• 减少竞争中的政策壁垒:国际经验与教训:lessons from international experie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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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少竞争中的政策壁垒:国际经验与教训:lessons from international experie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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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林至人编著

出版社中信出版社

ISBN9787508673882

出版时间2019-11

装帧精装

开本其他

定价88元

货号9644828

上书时间2024-09-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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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描述
作者简介
林至人:北京凯恩经济研究基金会理事和执行主任;曾担任英国牛津大学经济学讲师、圣安东尼学院院士、牛津大学现代中国研究中心主任。

目录

前言

第一篇 综合报告

第1章 概论

第2章 限制竞争性政策在中国的影响 

第3章 中国的公平竞争审查制度 

第4章 削减竞争中政策性壁垒的国际经验 

第5章 强化中国公平竞争政策的可选举措 

第6章 总结与结论 

第二篇背景论文

(按作者姓氏字母排序)

背景论文一 迈向公平竞争:现状、问题和应对 

陈永伟 叶逸群

背景论文二 经合组织竞争评估工具箱和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构建 

肖恩?恩尼斯

背景论文三 经合组织竞争评估工具箱、欧盟单一市场规则和规制改革:中国面临的挑战

阿尔伯托?赫姆勒

背景论文四 中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国际经验与中国体系 

黄勇 江山 周海涛

背景论文五 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目标、设计和实施 

李青

背景论文六 英国的市场调查 

德里克?莫里斯

背景论文七 关于中国实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问题的思考 

宁宣凤宫婷杜楠

背景论文八 控制国家干预经济的原因和方法:欧盟60年国家援助控制的经验 

伊丽莎贝塔?里吉尼

内容摘要
    概论 中国在1978年改革之后取得了现代经济目前靠前的经济成就。中国在20世纪70年代末仍属于欠发达经济体,但在2009年已经成为优选优选出口国,在2013年超过美国成为世界大贸易国,如今已经是世界第二大经济体。不过,中国仍是一个中等收入经济体,其2016年人均GDP(靠前生产总值)约等于美国的七分之一(按现行价格计算),或者约等于美国的四分之一(按购买力平价计算)。中国的战略目标是在2035年之前成为一个“中等繁荣”国家,并在数十年内跻身优选很发达经济体行列。中国在避免中等收入陷阱和向高收入经济转型等方面面临的挑战与其在早期发展阶段面临的挑战有着本质上的差别,甚至可以说比那时更为严峻。 如何通过加强内部市场的商品和服务竞争维持强劲的增长势头,是中国面临的重大挑战之一。事实上,过去250年来,各大经济体的所有重大发展都是在市场竞争与自由贸易的环境下取得的,在这种环境中,资源是由竞争市场配置的。世界各国的大量研究得出了这样的结论:竞争能够降低价格,提升经济效率,加速创新并提高生产率。竞争市场具有两个关键特征,那就是信息和创新,这两者是维持效率与增长的决定性因素。信息使企业能够基于市场缺口,更有效的新生产方式、新技术和新产品发现商机。信息为消费者提供了产品和服务选择,激励企业以很有效的方式生产此类产品和服务,并进行创新以开发新技术、生产新产品。效率较低的公司被迫退出市场,而效率较高的公司将进入市场并赢得市场份额。资源因此得到有效配置,消费者福利达到优选化,社会获益于强劲而持续的经济增长。 