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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美]约翰·E.罗默
出版社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有限公司
ISBN9787564236670
出版时间2020-09
装帧平装
开本16开
定价45元
货号10976284
上书时间2024-08-31
第1章导 论
目前,在西方民主中盛行两种机会均等的定义。一种定义认为,社会应就参与职位竞争的个体进行分类(分层)。广义而言,在个体成长的过程中就开始展开分层,在职位竞争时,具备相关潜质的所有个体都能够有机会参选。另一种定义,笔者称之为“非歧视原则”。这一定义认为,在社会职位竞争中,具备与该职位职责相关的贡献者都应成为候选人,并且对于职位候选人的评判只应与其贡献相关。由此,在第一种定义下,处于社会底层的儿童应该接受补充式教育。这样,在以后的职位竞争中,这些儿童将具备相关技能,并与处于社会分层中有利层级的儿童开展公平竞争。第二种定义的一个实例就是将种族或性别等不作为评定标准。若种族或性别与该职位职责的履行无关,则不作为评判可否参选的依据。
事实上,“非歧视原则”是“层级原则”的一个特例。这一特例显示,在“歧视原则”下,有些人将具备“非公平优势”,这一“非公平优势”在他们参与职位竞争时是基于社会态度与社会实践的优势,是不应计算在内的。“层级原则”在对“竞技场”进行分类时,则坚持不包含这种态度与实践。
然而,“层级原则”的典型应用不仅仅是“非歧视原则”。例如,公办学校的生均教育支出只有实现州间或卅I内的平均,才算是实现了机会均等。如果这种平均无法实现,单单在职位竞争时采取的“非歧视原则”是无法撑起“机会均等”这一规则的。原因在于,在未开展层级细分的早期阶段,富裕街区学校的儿童所受教育好于贫穷街区学校儿童所受教育。事实上,如果要对上述情况开展层级细分,学生的平均教育支出也是远远不够的。假设一名受教育的儿童是将一定技术作用于一组投入或资源的产出,其中,这组投人或资源既应该包括如基因、家庭出身与街区邻居的内生投入或资源,又应该包括可以由街区学校提供的外生投入或资源,如教师、学校、图书等。这样,在细分层级时应考虑到为那些只掌握低级内生资源的儿童提供额外外生资源作为补偿,以示公平。
我们发现,在各种先进的民主制度中,公民对于“机会均等应具备哪些条件”这一问题所持有的观点是呈扇形分布的。该扇形分布的第一级是“非歧视原则”,然后到具有强说服力的社会规则这一级,再到“对劣势的全修正”这一级。然而,所有这些观点的一个共同准则是,机会均等在某一点上能够使个体对于其依靠所谓的优势而产生的成就负责。这种所谓的优势,既包括教育成就、健康,也包括就业档次、收入,或经济学家所说的效用或福利。这样,在机会均等的定义中自然就产生了“之前”与“其后”两个范畴:在竞争开始之前,机会必须是均等的。如果需要,应通过社会干预来实现均等。但是,竞争一旦开始(即其后),则个体应靠他们自己。综上,对于机会均等的不同观点的分类可以根据用于区分“之前”与“其后”的“起始点”的不同位置来进行。
在本书中,笔者试图以一种简单明了的方式组织这些分散的观点。具体地讲,不同的人对于“起始点”应放在哪里,或者个体对他们最终所享有的结果或优势应承担多大的责任等问题持有不同的观点。目的就是要提出这样一种计算方法,该方法可以使一个社会(或社会计划制订者)能够将对于个人所应承担责任的任何观点转化为一项社会政策,这一社会政策要在实现这种或这种程度的机会均等时与其观点相一致。如果笔者的计算方法被普遍认为是合理的,则对于机会均等需要什么的政治讨论,可由这种对于社会政策的讨论弱化为对于个体所应承担责任范围的更为基础的讨论。原因在于,一旦该范围获得通过,或者说一旦如同以往一样该范围在政治竞争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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