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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照民商法律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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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朱晓喆

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有限公司

ISBN9787301320839

出版时间2020-08

装帧平装

开本32开

定价98元

货号11055301

上书时间2024-09-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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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相描述:全新
商品描述
作者简介
朱晓喆,男,汉族,1975年生,2013年任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比较民法与判例研究所所长。2001年7月,获华东政法大学民商法专业硕士学位;2004年12月获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史专业博士学位。2005年9月任华东政法大学副教授,民商法专业硕士生导师。2011年德国科隆大学法学院访问学者。朱晓喆教授为中国民法学研究会会员、上海市法学会会员。

目录
第一部分 民  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权编的解释(一)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二)所有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物业管理条例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矿业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 

 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独立保函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存单纠纷案件的若干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四、人身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五、婚姻家庭、继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 

 婚姻登记条例 

六、侵权责任 

(一)消费者保护与产品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道路交通事故侵权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三)医疗侵权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四)环境污染与生态损害侵权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侵权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试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五)其他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关于审理涉及会计师事务所在审计业务活动中民事侵权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知识产权民事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解释 

第二部分 知识产权与市场竞争 

一、著作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 

 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 

二、专利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 

三、商标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驰名商标保护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注册商标、企业名称与在先权利冲突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四、反不正当竞争与反垄断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 

 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关于审理因垄断行为引发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三部分 商 事 金 融 

一、公司与企业 

(一)公司、企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五)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 

(二)破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 

二、金融 

(一)银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 

(二)保险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四)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 

(三)证券、期货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 

 期货交易管理条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期货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期货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二) 

(四)信托、慈善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 

 慈善信托管理办法 

(五)票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三、海事海商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海上货运代理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相关纠纷案件的若干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船舶碰撞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海上保险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四部分 程  序 

一、诉讼 

(一)诉讼程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查知识产权纠纷行为保全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相关程序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证据、公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公证活动相关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 

二、仲裁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三、调解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程序的若干规定 

四、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担保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证债权文书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

内容摘要
第二章自然人

第一节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三条【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起止】自然人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第十四条

【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平等】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

第十五条【自然人出生和死亡时间的判断标准】自然人的出生时间和死亡时间,以出生证明、死亡证明记载的时间为准;没有出生证明、死亡证明的.以户籍登记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记记载的时间为准。有其他证据足以推翻以上记载时间的,以该证据证明的时间为准。

第十六条【胎儿利益的特殊保护】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第十七条【成年人与未成年人的年龄标准】十八周岁以上的自然人为成年人。不满十八周岁的自然人为未成年人。

第十八条【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成年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十六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第十九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第二十条【无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南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第二十一条【无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适用前款规定。

第二十二条【限村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第二十三条【法定代理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其法定代理人。

第二十四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认定与恢复】不能辨认或者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其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认定该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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