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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荣国权
出版社华夏出版社
ISBN9787522201023
出版时间2020-06
装帧平装
开本16开
定价49元
货号11189044
上书时间2024-08-31
第一章经济法与部门法分类的历史考证
本章摘要
本章主要探讨部门法分类出现的历史背景和部门法分类的法律学意义,分析部门法分类的原理及对立法、法律实施的价值,探索部门法分类理论存在的争议及原因,展望部门法思想的发展方向及特征。一、经济法的世纪之争
在20世纪初,两个概念的横空出世打破了人们对19世纪形成的法律结构的认识,它们就是“经济法”与“社会法”。尤其是“经济法”,它的出现引起了法律界长时间的争论,从西方到东方,从20世纪初到2l世纪初,跨越百年,形成世纪之争。在中国,这种争论更是激烈,至今并没有缓和的迹象,相反,还有愈演愈烈之风。部门法之间“划地盘”的争论在不停地上演,影响着立法、司法、执法、法学教育、法学研究和法律概念。民商法与经济法、行政法与经济法的关系是非常敏感的问题,纵横交错的社会关系与行为规范分类使学习、使用法律的人感到迷惑。理论上的研究往往与实际的用法差距很大,经济法的教材中总论的逻辑与分论的关系也往往存在着无法紧密联系的情况,使得其他部门法的研究者认为“经济法”根本就不是一个法律部门。在经济法学界内部也存在着激烈的争议,“经济行政法”就认为经济法是行政法的一个分支而已。现代经济法在产生的时候就有自己明确而独立的调整对象。反垄断法中最鲜明的调整对象就是契约自由原则下的很多合同关系被转化为侵权关系,有的被转化为行政法上的经济关系,还有的被转化为犯罪关系,自由选择的契约法律关系转化为法定的侵权关系或公法上的调整对象,这就是现代经济法立法的开端。古代经济法也存在这种情况,但是却没有系统、专门化的立法。古代经济法未经历过民主、法治、自由、平等等近现代革命观念影响下的私法自治、契约自由环境,因此其对国家干预市场的要求不同,希望干预的幅度、方式、方法不同,采用的法律形式与立法程序也非常不一样。但即使如此,古代经济法也有自己的独立调整对象,现代经济法更是如此。法律的发展演变有一个过程,从极端自由主义影响下的近代私法与垄断企业的冲突开始,市场机制逐渐衰弱,社会冲突与各种纠纷难以在私法发达的体制中得到解决,矛盾不断累积,社会秩序日益混乱。为突破这种困境,各种思想、理论、判例、执政及立法的尝试层出不穷,新的法律现象不断出现,逐渐演变成今天的法律格局,在近代法律架构的基础上产生了现代经济法与现代社会法。
在德国,据说1906年德国学者瑞特(Ritter·)在《世界经济年鉴》中使用了“经济法”这一名词,用来说明与世界经济有关的各种法规,但这一表述并不具有严格的学术意义。第一次世界大战开始时,德国政府为了适应战争的需要,加强对重要物资的控制,颁布了大量的法规。1910年颁布了《钾矿业法》;1914年8月帝国议会通过了14项战争经济法规,其中最重要的是《授权法》,授权参政院在战争期间准予“发布对于防止经济损害所必要的措施”;继之又颁布了《关于限制契约最高价格的通知》(1915)、《确保战时国民粮食措施令》(1916)等。战败后的德国,为了摆脱经济上的困境,制定了一些重要的产业统治法和卡特尔法,如《煤炭经济法》(1919,世界上第一个以经济法命名的法规)和《防止滥用经济权力法令》(1923)等。这些法规表现为行使国家权力直接干预和操纵经济,试图把实施社会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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