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未成年人保护的民法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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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保护的民法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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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朱广新

出版社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有限公司

ISBN9787300294155

出版时间2020-06

装帧平装

开本16开

定价68元

货号11075553

上书时间2024-09-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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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描述
作者简介
朱广新,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博士研究生导师,民法研究室副主任,兼任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副秘书长。出版《信赖责任研究》《信赖保护原则及其在民法中的构造》《合同法总则研究》等专著,公开发表学术论文80余篇、理论文章20余篇。

目录
目录

《儿童权利公约》视野下未成年人保护的民法问题

一、儿童权利与自由的发展史

二、儿童的基本权利

三、未成年人保护的民法问题及法律机制

四、结语

未成年人保护与民事行为能力制度

一、民事行为能力的规范重点、本质及内在利益冲突

二、民事行为能力的区分方法及类型体系

三、未成年人之行为能力状态及其规范意义

四、结语

民事行为能力类型化的局限性及其克服

一、克服民事行为能力类型化局限性的主要方法

二、《民法通则》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定

三、无民事行为能力制度的规范意旨

四、克服无行为能力制度局限性的立法措施

五、结语

拟制成年制度的反思与重建

一、拟制成年制度的认识之争

二、拟制成年制度的规范分析

三、拟制成年制度的比较法考察

四、拟制成年制度的立法完善

未成年人民事行为能力的立法完善

一、民事行为能力制度的规范模式

二、无民事行为能力制度的废止

三、限制民事行为制度构造中的信赖保护

四、结语

民事行为能力制度的体系性解读

一、民事行为能力制度的中国模式

二、无民事行为能力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划界的合理依据

三、8周岁以上未成年人之无民事行为能力

四、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拟制制度的局限性及其克服

五、结语

监护制度中的未成年人保护

一、《民法总则》对未成年人监护制度的强化和完善

二、“儿童的最大利益原则”的法定化

三、结语

监护人处分被监护人财产的法律效果

一、“除为维护被监护人利益外”之规定的规范功能

二、如何判定处分是“为维护被监护人利益”