竞争带来的这些效益对于处在早期发展阶段的经济体来说相对不那么重要,因为这一阶段的首要任务是满足基本需求和实现工业化。但随着经济体的逐渐成熟,经济增长必须以更高的生产率和更快的创新速度为基础,这时竞争带来的这些效益就变得至关重要。在1945年以来的战后时期,很多国家已达到中等收入水平,但只有少数几个国家成功晋级到高收入水平。增长与发展委员会列出了高收入国家取得成功的五个关键因素。中国在其中四个因素上得分较高,但在一个因素上得分较低,这个因素就是以竞争市场经济为基础的资源配置。 正如本报告后文所述,这是因为中国在国民经济的重要领域,竞争要么缺乏,要么受限,或者受到扭曲。 在过去40年里,中国通过出口导向和投资驱动型粗放式增长模式实现了快速增长,而这种增长模式主要基于要素投入的显著增长。要想实现快速增长,以市场为导向的体制改革起着决定性作用。随着靠前贸易和投资的放开,民营企业的发展和国有企业的改革给靠前和靠前市场带来了生产动力。产品市场引入竞争后,企业为了在竞争中脱颖而出,不得不采取现代化生产技术和管理手段。如果没有国有企业的改革、民营部门的发展和竞争的逐步引入,中国就不可能实现贸易的静态和动态收益,取得快速增长,使数亿人摆脱贫困并一跃成为世界第二大经济体。 加强竞争的必要性。21世纪个10年结束的时候,中国的决策者已经意识到中国的粗放型发展模式越来越不可持续。出口导向型增长之所以不再可行,不仅仅是因为靠前贸易在2008年优选金融危机之后出现周期性下滑,也是因为经济结构的变化削弱了中国在劳动密集型传统制造业中的比较优势。尤其需要指出的是,由于高昂的资源成本和缓慢的生产率增长与创新,粗放型增长无法再持续下去。 中国在改革期间取得的经济增长主要基于要素投入的显著增长,尤其是资本的增长。据估计,1978—2012年,TFP(全要素生产率)每年仅增长1.1%,实际增加值增长中有64%要归因于资本投入,仅有27%和9%分别归因于劳动力投入和全要素生产率。在经济效率低下的时候,需要持续高水平的投资以防止增长率进一步下滑。此外,投资效率的低下又导致必须以过高的公司债务水平和杠杆率维持高投资。这些正对金融体系造成系统性风险并对宏观经济平衡构成威胁。 中国经济的日益成熟意味着,只有通过以效率提升为基础的集约型增长和以竞争市场力量为基础的很好资源配置,才能维持强劲的增长。2013年11月召开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阐明了加强竞争的必要性,并做出具有突破性的决策,提出要让市场在资源配置中发挥决定性作用,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改革政府与市场的关系。2014年10月举行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要全面推进中国法治,这也是向着加强《反垄断法》的方向迈出的重大一步。 2017年10月18日,主席在十九大报告中重申了中国很高领导层誓要加强竞争的决心。他再次指出,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并在国民经济中实现公平竞争将是未来几年的关键改革目标。 “十二五”规划中新提出的再平衡发展模式主张:推动结构转型;更多地依赖靠前消费;让服务部门在国家产出中占据更高比重;发展高附加值的知识密集型新兴产业,如数字经济、人工智能、自动化和绿色技术,这些产业将使中国处于优选技术发展的很前沿。“十三五”规划更明确地指出,提升经济效率、提高生产率和加快创新速度将是新发展模式中更高质量和更具包容性增长的关键驱动因素。值得一提的是,“十三五”规划抢先发售明确将竞争政策列为实现创新型增长必需的十项机构与规制改革之一。 中国在加强竞争方面面临的挑战。在中国,想要加强竞争,面临的挑战之一就是《反垄断法》的进一步完善。《反垄断法》基于优选范围内的很好实践,是一部很好出色的法律。但是,正如基金会上一项研究指出的,在一部竞争法引入十年之后,应当根据积累的经验、中国经济的重要变化以及优选竞争法和竞争实践的新近发展,从相关规定、机构设置和具体落实等方面予以加强。 还有一个更大的挑战,那就是应对之前中央计划经济体制遗留下来的影响市场竞争的现行政策和体制壁垒,以及1978年以来市场改革过程中出现的新壁垒。以纵向产业政策形式推出的竞争的政策和措施,国有企业置身于市场竞争之外的事实,以及地方政府的保护政策促成的二元经济体系,即一个受到高度规制的子经济体和一个放松规制的子经济体——前者不存在竞争或竞争程度较低,后者则存在较少的竞争。在受到高度规制的子经济体中,国家干预普遍存在,主要是通过行政手段而不是竞争市场配置资源,因此经济效率低下,经济成本高昂,创新步伐缓慢。 