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区域立法协调机制的理论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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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域立法协调机制的理论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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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陈光

出版社人民出版社

ISBN9787010136769

出版时间2013-03

装帧平装

开本16开

定价48元

货号8300922

上书时间2024-08-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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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描述
作者简介
陈光,1982年生,山东莱州人。2011年毕业于山东大学(威海),获法学博士学位。现为大连理工大学人文与社会科学学部公共管理与法学院讲师,硕士研究生导师,主要研究立法学和法律社会学。在《法学论坛》、《学习与探索》、《东岳论丛》和《山东大学学报》等核心刊物发表学术论文10余篇。

目录
导论

第一章 区域立法协调机制的基础理论与实践思考

 第一节 区域立法的界定与理论分析

  一、区域的类型及界定

  二、区域立法的涵义与构成要素

  三、区域立法得以实现的理论分析

  四、区域立法所面临的制度问题及改进建议

 第二节 区域立法协调机制的涵义

  一、立法协调机制的含义与种类

  二、区域立法协调机制的界定

  三、区域立法协调的机制与机构之争

 第三节 我国区域立法实践中的协调机制及思考

  一、尴尬与希望并存的区域立法实践

  二、区域立法实践中的协调机制及其问题

  三、建构区域立法协调机制应注意的问题

第二章 欧盟立法与美国区域合作协调的经验借鉴

 第一节 欧盟立法及其协调机制

  一、欧盟的法律渊源

  二、欧盟的立法机构与立法程序

  三、欧盟立法过程中的协调机制

 第二节 美国区域合作及其协调机制

  一、美国的区域划分与区域开发法制供给

  二、州政府和地方政府参与的区域合作

  三、促进区域政府间合作的三种协调机制

 第三节 经验借鉴:理念与制度

  一、借鉴的可能性

  二、理念借鉴

  三、制度借鉴:区域立法协调委员会的设立与运行

第三章 区域立法准备阶段的协调

 第一节 省(市)际协议

  一、区域立法中的省(市)际协议

  二、省(市)际协议的协调意义

  三、省(市)际协议的制度缺陷及完善

 第二节 区域立法规划-

  一、怎样理解区域立法规划

  二、区域立法规划的协调意义

  三、区域立法规划的编制

 第三节 区域立法起草论证

  一、立法论证与区域立法起草论证

  二、区域立法起草论证的实施

  三、区域立法起草论证的协调意义

第四章 区域立法确立阶段的协调

 第一节 协调区域立法主体行为的机制

  一、区域立法联席会议

  二、区域立法调解

  三、公众参与机制

 第二节 协调区域立法文本内容的机制

  一、委托起草

  二、利益共享与补偿

  三、民间规范认可机制

  四、文本预先审查

 第三节 协调区域立法程序的机制

  一、同步提案或送审

  二、表决期限机制

  三、协商加入机制

第五章 区域立法完善阶段的协调

 第一节 冲突解决机制

  一、区域立法冲突及其成因

  二、冲突解决机制的内容

  三、冲突解决机制的协调意义

 第二节 区域立法解释

  一、区域立法解释的制度基础

  二、区域立法解释的协调意义

  三、区域立法解释的步骤

 第三节 区域立法后评估

  一、立法评估制度背景下的区域立法后评估

  二、区域立法后评估的实施

  三、区域立法后评估的协调意义

参考文献

后记

内容摘要
近年来,随着我国区域经济、社会一体化进程的加快,尤其是区域发展总体战略和主体功能区战略的提出和实施,新的区域发展规划不断推出,各种形式的区域合作层出不穷,有力地促进了区域内部各种资源的整合,增强了各区域发展的协调性和内聚力。
本稿对区域立法和区域立法协调机制的靠前外研究状况,研究方法、立法机制等方面分别做了较为具体的阐述。作者认为,区域合作与发展可以在靠前和靠前两个层面上展开,就一国范围而言,许多国家都曾经或正在采取区域性发展战略或模式,我国也不例外。区域合作与发展所需法制的供给应主要靠区域立法来实现。本稿将区域立法定位为一种区域内地方合作立法的模式。而若要保障这一模式下的区域立法有效开展,需要借助于相应的立法协调机制。

精彩内容
近年来,随着我国区域经济、社会一体化进程的加快,尤其是区域发展总体战略和主体功能区战略的提出和实施,新的区域发展规划不断推出,各种形式的区域合作层出不穷,有力地促进了区域内部各种资源的整合,增强了各区域发展的协调性和内聚力。本稿对区域立法和区域立法协调机制的国内外研究状况,研究方法、立法机制等方面分别做了较为具体的阐述。作者认为,区域合作与发展可以在国际和国内两个层面上展开,就一国范围而言,许多国家都曾经或正在采取区域性发展战略或模式,我国也不例外。区域合作与发展所需法制的供给应主要靠区域立法来实现。本稿将区域立法定位为一种区域内地方合作立法的模式。而若要保障这一模式下的区域立法有效开展,需要借助于相应的立法协调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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