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学院:19世纪50年代-20世纪80年代的美国法学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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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院:19世纪50年代-20世纪80年代的美国法学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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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美]罗伯特·斯蒂文斯

出版社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

ISBN9787562025108

出版时间2003-09

装帧平装

开本32开

定价32元

货号1263167

上书时间2024-09-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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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相描述:全新
商品描述
目录
致谢
前言 
第一章 回顾法学教育的历史
第二章 法律、律师和法学院
第三章 哈佛创设了法学教育的模式与内容
第四章 哈佛确立了法学教育的风格
第五章 法学教育市场的迅速扩展
第六章 当权派力图控制市场
第七章 旁观者:雷德里克、里德与路特
第八章 法律文化与法律理论:社会科学及其他
第九章 针对少数人的学术兴奋:现实主义与现实
第十章 提高法学教育的标准
第十一章 追求卓越:普通人的观点
第十二章 1945年以后的法学院:规范的结构与法学教育轨道的重建
第十三章 法律职业与法学院:激进主义、富裕和欧佩克(OPEC)
第十四章 律师、法律理论与信仰
著作及论文
索引

内容摘要
书摘
                                      书摘
    面对这些反对意见,法学院的筹备工作仍然在继续进行着,有计划支持哈佛的约瑟夫·贝勒到芝加哥大学法学院任院长。与此同时,芝加哥大学指导委员会成员、政治学家厄恩斯特·弗罗因德为新筹建的法学院起草了一份通告,声称学院的责任在于“促进和鼓励系统的比较法理学、法律史和立法原则等方面的科学研究”。出乎人们预料之外的是,除通告预计传授哈佛法学院所设的课程外,还将有国际法课程。而且,文中还建议在第二学年选修税收、宪法、法理学和罗马法等新课程。当贝勒听到这些建议后感到害怕,他立场坚定地说“我们没有开设这些课程”。埃姆斯院长说:“在我们这里,我们一致反对教授法律以外的任何东西……我们认为,除了法律家之外没有谁能成为法学院的教师。”贝勒暴躁地宣布,“在这种法学院里,我可能毫无用处”。不过,他仍然去了芝加哥大学法学院。实验的结果非常令人满意,它要比贝勒所担心的或芝加哥一些教师所希望的那样更接近哈佛法学院的做法。[47]
    事实上,理论和现实之间在许多学院还是出现了鸿沟。这是因为大学同意法学院可以设计自己的职业或专业的培训。它们将自己视为学术中心。例如在1890年代,哥伦比亚大学校长韦林喜欢把哥伦比亚法学院称为比较法理学学院。[48]实际上,这只是一所能成功地帮助政府职员通过律师资格考试的夜校而已。[49]1890年代,乔治城学院仅有的项目——夜校——有近1000名业余学生,但它仍然假装坚持只对一些法律伦理学、法哲学和法律史等“非法律”类的课程很感兴趣。[50]在华盛顿的3所著名的学校中,最重要的是天主教大学。法学院不仅在社会科学学院中受到尊重,而且,作为其学术地位的一部分,它在普通法和民法方面至少可向学生授予3种以上的博士学位。但法学院仍须不断地寻找任课教师。3位教师在1899年新学期开始前退休了,法学院院长通知校长:“为大学法学院找到一些你所希望的教师是件非常困难的事。以我们所能支付的可怜薪金,我们每年不知道怎样找到工作所需要的这些教师。”[5l]
    学术要求与市场现实之间的冲突越来越明显了。很明显,哈佛同类的格式化的课程并不在其他法学院都行得通。建立一个全国性课程标准的问题在一些并不著名的地方法学院里显得越来突出了。[52]伊利诺伊的艾伯特·卡莱斯在