由此我们不难得出这样的结论:由于对竞争的广泛,中国经济尚有极大潜力没有得到开发。竞争性子经济体是推动中国经济快速增长的不错劲引擎,但这个子经济体中的竞争主要在产品市场。资源在一定程度上是通过竞争市场配置的;在这个竞争市场中,生产什么、如何生产以及投资决策主要基于市场价格信号。但是,总的来说,资源并不是通过市场配置的,因为金融和土地等要素市场是由国家支配、受政府规制的。因此,虽然这个更具竞争性、更有活力的子经济体以及在其中占据地位的民营企业迅速发展成为中国经济增长的主要动力,但是就国家垄断性市场的准入壁垒和国家控制的要素市场及资源的进入而言,竞争仍然广泛存在。 虽然存在大量竞争,但竞争性子经济体还是迅速发展并在某些产业(电子商务、生物技术、人工智能等)具备了靠前竞争力,这些事实表明,如果解除,中国经济将取得更加强劲的增长。如果资源通过竞争市场得到很优配置,如果其产业和企业能够接受竞争市场力量的约束和激励,变得高效而创新,那么受到高度规制的非竞争性子经济体以及支配这一子经济体的国有企业的发展潜力很有可能会更大。 竞争的政策。竞争为企业提高效率、加强创新提供了不错劲、很有效的动力,因而推动了经济快速增长并改善了消费者福利。然而,世界各国政府都会干预某些市场和某些产业,以实现社会或国家利益的目标,否则这些目标会因为经济外部性、信息不对称、无法实现大范围的规模经济和其他形式的系统性市场失灵而无法达成。为了在具有网络特征的公共产品和基础设施等领域(能源、运输、电信等)实现国家经济和社会利益,经济和福利方面的规制是必要的。然而,在竞争能够且应该有效运作的市场中,如果这些规制消除、遏制或扭曲了竞争,它们就变得过溢且竞争。 竞争的政策削弱了竞争带来的效益,造成高昂的经济和福利成本。这些政策消除了竞争性市场力量施加的约束,造成了预算软约束,削弱了提高生产率和加强创新的动力。这些政策还为寻租和腐败创造了无数机会,巩固已经制度化的既得利益并通过政治力量反对改革。该等政策通常会涉及监管俘获,即政策制定机构和规制机构常常因腐败而服务于它们所负责产业中经营者的既得利益并对之进行保护,而不是服务于那些符合国家利益的产业中的经营者。竞争市场既有明确的产权,也有设计得当并得到法治支撑的激励机制,往往可以解决规制想要应对的问题,并且可以更加有效地实现这些目标。合理的法规在设计上应该支持竞争而不是妨碍竞争。 政策会因为两个原因妨碍竞争。,规制在很初引入时就有可能过于严格,或者由于技术进步和创新而逐渐变得过于严格。比如,能源、运输和电信等行业尽管具有规模经济和网络特征,但不再是自然垄断行业,因为技术进步使它们能够分拆并以竞争性特许经营权(或民营或国有)的方式运营。因此,数十年前制定的规制标准可能会随着时间的推移构成不必要的。第二,一些政府法规在制定的时候就刻意竞争,以便通过市场准入壁垒保护特定的产业和企业(通常是国有企业),使其免受靠前外竞争对手的影响,从而推动它们的发展。这样的法规在追求国家型发展的国家很为突出,因为这些国家认为,虽然长远看成本高、效率低、不可持续,但国家干预通过规避或无视竞争市场过程,可以更为直接、快速地发展新兴产业和战略性产业。在中国和其他国家,地方政府通常会引入这种竞争的法规,以保护当地经济活动不受外部竞争者的影响。地方政府借助其控制当地与靠前其他地区的交易条件,很终导致靠前市场分割、规模经济效益下降、效率降低。 由于国家干预和国有制普遍存在,竞争的法规在转型经济体内尤为常见。不过,由于强大的既得利益和政策惯性,竞争的干预性政策往往在发达市场和转型经济体中都会得到保留和延续。总的来说,竞争的法规使其目标企业或产业受益,这些企业或产业的很大一部分收入都依赖于这些,而由此造成的成本则由社会共同承担。通常情况下,受益者拥有充足的资源和强大的政治力量要求保留此类法规,而公众和其他市场参与者则过于分散,缺乏发言权或资源反对这样的论点。 竞争的政策也明显存在于某些国家援助和优惠政策等其他类型的国家扶持之中。如果国家扶持是为了服务于扶贫或区域发展等更大的国家、安全、经济和社会利益,以便实现包容性增长,那么就是必要的。这是对经济外部性和信息不对称造成的次优投资水平的救济措施。但是,如果国家扶持措施存在差别对待并且面向目标企业、产业或地区,那么它们在本质上就对竞争形成了不必要的,因为它们给予受益人竞争优势并让非受益人面临竞争劣势。国家扶持政策的设计可以做到既实现国家利益,同时又不会竞争,或对竞争仅有较小的性影响。 应对竞争性政策的靠前经验。竞争法的主要目标是明令止那些妨碍竞争的企业行为和市场结构,但它通常无法解决竞争的政府政策问题。因此,竞争政策还应有一个目标,那就是应对国家施加的竞争的法规。靠前社会越来越清楚地认识到需要明确应对国家对竞争的。为了应对竞争的政策,很早也是很成熟的体制是欧盟在20世纪50年代末创建的单一市场规则,它在相当短的时间内减少了成员国的区域和规制壁垒,创建了一个高度竞争的单一市场。