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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林倩
出版社中国海关出版社
ISBN9787517505358
出版时间2020-01
装帧平装
开本16开
定价68元
货号11361043
上书时间2024-09-20
AEO(Authorized Economic Operator)即经过认证的经营者。这一概念来自世界海关组织(WCO)通过的《全球贸易安全与便利标准框架》(Frameworkof Standards to Secure and Facilitate Global Trade,以下简称《标准框架》)。在《标准框架》中,“经过认证的经营者”的定义为“以任何一种方式参与货物国际流通,并被海关当局认定符合世界海关组织或相应供应链安全标准的一方,包括生产商、进口商、出口商、报关行、承运商、理货人、中间商、口岸和机场、货站经营者、综合经营者、仓储业经营者和分销商”。
2005年,我国签署了《标准框架》。2008年4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分类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70号),对企业开始进行分类管理,标志着我国AEO制度初步建立。2014年,海关总署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信用管理暂行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25号,以下简称《企业信用管理暂行办法》),突出“信用”二字,以企业信用为依据进行分类管理,将企业分为高级认证、一般认证、一般信用、失信企业等4大信用等级,认证企业适用相应的通关便利措施,一般信用企业适用常规管理措施,失信企业适用严密监管措施。
2018年5月1日,海关总署正式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信用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37号,以下简称《海关企业信用管理办法》),与配套实行的《海关认证企业标准》①构成了AEO制度的基本框架。通过“1+N”的认证模式将认证标准分为“通用标准”和按照企业的行业类别及行业特点制定的“单项标准”,从而更有针对性地对不同类型企业进行认证评判。
2021年9月13日,海关总署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注册登记和备案企业信用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51号,以下简称《海关注册登记和备案企业信用管理办法》),自2021年11月1日起实施。该办法在《海关企业信用管理办法》基础上进行了调整及完善,将在海关注册登记和备案的企业划分为三大类,即高级认证企业、失信企业及高级认证企业和失信企业之外的其他企业(以下简称“常规管理企业”),海关对高级认证企业实施便利的管理措施,对失信企业实施严格的管理措施,对常规管理企业实施常规的管理措施。《海关注册登记和备案企业信用管理办法》增加了失信告知程序和相关的救济措施,充分保障相关程序的公正、透明,有利于企业主张自身合法权利;新增信用修复制度,使得海关企业信用管理体系更加完整。
自2018年《海关企业信用管理办法》发布,AEO认证便成为业界热门话题,越来越多的企业开始关注AEO认证。一方面,从某种角度来说,AEO企业是海关认定的“VIP”,通过国际互认等,可享受诸多便利化措施,提升企业市场竞争力;另一方面,由于认证标准的严格,认证通过率低,企业如果通过认证,将是企业实力的最好证明,可以提升品牌知名度及行业地位。
因此,很多企业“各显神通”,无论自身合规体系是否健全,都想镀上AEO的这层“金”。企业作为国际贸易流通主体,是AEO制度的参与者和适用者,但如果盲目地追求AEO认证,反而难以发挥AEO制度的效益,可能会适得其反。
那么,企业为什么要申请AEO认证?申请AEO认证最关键的是什么?所有的企业都适合申请AEO认证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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