主编推荐
撰写一部美国法学院通史的必要性相对比较容易论证。我们的法学院既强大又神秘。对于外国的法律家,特别是法学教授来说,美国的法学院经常是一个让人既羡慕又妒嫉的对象。实际上,美国著名的法学院在法律职业界和学术界的生活中甚至在全国都享有牢固的权力地位,而这种学术地位常常是其他工业化的国家里法律职业的学术分支所无法获得的。从美国法学院毕业进入职业界的学生在政治、商务、劳工、甚至在社会改革方面行使的扫力要比其他普通法国家的学生大得多。大学的法学教授过着一种养尊处优的生活,他们在职业领域中对法律、程序和制度所进行的思考具有深远的影响。因此,美国的法学院被认为不仅是法律职业权力的中心,而且也是塑造作为一个国家的美国的重要力量。
  然而,对于历史学家或社会学家来说,法学院最富于挑战的作用是它在法律、律师高等教育的社会变革方面所发挥的功能。法律在美国人生活中所处的中心地位是与法学教育的历史性作用相伴随的,这使法学院每次在有关法律职业及其作用和法律属性的论争中总是成为争论的焦点。美国的历史在某种意义上是平等与卓越相互冲突的历史。法律职业的历史——不可避免地包括法学院的历史——也类似地反映了精英主义和民主之间的冲突。反映美国政治与社会之间细微差别的法律概念都会影响美国的法学教育,反过来说,它也会受到法学教育的影响。单是这一现象就已经可以证明对法学院进行全面深入研究的重要性了。直到20世纪60年代末,人们对法学教育的严肃分析还少得可怜。除了里德为卡内基基金会所撰写的研究报告之外,[2]美国对法学教育史的研究相当少。事实上,法律史作为一个整体即便是在一些著名的法学院中也最多只是刚刚开展研究而已。尽管把法律与社会科学结合起来的强烈呼声已经持续了50年的时间,但人们收集到的有关法学教育或法律职业方面的材料还非常地少。法学教授好像急于保持对法学教育史的无知。尽管说所有这些在过去15年里已经发生的改变会使人产生误解,但它还是取得了重要的发展。法律史经历了一个主要的复苏时期,对法律、法律服务和律师的理论和经验性研究变得更加重要了,人们对职业的研究也重视了,而这正是上一代人所忽视的事情。(3)但把法律史作为一个整体,结合学术、政治和社会的趋势来研究法学教育的成果还比较缺乏。本书正是在这一方面所进行的一次尝试。
  美国法学教育的历史很奇怪地呈现出地方色彩。如果我们把学术的界线限定为现存的这种法学教育的范围,那么我们需要回到100年前,以便追溯法学院的建立过程及起到主宰作用的各种观念。但是,不仅时间框架很短,而且起领导作用的人也比较少。或许最有意义的是,法学教育在教学方法方面取得了重要的突破——案例法。这种主张通过研究案例来学习法律的观念,很快就和苏格拉底的问答法联系起来,并支配了最近110年的美国法学教育。
  这种主导地位并不总是没有受到人们的质疑。可以理解的是.法学院的评论家对案例法进行了攻击。但案例法被证明具有相当大的弹性。由于它的实用性及其教授黑体字母法则的成效,现在很少有人抱怨它对实践的注重;几乎所有人都注意到了案例法教授的是分析技巧而不是事实的优点。但对于所有反对这一方法的批评家来说,他们还没有发现一种能和案例法相抗衡的方法。演讲法还没有出现,法律与社会科学的融合也不能削弱案例法的中心地位,甚至临床法学教育也只是对案例法产生了表面的影响。案例法过去是,现在仍然是,一种非常优秀的教育手段。
  一种存在的教学模式——至少在表面上是这样——具有一定的寓意。毫无疑问,它来自哈佛法学院——案例法的创立者——却支配了法学教育长达一个世纪的发展。事实上,即使在今天,哈佛化常常是学术质量和学术危机焦点的试金石。另一个值得注意的启示是。这一教学技巧的主导地位带来的所谓教育革新具有周期性的特征。几乎所有有关案例法的教育变革都会出现摇摆不定的现象。总而言之,由于学术背景和案例法的局限性,法学教育极易出现反复不定的现象。
  哈佛法学院在美国法学教育中所处的支配地位也确保法学院逐渐接受了把案例法作为提供法学教育的唯一方法,而这将会潜藏着社会与学术的冲突。哈佛大学是19世纪人文大学中注重学术、追求卓越、主张机会平等的一个范例。但最后并没有同样的平等,而且越来越多的移民组织也不关心表现卓越和学术问题。因此,大部分的法学教育并不在著名的法学院,而是在私立法学院或州立大学法学院中进行的。法律可以像其它行业那样被学习,尽管在美国法学教育史中有这样的说法,认为这和法律职业化的理想相背离。著名的学术机构和职业界领导人的目标就是通过法学院的教学来提高美国法律职业的质量和“格调”。因此.美国的多元主义逐渐让位于对统一和标准化的强调。但法学院迎合学生渴望成为律师的需要所做的努力则是今天法学教育的结构和风格形成的关键。我们从中可以了解到学徒制的衰落、法律职业的多样化、对技巧的追求和政策含义的复杂性以及对临床研究的呼吁等等。
  在制度化和新旧更替的过程中,不仅各法学院看起来更相像了,而且假设职业界本身也是同质的这一设想也成为新职业主义的一个准则。然而,美国律师界的领导面对众多证据表明,美国的律师承担了多重角色,而且在过去一个多世纪里已经有了很大变化的事实面前却无动于衷。这一神话的成功对现实又造成了什么是学术、什么是实践的认识混乱。而且,它也妨碍了人们就职业、学术和专业之间可能存在之界线而进行的学术讨论。历史和政治的目标已经成为许多经历过法学教育洗礼的人的基本原理。


精彩内容
《美国法律文库·法学院:19世纪50年代到20世纪80年代美国法学教育》的部分章节以《美国历史透视》1970年第5卷的“20世纪70年代的两次喝彩:美国的法学院”一文及伯纳德·贝林和唐纳德·弗莱明在1973年重新编辑出版的《美国历史中的法律》一书的研究为基础。其它材料,特别是第6章的部分内容,原来曾以“1879-1979年期间的法学院和法学教育:纪念瓦尔帕莱索法学院成立100周年的演讲”为题,发表于《瓦尔帕莱索大学法律评论》1980年第15期第179页。

媒体评论
“美国法律文库”是“中美元首法治计划”(Presidential Rule of law Initiative)项目之一,该项目计划翻译百余种图书,全面介绍美国高水平的法学著作,是迄今中国最大的法律图书引进项目。“美国法律文库”著作将陆续推出,以飨读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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