欧盟还引入了国家援助控制(SACR),目的是确保成员国的国家援助(其宽泛定义涵盖了与国家财政转移支付有关的各种国家扶持)不会破坏单一市场的自由公平竞争。单一市场规则、国家援助控制以及反托拉斯法构成了欧盟竞争政策的核心组成部分。 在20世纪80年代末和90年代,《关税与贸易总协定》以及后来的WTO提出了担忧:一个经济体内部的国家行为可能转变成对靠前自由贸易的妨碍。随后,所有WTO成员在乌拉圭回合谈判结束时签署了一份(国家)《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SCM),以便对国家援助进行规范管理。西非经济货币联盟和安第斯共同体等区域贸易集团采取了止公共补贴和贸易关税的竞争指南:这些补贴和关税面向特定企业或产品,因此扭曲了贸易竞争。靠前竞争网络(ICN)已经启动一个项目,专门协助竞争执法机构制定措施,评估规制对竞争的。 很多国家已在国家层面采取措施应对竞争的法规或行为。20世纪90年代,中欧、东欧以及苏联的转型经济体承袭了大量垄断产业和国有企业,而这些产业和企业的经济利益通常都由行政机构和地方政府保有。为了确保市场改革的成功,很多国家在竞争法和竞争政策中规定,不得实施国家援助和竞争的政府法规,因为它们与企业排除和竞争的行为具有同样的破坏性。 为帮助成员国政府应对竞争的政策,OECD制定了一项重要制度。它的竞争评估工具箱提供了一份核对清单并列明需要应对的竞争的法规,帮助政府制定很优政策,做到既实现其政策目标,又不会经济的竞争或是将其对竞争的影响降到大力度优惠。该工具箱已被成功应用于多个政治和治理体制以及经济发展水平迵异的国家。 在一些国家,竞争执法机构有权审查甚至废除竞争的立法。澳大利亚和其他一些国家的法律制定了适用于政府机构和国有企业的“竞争中性”原则。竞争中性的目的是确保国有企业不会因为公共所有而享有其他企业无法享有的竞争优势,从而使它们与民营企业展开公平竞争。经合组织制定了在实践中落实这种竞争中性政策的通用框架。 “竞争倡导”这一举措也可用来应对竞争的政策。这类举措起源于美国,当时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制订了一份竞争倡导计划,以强化立法人员、国家和地方(州)政府官员、产业和消费者对竞争政策目标的认识与合规。在那之后,很多国家将之视为可有效应对竞争型政策的非强制性(非法定)制度。 世界各国还运用市场调查这一工具应对竞争的行为,其中很成熟的就是英国的市场调查制度,竞争执法机构通过该制度应对大多数竞争法无法解决的由企业实施的某些竞争的行为。如果经济体中受管制的战略性产业由少数大公司支配,例如中国,那么这种制度尤为适用。 中国的公平竞争审查制度。中国《反垄断法》的独特之处在于它是优选少数几部明令止某些竞争型法规的竞争法之一。《反垄断法》用整整一章列出了6条止行政权力滥用的单项规定,这些权力滥用因消除或竞争而造成行政性垄断。但是该章的效力很好有限,因为这些规定只允许竞争执法机构提请违法机构的上级机关关注相关行政性垄断案件,而这些上级机关可能会采取纠正措施,也可能不会;它们可能会决定对外公布决定,也可能会不予公布。更重要的是,《反垄断法》的这些条款无法解决产业政策、国家扶持措施和国有企业带来的竞争的影响。 竞争型法规的普遍程度超出了《反垄断法》止的范围,因此,中国要想加强竞争,就需要采取措施专门针对竞争面临的规制性和政策性壁垒。出于这一目的,中国在2016年6月出台了公平竞争审查制度。该项制度的设立表明中国力图强化竞争的决心。 本报告的目的和研究范围。凯恩经济研究基金会在2016年7月与国家发改委官员进行了一些非正式沟通,随后启动本次研究,着手探讨中国在通过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和其他改革举措减少竞争的政策时如何借鉴靠前类似制度的经验与教训。中国竞争政策领域的专家和在应对竞争的政策上具有直接经验的外国专家为这项研究做出了共同努力。本报告基于各位专家的专业背景报告和研究团队的实况调查结果,总结了此次研究的主要发现和建议。 此次研究重点分析了5项制度,其目标与中国的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基本相似,而且事实证明它们可以有效解决中国普遍存在的竞争的政策性壁垒。这5项制度分别是:经合组织工具箱、欧盟单一市场规则和国家援助控制制度、国有企业的竞争中性、竞争倡导计划和英国的市场调查制度。这些制度的原则和运作方式经过调整之后已经有效应用于治理体系和经济发展水平大相径庭的多个国家,因而也可以根据中国的国情和要求进行调整。

