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草根民主的法律规制:村民自治面临的新问题及法律制度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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草根民主的法律规制:村民自治面临的新问题及法律制度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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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唐鸣等著

出版社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ISBN9787516127094

出版时间2013-05

装帧平装

开本其他

定价89元

货号8030833

上书时间2024-09-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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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描述
目录
导言
    第一篇  村治法理
第一章  基层群众自治:理论渊源与模式创新
  一  基层群众自治的理论渊源
  二  基层群众自治的模式创新
第二章  村民自治权的法理解析
  一  村民自治权的内涵与法律性质
  二  村民自治权的主体
  三  村民自治权的内容
  四  村民自治权的法律特征
第三章  村民自治权的法律保障
  一  村民自治权法律保障的意义和内涵
  二  村民自治权法律保障的现状与问题
  三  村民自治权法律保障的困境分析
第四章  村民自治省级立法:比较与借鉴
  一  省级村民自治组织立法比较
  二  省级村委会选举立法比较
  三  省级村务公开立法比较
  四  省级村民自治其他领域的立法比较
  五  村民自治省级立法的启示
    第二篇  民主选举
第五章  什么是村民?什么是村?
  一  什么是村民?什么是本村村民?
  二  “行政村”?“自治村”?还是“建制村”?
第六章  村委会选举中选民登记标准的变迁逻辑
  一  选民登记标准的变迁
  二  新村委会组织法关于以户籍为标准进行选民登记的规定:进步及限度
  三  选民资格认定标准的变迁动因
  四  以居住地为标准进行选民登记——国家初步的尝试
  五  以居住地为准进行选民登记的基础与条件
第七章  村委会竞选价值及其限度
  一  村委会竞选的价值分析
  二  村委会竞选价值限度及制度创新
第八章  村委会选举中的委托投票
  一  村委会选举委托投票的文本规定分析
  二  村委会选举委托投票的实际状况考察
  三  村委会选举委托投票的利弊得失探讨
  四  结论
第九章  村委会选举中选民流失的原因及应对
  一  村委会选举中选民流失原因分析
  二  避免选民流失的可行性建议
第十章  村委会选举中的贿选问题
  一  明确对贿选的法律界定,为规制贿选提供法律依据
  二  建立对贿选者责任追究制度,加大对贿选者制裁力度
  三  规范村委会选举程序,封堵贿选产生的机会
  四  加大村级民主管理制度建设,从源头上遏制贿选
第十一章  村委会选举中贿选问题的法律规制
  一  用好现有的制度资源
  二  开发新的制度资源
第十二章  村委会成员的罢免制度
  一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关于村民享有罢免权的文本规定
  二  新《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对村委会成员罢免的法律规定——进步及限度
  三  完善罢免制度的路径选择
第十三章  村委会选举中的村民选举权法律救济
  一  村民选举权的理论探讨
  二  对现有村民选举权救济手段的评析
  三  建立村民选举权诉讼救济制度的可行性分析
  四  有待进一步探讨的问题——国家权力与村民自治权利的合理界限
    第三篇  民主决策
第十四章  村民会议与直接民主
  一  承载着直接民主的理想
  二  法定了多项重要的职权
  三  现行的法定不等于应有
  四  美好的理想要变为现实
  五  美好的理想怎样变为现实
第十五章  村民代表会议的缘起、运行与改革、发展
  一  村民代表会议的缘起与政策选择
  二  村民代表会议的内涵特征与运行机制
  三  “后选举时代”村民代表会议建设的重要意义
  四  村民代表会议改革模式的比较与分析
  五  村民代表会议制度发展的路径选择
第十六章  关于对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认识与看法的调查
  一  关于对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地位的认识
  二  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的主要议事内容
  三  对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的认识上存在的问题及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实际运作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四  各地在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上的具体做法
  五  关于对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进行省级立法的必要性
第十七章  国内村民代表会议制度研究综述
  一  村民代表会议的民主理论基础
  二  村民代表会议的村庄基础
  三  村民代表会议对村治格局的影响
  四  村民代表会议制度的完善与创新
  五  余论:“后选举时代”村民代表会议制度研究的反思
    第四篇  民主管理
第十八章  农村基层党政关系问题——以党政“一肩挑”为中心
  一  邓小平关于党政分开的理论
  二  乡级党政“一肩挑”
  三  村级党政“一肩挑”
  四  对几点批评意见的看法
第十九章  村委会职能的立法分析与实践考察
  一  村委会职能的立法分布、具体内容及存在问题
  二  法律制定、修改及村民自治过程中村委会职能的演进历程
  三  不同层级、不同时段、不同地域职能规定的比较
  四  村委会职能立法的整体评价与完善对策
第二十章  村级事务契约化管理
  一  村级事务契约化管理的缘起及其特征
  二  村级事务契约化管理的实践及其绩效
  三  村级事务契约化管理的限度及其拓展
    第五篇  民主监督
第二十一章  民主监督的制度创新
  一  各地村民(或村务)监督委员会制度比较分析
  二  村民(或村务)监督委员会制度的主要创新和局限
  三  建立规范的村民监督委员会制度的建议
第二十二章  村庄民主治理纳入纪委专室监察的制度创新及其绩效
  一  实践探索的缘起
  二  制度创新的意义
  三  现实运作的绩效
  四  相关问题的思考
    第六篇  社会变迁
第二十三章  新农村建设中的村民自治
  一  新农村建设中村民自治面临的新难题
  二  制度、实践创新与新农村建设中的村民自治
  三  制约新农村建设中村民自治深入发展的根本因素
  四  新农村建设进程中村民自治的体制新生
  五  结论
第二十四章  农村社区建设中的村民参与
  一  民主参与:农村社区建设的发展命题
  二  农村社区建设中的参与实践及其特征
  三  民主参与的基本经验与发展限度
  四  以机制创新推动民主参与的深化与拓展
第二十五章  农地流转与村庄治理:变化和冲击
  一  政策路径与理论研究
  二  个案生态与流转背景
  三  农地流转:规制、方式与成效
  四  农地流转诱致的经济社会变化
  五  农地流转变化对村庄治理的冲击
  六  思考及讨论,
第二十六章  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后的农村民主管理
  一  林改后农村民主管理的新趋势
  二  林改后农村民主管理的新问题
  三  完善林改后农村民主管理的对策建议
    第七篇  法律修订
第二十七章  对村委会组织法修订草案的意见
  一  对村委会组织法修订草案第一次审议稿的几点意见
  二  对村委会组织法修订草案第二次审议稿的几点意见
第二十八章  农民如何看待村委会组织法的修订
  一  农民的立场:村委会组织法修改中急需的视角
  二  农民的声音:村委会组织法修改中的若干争议
  三  农民的想法:对村委会组织法修改的具体建议
第二十九章  村委会组织法的修订所取得的进步
  一  完善了村委会组织法的立法宗旨与村委会地位和职责等的规定
  二  完善了村委会成员的选举和罢免程序
  三  完善了民主议事和决策制度
  四  完善了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制度
第三十章  村委会组织法的修改、不足及完善
  一  修改背景
  二  修改前后对比
  三  不足及完善

