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保险人缔约信息提供义务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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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人缔约信息提供义务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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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李勇

出版社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ISBN9787520318051

出版时间2017-04

装帧平装

开本其他

定价68元

货号9352479

上书时间2024-0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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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描述
作者简介
李勇,男,1985年生,土家族,湖北恩施人,中共党员,湖北民族学院法学院讲师,法学博士。2005.09—2015.06求学于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相继获得法学学士、经济法学硕士、民商法学博士学位。长期致力于社会保障制度及民族区域治理研究,出版学术著作1部,主持地厅级、校级等课题3项,发表学术论文10余篇。

目录
导论
一 研究主题及缘起
二 研究现状及评述
三 研究架构及方法

第一章 信息问题与缔约信息提供义务
第一节 信息及其作用
一 信息价值与性质
二 信息之于投保人的作用:自主选择之基础
第二节 保险交易中的信息问题:信息不对称
一 保险契约的实质:风险信息之交换
二 投保人信息困境之具体阐述
三 现有法律救济之缺陷
第三节 信息提供义务与信息问题解决
一 保护模式:契约内容控制及其局限
二 信息模式:信息提供义务及其优势
本章小结

第二章 缔约信息提供义务之历史演进
第一节 信息提供义务之形成
一 最大诚信原则之起源及适用
二 信息提供义务于判例中之确立
第二节 信息提供义务从判例法到成文法
一 判例法之发展
二 成文法之规制
第三节 信息提供义务之强化与扩张
一 强化之具体表现
二 扩张之具体表现
本章小结

第三章 缔约信息提供义务之多维解读
第一节 信息提供义务之价值追求:保障与调和私法自治
一 私法自治运行之理想条件
二 信息提供义务与私法自治失灵之矫正
第二节 信息提供义务之理论考察
一 诚实信用原则
二 对价平衡原则
第三节 信息提供义务之经济考量
一 市场失灵与信息提供义务
二 信息交易成本与分配效率
三 消费者之有限理性行为
本章小结

第四章 缔约信息提供义务之具体规则与适用
第一节 信息提供义务建构之准则
一 形式要求:告知后同意原则
二 实质要求:适合性原则
第二节 信息提供义务的相关主体
一 义务人
二 权利人
第三节 信息提供义务的履行规范
一 履行时点
二 履行方式
三 履行标准
……
第五章 违反缔约信息提供义务之法律责任
结论
参考文献
后记

内容摘要

《保险人缔约信息提供义务研究》:  2.保险交易信息不对称之特征  (1)保险人与投保人之间信息不对称  保险业自从海上保险发展时起,即受信息不对称之影响。早期海上保险作业领域,保险人欲获得足够信息借以决定是否承保、厘定保险费率与决定适用何种保险条款,进而预测经营成本,在实际中常难达成。其乃因当时科技通信设备不足,船舶所有人虽或掌握保险标的之相关信息,其信息亦未必确实,因此无法有效管理保险标的之风险,进而毋庸论及保险人对于信息之掌握。投保人掌握保险标的之各项信息,如对影响保险人承保或厘定保险费之信息加以隐瞒而未据实以告,则保险人将因而误判风险,以致造成损失。保险人虽可借由大数法则及概率理论协助估计风险,然投保人仍握有保险标的之特定信息。在保险契约履行期间,或有投保人因投保保险而怠于对标的之风险加以防范,保险人亦因信息不足难以有效管控,以致放任损失发生,因而致保险人受到相当损失。  20世纪末,保险业经由百余年所累积之经验与统计资料,并辅以各种先进之科学技术,致使过往对保险人信息不对称状况,逐渐获得改善。至今已转变为对投保人之信息不对称之状况,其乃因保险经高度发展后,且以定型化之契约运作,一般投保人对于复杂的保险契约条款难以完全了解.且对于保险之运作亦不易理解。另外,随着人类在遗传医学科技上的进步,尤其是人类基因组计划在1990年正式启动,并于2003年宣告完成,使人类开始有能力通过每个人的基因结构和信息,来解读相关疾病的发生。在医学上,并可通过基因的检验,来预防疾病的发生,以确保早期治疗。然而,基因信息的使用,并不仅限于医疗用途,因其具有预测人类未来健康状况,例如身高、体重、癌症或其他疾病概率之功能,使基因信息的使用可能扩及雇主决定雇用及保险人对于保险核保的决策上。因此,投保人面对保险人几乎透明化,鲜有秘密可言,交易双方具有严重的信息不对称,因而各国法律逐渐向保护被保险人之方向作出规定,而强调保险人之信息提供义务。  (2)投保人交易的信息困境  在保险市场中,投保人面临的信息困境是双重的。一个信息困境是对于保险产品及相关信息,保险人具有□□的信息优势,而投保人处于严重的信息劣势。有学者提出,保险产品包括核心产品、形式产品和延伸产品三个层次。①保险核心产品是投保人购买保险后能获得的经济保障;保险形式产品是核心产品借以表现的形式,主要是指保险条款;保险延伸产品是指投保人所获得的附加服务或利益,如咨询服务、防灾防损服务、保单借款服务等。保险人是保险产品的开发者、设计者和提供者,并且以经营保险产品为核心业务,因此可以认为保险人对于保险产品有全面深入的了解。而投保人缺乏必要的保险知识,很难准确而全面理解保险契约条款,对保险业如何运作无从了解,这使投保人在信息严重缺乏的情况下,难以对保险公司及保险产品做出正确的评估,客观上为保险人的失信行为创造了条件。  另一信息困境是,相对于保险代理人,投保人也处于信息劣势。虽然保险契约的当事人是保险人与投保人,但在保险实务中,大部分保险交易实际上是由保险人、保险代理人和投保人三方面共同完成。对于保险产品及保险人的具体情况,保险代理人享有信息优势。在我国保险业的发展过程中,保险营销体制改革一直是行业的焦点问题,特别是个人代理营销员制度和兼业代理制度。②营销员管理粗放、素质不高、片面追求业绩;兼业代理模式发展粗放,呈现“小、散、乱、差”的特征;两者由于生存的压力,使代理人存在误导销售、欺骗销售的动机,牟取私利,偏离保险之本质。  ……



精彩内容
信息提供义务是维护投保人自主决定的一项手段,亦是投保人知情权的保护。完整有效的信息提供,能确保投保人做出更真实和有意义的决定,提高交易效率,合乎道德;同时限制保险人的机会主义行为,避免其做出对投保人不利的单方解释。因此,本书以保险交易过程中所存在的信息问题为切入点,探讨保险人缔约信息提供义务的基本范畴、价值与功能,并以信息提供义务于域外的立法与实务及金融消费者保护为考察视角,最终以信息提供义务在保险领域的具体应用及相关规则的构建与完善为落脚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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