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英国2003年引渡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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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2003年引渡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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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许文琼,彭胜娟,梁文钧

出版社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

ISBN9787562029977

出版时间2007-01

装帧平装

开本32开

定价19元

货号2383739

上书时间2024-0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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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品详情   

品相描述:全新
商品描述
目录
第一编 向第一类法域引渡 序言 逮捕 初审 引渡听审 引渡听审结束前出现的问题 上诉 引渡的时间 第一编逮捕令的撤回 第一编逮捕令的竞合 同意引渡 引渡后的事项 费用 遣返案件 解释第二编  向第二类法域引渡 序言 逮捕 引渡听审 国务大臣的职责 上诉 引渡的时间 引渡请求的撤回 引渡要求的竞合 同意引渡 引渡后的事项 费用 遣返案件 解释第三编  向联合王国引渡  从第一类法域引渡  从第二类法域引渡  一般规定第四编 警察权力  逮捕令和命令  无证搜查与扣押  逮捕后的待遇  被扣押财产的移交  工作守则  一般规定第五编 各种规定与一般规定

内容摘要
第一编 向第一类法域引渡
  上诉
    第26条  针对引渡命令提起的上诉
    (1)如果主管法官根据本编的规定命令将某人引渡,该人可以针对此引渡命令向高等法院提起上诉。
    (2)但是,如果引渡命令是依据本法第46条或第48条所做出的,则不适用第(1)款的规定。
    (3)本条所规定的上诉可以就法律问题或事实问题提起。
    (4)依照法庭规则,本条所规定的上诉通知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做出,即引渡命令做出之日起7日内。
    第27条  对于第26条所规定的上诉,法院的权力
    (1)对于第26条规定的上诉,高等法院可以:
    (a)接受该上诉;
    (b)驳回该上诉。
    (2)只有符合第(3)款或者第(4)款规定的条件,高等法院才可以接受该上诉。
    (3)本款规定的情况有:
    (a)主管法官本应在引渡听审中就某一问题做出不同的判断;
    (b)如果主管法官对该问题做出本应有的判断,则其就会下令将该人释放。
    (4)本款规定的条件包括:
    (a)提出了在引渡听审中没有提出的问题,或者取得了在引渡听审中没有获得的证据;
    (b)该问题或者证据本可能使主管法官在引渡听审中对某一问题做出不同的判断;
    (c)如果主管法官做出上述判断,则会下令将该人释放。
    (5)如果法院接受了该上诉,则其必须:
    (a)命令释放该人;
    (b)撤销引渡该人的命令。
    第28条  针对引渡听审中的释放提起的上诉
    (1)如果法官在引渡听审中命令将某人释放,则签发本编逮捕令的当局可以针对有关决定向高等法院提起上诉。
    (2)但是,如果释放命令是根据本法第41条所做出的,则不适用第(1)款的规定。
    (3)有关决定是指导致法官做出释放命令的决定。
    (4)本条规定的上诉可以就事实问题或法律问题提起。
    (5)依照法庭规则,本条所规定的上诉通知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做出,即释放命令做出之日起7日内。
  ……

精彩内容
英国是一个引渡立法比较频繁的国家,自1870年颁布第一部《引渡法》后,分别于1873年、1895年、1906年、1932年、1935年颁布了关于《引渡法》的修正法案,1965年颁布了与爱尔兰开展引渡合作的《签注逮捕令法》,1967颁布了与英联邦国家开展引渡合作的《逃犯法》,1988年颁布的《刑事司法法》用一编的篇幅对引渡制度作出重大修改。*的引渡立法是《2003年引渡法》。
    英国《2003年引渡法》由五大部分组成,共有227条,中译文的篇幅大约为15万字。它算得上当今世界条款最多、篇幅最长的引渡立法。该法的第一部分调整从英国向所谓“第一类法域”引渡的规则,第二部分调整从英国向所谓“第二类法域”引渡的规则,第三部分调整从外国向英国引渡的制度,第四部分调整警察机关的权力,第五部分是其它的杂项规定。
    研读《2003年引渡法》,它的细密性和逻辑性给人以深刻印象,同时也可以发现它的一些鲜明的现代化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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