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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朱广新
出版社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有限公司
ISBN9787300294155
出版时间2020-06
装帧平装
开本16开
定价68元
货号11075553
上书时间2024-09-25
人的保护是民法最根本的价值基础①,近现代民法秉执“人为目的而非工具”的伦理思想②,赋予人类个体独立的法律人格和地位,并对人的生命、财产、自由等予以充分保护。未成年人是一类较为特殊的人类群体,相比较成年人,其参与民事生活的认识、分析或辨别能力及风险应对意识与防范能力,在身体、智力、情绪、知识、经验等各种因素的交互制约下,存在这样或那样的缺陷。这造成未成年人在民事活动中,无论是对自身的认识和控制,还是对社会交往内容与后果的理解与辨识,总是表现出诸如认识肤浅、情绪失控、意志力薄弱、经验匮乏之类的理性不足。③近现代民法针对未成年人在社会存在和社会交往上的这种特殊性,设置了诸多未成年人保护制度。20世纪以来,随着社会经济文化的深人发展,人们对未成年人在现代社会中的地位及其存在、发展状况发生重大认识转变。一方面,人们越来越深刻地认识到,承认未成年人的独立意思和人格,并赋予其一些基本权利,不仅能够促进其在身体、智力、情绪、德性等方面的全面发展,而且有助于增进甚至强化其社交能力和学习能力,从而使每一个自然人能够在其人生起始阶段得到比较全面的发展,由此为其在未来追求更为全面的发展奠定坚实基础。另一方面,不断发生的儿童贩卖、虐待、犯罪、被侵害等问题,使人们也越来越清醒地认识到,未成年人尤其是作为低幼儿童的未成年人,尚缺乏必要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需要特别的教育、抚养、照顾或保护。基于上述认识,进入20世纪以来,未成年人(儿童)保护在国际人权法方面以儿童应享有哪些基本权利为中心迅速发展起来。①联合国大会1989年11月20日通过的《儿童权利公约》(Convention on the Rights of the Child)最终以有约束力的国际公约的形式,对儿童所应享有的基本权利和自由作出了详细规定。②这是第一部专门保障儿童权利的国际性约定,它的诞生对世界许多国家的儿童保护立法和政策产生了持续、深远的影响。③我国1991年9月颁布《未成年人保护法》,并于1991年12月经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加入《儿童权利公约》。1992年,我国从世界儿童问题首脑会议确立的全球目标和《儿童权利公约》的规定出发,立足国情,发布《九十年代中国儿童发展规划纲要》,将儿童的生存和发展纳入社会发展的政策体系之中。进入21世纪后,我国又先后发布《中国儿童发展纲要(2001-2010年)》与《中国儿童发展纲要(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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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年龄界限设定为10岁、8岁还是6岁,如何设定更为合理?这其中会有怎样的区别?在被监护人侵权的情况下,如何确定责任分担方式才更有利于保护未成年人,并公平救济受害人?在未区分亲权与监护,也未设立监护监督制度的情况下,如何借鉴域外法的经验,在现有制度的基础上为防范监护人侵害被监护人权益提供法律保障?在《儿童权利公约》颁布后,儿童权益保护理念的深刻变化,影响到法的价值选择,并最终体现为立法思想、立法技术和规范模式的调整。简明的法条背后,既有立法者、法学研究者严谨、细致、缜密的价值考量、利益权衡,也有整个社会发展变化的客观驱动。本书对我国民法关于未成年人保护的一系列法律规定进行了系统的反思性研究,这种扎实、深入的专题研究有助于深化、拓展我国民事法律理论,也为有志于从事法律研究的年轻学者提供了一种研究范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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