主编推荐

1. 民间智库凯恩克劳斯基金会出品,其之前出品曾获得“孙冶方奖”,并受到中国政府高层的高度重视。

2.作者包含中国政府部门官员、欧盟竞争总司官员以及英美等国家竞争部门的政策一线的官员,对各个竞争政策的制定和执行有丰富的经验。

3. 经济学家吴敬琏教授作序。

精彩内容
2016年6月,国务院发布了《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见》,要求各政策制定部门对现有政策和拟将颁布政策中可能存在的限制竞争的政策进行审查。在此背景下,北京凯恩克劳斯经济研究基金会组织国内外竞争政策领域专家、学者和官员针对这一议题展开研究。在分析和总结了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以及英美等发达经济体在公平竞争领域经验和教训基础上,结合中国当下现实问题,对中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未来的发展和执行提出了中肯建议。

媒体评论
  该报告从国际经验的角度探讨了影响中国市场竞争的政策壁垒,介绍了国际上为消除限制竞争的政策壁垒而采取的应对措施,着重探讨了如何借鉴国际经验,更充分地发挥中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在减少限制竞争的政策方面的重要作用。这有利于我们充分地吸取中外关于竞争政策的研究成果,更好地从理论、政策和实践上解决我们面临的问题。 
  ——吴敬琏,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研究员 
   
  这是一本由中外专家经过一年研究,共同撰写的报告。报告的主题是打破反竞争壁垒,完善公平竞争审查制度。这也是动员国际专家,运用国际经验教训,推动中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进一步完善的重要范例和重大成果。 
  该报告在回顾中国市场化改革进程的基础上,客观分析了中国在维护市场公平竞争方面的严峻挑战,深刻剖析和批判了现存的体制性、政策性竞争壁垒。市场经济的基本原则和竞争政策的成功凶素是通用的。因此,在充分评价中国探索建立的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同时,报告回顾了五项国际竞争制度的成熟经验,提出了成少中国政策性竞争壁垒的方案和建议。其中,从政治上提高公平竞争审查的效能;将竞争中性原则应用于国有企业,把国有企业全面纳入竞争政策体系之中;加强和完善竞争审查机构和相关法律地位等建议,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大道至简。竞争性政策是市场经济运行的基础性政策。竞争是生产力创新、体制创新的推动力。中国40年改革开放取得的巨大进展和成就,主要得益于市场的力量、竞争的力量。在中国进入高质量发展的新阶段和着力构建现代化经济体系的关键时刻,希望读到此书的各级政府决策者能够从中得到启示。 
  ——彭森,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研究会会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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