内容摘要
从国家结构形式上讲,马克思一直坚持中央政府的职能应该建立在地方自治的基础之上,即“在外省,旧的集权政府就也得让位给生产者的自治政府”,“公社的存在本身自然而然会带来地方自治,但这种地方自治已经不是用来牵制现在已被取代的国家政权的东西了”②,而是把“‘国家’迄今所吞食的一切权力归还给社会肌体。”恩格斯也曾指出,为了防止高度中央官僚主义集权制,应该在单一制的形式之下,吸取联邦制的优点,实行完全的地方自治,要在共和国内每个“省、专区和市镇通过由普选权选出的官吏实行完全的自治,取消由国家任命的一切地方和省的政府机关”。③
  再次,无产阶级民主的实质就是自治。马克思是在揭露和批判资本主义民主政治虚伪性的基础上建构起自己的民主理论的。在马克思看来,在资本主义制度中,民主只是一种虚假的形式,其实质就是资产阶级的阶级统治。资产阶级民主就是被压迫阶级每隔几年决定一次究竟由有产阶级中的什么人在议会里“代表和镇压”人民。因此,在《共产党宣言》中,马克思、恩格斯明确指出:“工人革命的第一步就是使无产阶级上升为统治阶级,争得民主。”无产阶级民主就是无产阶级专政。无产阶级专政高于资产阶级民主,是就无产阶级是“最大多数人”而言的,这个“多数”从根本上以身试法了民主的性质。当代政治理论家戴维·赫尔德也认为,马克思的无产阶级专政概念,并不能作通常所谓的小集团或政党统治的理解,它“是指由那些既不占有也不支配生产资料,占人口大多数的成年人对社会和国家的民主支配。”④
  世界上第一个无产阶级专政就是巴黎公社。恩格斯在1891年为马克思《法兰西内战》单行本写的导言中,对那些“一听到无产阶级专政这个词就吓出一身冷汗”的“社会民主党的庸人”说:“你们想知道无产阶级专政是什么样子吗?请看巴黎公社。这就是无产阶级专政。”①马克思赞扬巴黎公社实际上就是他理想的社会主义民主的重要形式,而公社的实质就在于它是工人群众的自治组织。这种自治组织是“国家政权即集权化行政权力的对立物”,②是真正的“国民政府”,代表了“人民自己实现的人民管理制度的发展方向”,并且终于实现了“还政于民”这一民主政治的真实目标:“这是社会把国家政权重新收回,把它从统治社会、压制社会的力量变成社会本身的生命力;这是人民群众把国家政权重新收回,他们组成自己的力量去代替压迫他们的有组织的力量;这是人民群众获得社会解放的政治形式。”因此,美国学者菲利普·凯恩(Phipip J.Kain)评论道:“像卢梭一样,马克思也是一位激进的民主主义者。马克思认为,在民主制中,宪政制度是人民自己的作品——人民自己的决定。在马克思所设想的民主制类型中,社会中的个人不再与政治国家、公共领域和共同体相互分离、疏远和孤立。社会的政治制度就是人民自己的作品、自己的表达和自己的决定”。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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