三、非为维护被监护人利益的财产处分效果

四、结语

监护监督制度的立法构建

一、问题的提出

二、监护监督的典型立法例

三、我国监护制度对监护监督的结构性需求

四、监护监督制度的构建思路与方法

被监护人致人损害的侵权责任配置

一、解释被监护人致人损害之侵权责任的基调

二、《侵权责任法》第32条第2款新旧解释的综合分析

三、替代责任与公平责任并用的侵权责任配置

四、结语

未成年人致人损害的赔偿责任

一、《侵权责任法》第32条规定的法理和法技术反思

二、未成年人致人损害的侵权责任能力规范方法

三、未成年人致人损害的其他赔偿责任机制

四、规范未成年人致人损害之赔偿责任应注意的区分性
思维

五、未成年人致人损害之赔偿责任的立法建议

内容摘要
人的保护是民法最根本的价值基础①,近现代民法秉执“人为目的而非工具”的伦理思想②,赋予人类个体独立的法律人格和地位,并对人的生命、财产、自由等予以充分保护。未成年人是一类较为特殊的人类群体,相比较成年人,其参与民事生活的认识、分析或辨别能力及风险应对意识与防范能力,在身体、智力、情绪、知识、经验等各种因素的交互制约下,存在这样或那样的缺陷。这造成未成年人在民事活动中,无论是对自身的认识和控制,还是对社会交往内容与后果的理解与辨识,总是表现出诸如认识肤浅、情绪失控、意志力薄弱、经验匮乏之类的理性不足。③近现代民法针对未成年人在社会存在和社会交往上的这种特殊性,设置了诸多未成年人保护制度。20世纪以来,随着社会经济文化的深人发展,人们对未成年人在现代社会中的地位及其存在、发展状况发生重大认识转变。一方面,人们越来越深刻地认识到,承认未成年人的独立意思和人格,并赋予其一些基本权利,不仅能够促进其在身体、智力、情绪、德性等方面的全面发展,而且有助于增进甚至强化其社交能力和学习能力,从而使每一个自然人能够在其人生起始阶段得到比较全面的发展,由此为其在未来追求更为全面的发展奠定坚实基础。另一方面,不断发生的儿童贩卖、虐待、犯罪、被侵害等问题,使人们也越来越清醒地认识到,未成年人尤其是作为低幼儿童的未成年人,尚缺乏必要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需要特别的教育、抚养、照顾或保护。基于上述认识,进入20世纪以来,未成年人(儿童)保护在国际人权法方面以儿童应享有哪些基本权利为中心迅速发展起来。①联合国大会19891120日通过的《儿童权利公约》(Convention on the Rights of the Child)最终以有约束力的国际公约的形式,对儿童所应享有的基本权利和自由作出了详细规定。②这是第一部专门保障儿童权利的国际性约定,它的诞生对世界许多国家的儿童保护立法和政策产生了持续、深远的影响。③我国19919月颁布《未成年人保护法》,并于199112月经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加入《儿童权利公约》。1992年,我国从世界儿童问题首脑会议确立的全球目标和《儿童权利公约》的规定出发,立足国情,发布《九十年代中国儿童发展规划纲要》,将儿童的生存和发展纳入社会发展的政策体系之中。进入21世纪后,我国又先后发布《中国儿童发展纲要(2001-2010年)》与《中国儿童发展纲要(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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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编推荐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年龄界限设定为10岁、8岁还是6岁,如何设定更为合理?这其中会有怎样的区别?在被监护人侵权的情况下,如何确定责任分担方式才更有利于保护未成年人,并公平救济受害人?在未区分亲权与监护,也未设立监护监督制度的情况下,如何借鉴域外法的经验,在现有制度的基础上为防范监护人侵害被监护人权益提供法律保障?在《儿童权利公约》颁布后,儿童权益保护理念的深刻变化,影响到法的价值选择,并最终体现为立法思想、立法技术和规范模式的调整。简明的法条背后,既有立法者、法学研究者严谨、细致、缜密的价值考量、利益权衡,也有整个社会发展变化的客观驱动。本书对我国民法关于未成年人保护的一系列法律规定进行了系统的反思性研究,这种扎实、深入的专题研究有助于深化、拓展我国民事法律理论,也为有志于从事法律研究的年轻学者提供了一种研究范式。



精彩内容
本书参考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确立的未成年人保护思想和方法,根据我国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对民法以未成年人保护为核心建构的民事行为能力、未成年人监护、侵权责任能力等制度,从法律规定的具体构造、相关规定之间的体系关联、未成年人保护效果等方面进行了深入、系统的反思性研究。它一方面详细解析了我国民法在未成年人保护立法理念和立法技术上的种种缺陷,另一方面为进一步完善我们未成年人保护法律提供了诸多灵感和意见。

媒体评论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年龄界限设定为10岁、8岁还是6岁,如何设定更为合理?这其中会有怎样的区别?在被监护人侵权的情况下,如何确定责任分担方式才更有利于保护未成年人,并公平救济受害人?在未区分亲权与监护,也未设立监护监督制度的情况下,如何借鉴域外法的经验,在现有制度的基础上为防范监护人侵害被监护人权益提供法律保障?在《儿童权利公约》颁布后,儿童权益保护理念的深刻变化,影响到法的价值选择,并最终体现为立法思想、立法技术和规范模式的调整。简明的法条背后,既有立法者、法学研究者严谨、细致、缜密的价值考量、利益权衡,也有整个社会发展变化的客观驱动。本书对我国民法关于未成年人保护的一系列法律规定进行了系统的反思性研究,这种扎实、深入的专题研究有助于深化、拓展我国民事法律理论,也为有志于从事法律研究的年轻学者提供了一种研究范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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