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国法院2023年度案例:20:刑事案例二(危害公共安全罪、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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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院2023年度案例:20:刑事案例二(危害公共安全罪、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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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国家法官学院,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编

出版社中国法制出版社

ISBN9787521632866

出版时间2023-05

装帧平装

开本16开

定价69元

货号12816341

上书时间2024-08-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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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相描述:全新
商品描述
前言

……

 

“中国法院年度案例系列”丛书,是国家法官学院和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精选全国各高级人民法院每年选送的优秀案例,深入挖掘典型案例内在价值编辑的实用精品丛书,旨在总结提炼典型案例的裁判规则和裁判方法,发挥司法规范、指导、评价、引领的重要作用,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增强全民法治意识和法治素养,展现新时代我国司法领域新发展、新成就。

 

……

 

“中国法院年度案例系列”丛书以开放务实的态度、简洁明快的风格,追求“好读有用”,主要体现出以下特色:一是选编案例来源广泛、时效性强。国家法官学院和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每年通过各高级人民法院汇集全国范围内上一年度审结生效的典型案例近万件,使该丛书有广泛的精选基础,可及时、定期提供全国范围内新近发生的多种类型的新型、疑难案例。二是由法官释理说法,全方位深度挖掘案例价值。大多数案例由主审法官撰写“法官后语”,深入阐释案例的裁判思路和相关考量,充分发挥典型案例在司法裁判、类案参考、法学研究、行为指引、宣示教育等方面的价值,力求引发读者的共鸣与思考,为读者提供借鉴和启迪。三是编排依次以案由和法律适用问题为序,方便读者检索。丛书充分体现“以读者为中心”的理念,每册内容主要根据案由分类编排,每个案例主要围绕法律适用问题,用一句话精要概括裁判规则、裁判思路或争议焦点,以其作为主标题,让读者能一目了然,迅速找到所检索的目标案例。四是注重裁判文书再加工,高度提炼案例内容。案例编写突出争议焦点以控制篇幅,剔除无关信息,尽可能在有限的篇幅内为读者提供更多与争议焦点、所查类案相关的有效、有益信息。

 

中国法制出版社始终全力支持“中国法院年度案例系列”丛书的出版,给了作者和编辑们极大的鼓励。2023年,这套丛书将继续提供数据库增值服务。购买本书,扫描前勒口二维码,即可在本年度免费查阅往年同类案例数据库。我们在此谨表谢忱,并希望通过共同努力,逐步完善,做得更好,真正探索出一条编辑案例书籍、挖掘案例价值的新路径,更好地服务司法审判高质量发展、服务法治社会建设、服务学习研究法律的读者。

 

“中国法院年度案例系列”丛书既是法官、检察官、律师等法律工作者的办案参考和司法人员培训的实用教材,也是社会大众学法用法的经典案例读本,同时是教学科研机构与人员从事案例研究的良好系列素材。当然,案例作者和编辑在编写、编审过程中也难以一步到位实现初的愿望,客观上会存在各种不足甚至错误,欢迎读者批评指正。我们愿听取各方建议,不断拓宽深化司法案例研究领域,立足新发展阶段,推动实现中国特色司法案例事业的高质量发展。

 

 

 

国家法官学院 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

 

2023年5月


【书摘与插画】

3. 在高速公路上醉驾并掉头逆行较长时间之行为定性——黄某垒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
【案件基本信息】
1. 裁判书字号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苏02刑终8号刑事裁定书
2. 案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基本案情】
被告人黄某垒于2019年10月22日18时30分许与他人在某食堂内饮酒后,于当日22时许驾驶号牌为苏BB××××的小型轿车,从停车场食堂出发驶入沪蓉高速公路,并沿第四车道(紧急车道)行驶。被告人黄某垒以约80千米/小时的车速行驶十余分钟后,在高速公路上掉头沿车道(该车道限速110千米/小时)以约30~40千米/小时的车速逆向行驶,并伴有停车行为。其间,有多辆正常行驶车辆紧急变换车道。当被告人黄某垒逆向行驶数分钟后,遇到前来拦截的警车,但其并未停车,绕过警车继续逆向行驶约500米后,再次掉头并沿第四车道行驶,直至在沪蓉高速玉祁收费站匝道内停下,并下车转而坐在副驾驶座位上睡着,后被民警查获。经无锡市中西医结合医院司法鉴定所检验,被告人黄某垒的血液中含有乙醇成分,含量为250毫克/100亳升。
民警在沪蓉高速公路南京方向140公里处对被告人黄某垒进行拦截处置时,与同向正常行驶的车辆发生碰撞事故,导致警车及该车辆受损。
被告人黄某垒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案件焦点】
行为人在高速公路上醉驾并实施横跨多车道掉头且逆行较长时间等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是构成危险驾驶罪,还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法院裁判要旨】
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
……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后,同意一审法院的裁判意见,认为:
……

 

