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正当优先于善:罗尔斯政治哲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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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当优先于善:罗尔斯政治哲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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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虞新胜著

出版社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ISBN9787516140154

出版时间2013-09

装帧平装

开本其他

定价39元

货号8328459

上书时间2024-09-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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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描述
作者简介
虞新胜,1974年4月出生,江西余干人,哲学博士,副教授。主要从事政治哲学、农民工问题研究。主持国家社科基金项目一项,省级课题5项,参与省部级课题3项。在《天津社会科学》、《江西社会科学》、《西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学术论坛》等刊物上发表论文20余篇。

精彩内容
正当与善的关系问题是当代政治哲学中颇有争议的问题。目的论认为,一种行为之所以正当,是因为它符合社会认同的价值,符合善的目的,这就是“善优先于正当”。按照义务论观点,行为的正当性就已经决定了善的性质,只有正当的行为才能被称作是善的,这就是“正当优先于善”。罗尔斯很好重视正当与善的关系问题,他主张正当优先于善。可以说,他的整个正义理论都是以如何处理这一问题为基础和归旨的。

在古希腊,人们强调善的优先性,这里的善是一种城邦整体善。在一个相当长的时间内,古希腊人都是把城邦制视为专享适宜的国家组织形式。国家的目的是为了促进每个阶层的人能够自觉形成良好的美德,使得整体很好,致力于社会团体与公民生活之间的和谐统一便成了古希腊城邦每个公民的基本信念。

随着贸易范围不断拓展,经济不断发展,人们开始强调自然权利的优先性。无论霍布斯、洛克还是卢梭,他们都从自然社会出发,论证公民社会组成的必然性和必要性。通过把人的自然权利放在首位,借助“自然法”来论证政治上的权利优先。在他们看来,自然权利优先于美德,政府的合法性应首先保障个人之权利。

康德撇开论证的经验成分,认为自由意志才是优先的。在论证方式上,康德以纯粹形式性的道德法则来作为意志动机的根据,这样他避免了一般契约论者对自然权利的任性假定,而是以意志自由的名义来确定权利。这样,权利的实现不再让人的自由意志与人的自然本性一致,而是相反,让人的自然本性围绕着人的自由意志旋转。个人的善必须在符合道德法则的前提下才能是正当的。但是,由于康德只注重形式上的自由意志,并把它归之于先验形式,他的理论也存在重大的缺陷。

罗尔斯继承了近代自由主义特别是康德的权利优先思想,也主张正当优先于善,但在理论假设、逻辑论证等方面不同于近代自由主义的正当优先性论证。罗尔斯从无知之幕出发,诉诸人的一般心理和判断,推出正义的两个原则,强调在无知之幕下,人们普遍会选择正当(权利)优先。这种权利是社会权利,也是与善目的有关联的权利,这种权利要优先发展。罗尔斯并不局限于从个人伦理视角来探讨正当与善的关系,而主要从社会基本制度层面来探讨这一关系。

罗尔斯从三个方面阐释正当优先于善,靠前个论证是:正当原则优先于效率原则,优先于单纯的社会和经济利益的考虑。所依据的主要是原初状态下的理性人的选择。第二个论证是:正当原则对人们的善观念施加了重大的,人们没有权利追求那些逾越这些的目标和利益。所依据的主要是合理的成分必须在实践推理结构中占据支配性的地位,理性的成分必须要与合理的成分相容。第三种论证是政治正义原则优先于完备性善理念,即社会的正当原则不能建立在特定的完备性善观念的基础上,唯有此,持有不同善观念的人们才能得到公平的对待,其自由和权利才可能得到保障。

罗尔斯“正当优先于善”的论证首先建立在“正当具有独立价值”的基础上。罗尔斯吸取契约论的精华,从自由平等的道德人出发,讨论人们在“无知之幕”下如何选择一个正义原则的问题。其次,罗尔斯在强调正当优先性的同时,也强调必须兼顾结果。这样才能使社会合作能够持续进行下去。这体现了他试图把自由与平等结合起来,自由优先兼顾平等的致思取向。

罗尔斯在《政治自由主义》著作中不再局限于分配中的正当优先性理念,而更多地关注多元文化并存的社会如何才能长久稳定。罗尔斯在多元文化的基础上把正当优先确立为政治正义优先。政治正义的优先为“正当优先于善”找到了新的论证方式,从而也为社会的统一与稳定找到了新的支点,“正当优先性”由此就表现为多元文化中,政治正义理念优先于诸完备性学说,政治正义理念支持诸完备性学说合理地发展。

罗尔斯的正当优先于善的思想受到了来自社群主义者和自由主义内部学者的批判,他们从个人与社会的关系、国家能否中立、普遍性与特殊性的关系等方面进行了阐释,从正当优先于善的论证方式、正义原则中差别原则能否成立等方面进行深入的辨析。但无论是社群主义者还是自由主义内部学者,他们都秉持资本主义制度的合理性,都没有走出抽象化的误区。

《正当优先于善(罗尔斯政治哲学研究)》认为,罗尔斯一改康德从纯粹理性视角论证“正当的优先性”,而从经验的角度论证了“正当优先于善”,强调自由权利的重要性,但是他还是不能脱离“抽象”的窠臼。他的正义观念具有抽象性,因为他是从抽象的道德人出发推出他的正义原则。罗尔斯洞察到西方社会出现的两极分化等严重不公的社会现象,对社会不利者给予同情,并提出差别原则。但他回避了生产资料的私有制问题,回避了资本剥削等问题,这也影响其正义理论的深刻性。

在马克思看来,权利的观念来自于社会主体的现实物质需求。“人们奋斗所争取的一切,都同他们的利益有关”。离开现实的社会生活条件与经济条件,就无法把握与理解现实的权利状态与权利观念。正因为如此,权利正当性观念带有一定的历史性和开放性。同时人与人的关系不是以语言、成员身份等为连接点,而是以人的需要为基础的生产关系为连接点。这也从一定角度否定了社群主义者基于成员身份、语言和生活习俗等而组成的共同体思想。马克思主张从历史的、辩证的眼光来看问题,他的这一视角说明,正义原则不是由自由平等的理性人选择出来的,而是由特定的生产方式决定的。他的正义思想既是历史的,也是现实的。

诚然,罗尔斯的正当优先于善并兼顾结果的思想并非没有价值。研究罗尔斯的正当优先于善的思想有利于我们更加清醒地认识到资本主义自由权利思想的缺陷,对于我们自觉坚持社会主义公有制基础上的实质正义,自觉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正义思想,实现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当前,我国人均国民生产总值已经进入中等收入国家行列,温饱已经解决,但人们的发展理念仍然停留在“唯GDP论”的发展思路上,环境污染并没有得到政府和人们的相应重视。人们的健康权利受到日益严重的环境污染影响。研究罗尔斯的权利优先于效率的思想,有助于我们对这一问题的研究。目前改革进入了攻坚期,机会公平显得尤为重要,让每个人都有出彩的机会,让每个人都能享受到改革红利,研究罗尔斯的机会公平优先于差别原则思想,也有助于我们对社会主义公平正义问题的深入研究。当前,我国社会还存在一些弱势群体(如农民工等),他们的正当权利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和照顾,研究罗尔斯的正当优先并兼顾结果的思想,有助于我们解决好弱势群体的有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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