【法官后语】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黄某垒在道路上醉酒驾驶的行为,应如何定性?一种意见认为,被告人黄某垒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在高速公路上醉驾属于危险驾驶罪的从重处罚情节,不宜再单独评价。另一种意见认为,被告人黄某垒在道路上醉酒驾驶的行为应当区分对待,其中在普通道路上的醉驾行为以及在高速公路上正向的“正常”驾驶,可以危险驾驶罪评价,而在高速公路上横跨多车道掉头并较长时间逆行的部分,则应当认定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根据刑法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故黄某垒的行为应当认定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我们同意第二种意见。主要理由如下:
……

 


编写人: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蒋璟 杨柳



 
 
 
 

商品简介

本书是《中国法院2023年度案例系列》(全23册)的一个分册,刑事案例二。内容包含危害公共安全罪、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本书有以下特色:一是选编案例来源广泛、时效性强。所选案例均是国家法官学院和院司法案例研究院从各地高院2022年上报的典型案例中挑选出来的精品案例。二是由法官释理说法,全方位深度挖掘案例价值。大多数案例由主审法官撰写“法官后语”,深入阐释案例的裁判思路和相关考量,充分发挥典型案例在司法裁判、类案参考、法学研究、行为指引、宣示教育等方面的价值。三是编排依次以案由和法律适用问题为序,方便读者检索。四是注重裁判文书再加工,高度提炼案例内容。案例编写突出争议焦点,尽可能在有限的篇幅内为读者提供更多与争议焦点、所查类案相关的有效、有益信息。



作者简介

国家法官学院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 编

编委会主任 刘贵祥

国家法官学院是最高人民法院直属事业单位,是中国法官教育培训的主要机构、国家最高司法智库,是国家接待外国法官的重要基地。

最高人民法院依托国家法官学院成立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在最高人民法院领导下开展司法案例的生成、收集、研究和交流工作。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秉持“服务司法审判实践、服务法学教育研究、服务中外法学交流、服务法治中国建设、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办院宗旨,致力于搭建国际一流的案例交流和研究平台,有效整合各种力量和资源,汇聚全国法院法官和社会专家学者共同推进司法案例研究。



目录

一、危害公共安全罪

……

二、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一)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

……

(二)走私罪

……

(三)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

……

(四)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

……

(五)金融诈骗罪

……

(六)危害税收征管罪

……

(七)侵犯知识产权罪

……

(八)扰乱市场秩序罪

……




内容摘要

3.在高速公路上醉驾并掉头逆行较长时间之行为定性——黄某垒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

【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书字号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苏02刑终8号刑事裁定书

2.案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基本案情】

被告人黄某垒于2019年10月22日18时30分许与他人在某食堂内饮酒后,于当日22时许驾驶号牌为苏BB××××的小型轿车,从停车场食堂出发驶入沪蓉高速公路,并沿第四车道(紧急车道)行驶。被告人黄某垒以约80千米/小时的车速行驶十余分钟后,在高速公路上掉头沿第一车道(该车道最低限速110千米/小时)以约30~40千米/小时的车速逆向行驶,并伴有停车行为。其间,有多辆正常行驶车辆紧急变换车道。当被告人黄某垒逆向行驶数分钟后,遇到前来拦截的警车,但其并未停车,绕过警车继续逆向行驶约500米后,再次掉头并沿第四车道行驶,直至在沪蓉高速玉祁收费站匝道内停下,并下车转而坐在副驾驶座位上睡着,后被民警查获。经无锡市中西医结合医院司法鉴定所检验,被告人黄某垒的血液中含有乙醇成分,含量为250毫克/100亳升。

民警在沪蓉高速公路南京方向140公里处对被告人黄某垒进行拦截处置时,与同向正常行驶的车辆发生碰撞事故,导致警车及该车辆受损。

被告人黄某垒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案件焦点】

行为人在高速公路上醉驾并实施横跨多车道掉头且逆行较长时间等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是构成危险驾驶罪,还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法院裁判要旨】

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

……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后,同意一审法院的裁判意见,认为:

……

【法官后语】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黄某垒在道路上醉酒驾驶的行为,应如何定性?一种意见认为,被告人黄某垒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在高速公路上醉驾属于危险驾驶罪的从重处罚情节,不宜再单独评价。另一种意见认为,被告人黄某垒在道路上醉酒驾驶的行为应当区分对待,其中在普通道路上的醉驾行为以及在高速公路上正向的“正常”驾驶,可以危险驾驶罪评价,而在高速公路上横跨多车道掉头并较长时间逆行的部分,则应当认定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根据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故黄某垒的行为应当认定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我们同意第二种意见。主要理由如下:

……


编写人: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蒋璟 杨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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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内容

本书是《中国法院2023年度案例系列》(全23册)的一个分册,刑事案例二。内容包含危害公共安全罪、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等等案件。所选案例均是国家法官学院从各地2022年上报的典型案例中挑选出来的精品案例,涵盖该领域常见纠纷内容。案情凝练,并由主审法官精心撰写裁判要旨与法官后语,可读性、适用性强,能帮助读者节约查找和阅读案例的时间,获得真正有用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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