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侵权法一般条款研究(精)/法律与社会书系/光明社科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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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法一般条款研究(精)/法律与社会书系/光明社科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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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刘静波著

出版社光明日报出版社

ISBN9787519461027

出版时间2021-06

装帧精装

开本16开

定价95元

货号11212604

上书时间2024-07-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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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相描述:全新
商品描述
作者简介
刘静波,男,汉族,湖北十堰人,博士研究生学历,现任新疆大学法学院民商法教研室主任,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立法专家咨询委员。
  1、2000年7月毕业于西北政法学院法学系,获法学学士学位;2、2004年7月毕业于西北政法学院民商法学专业,获民商法学硕士学位;3、2012年6月毕业于武汉大学法学院,获民商法学博士学位;4、2004年7月至今在新疆大学法学院任教,主要从事民法、公司法教学研究工作。

目录
导论
一、研究目的和意义
二、研究现状和趋势
三、研究思路和内容、方法
四、侵权法一般条款的概念
五、侵权法一般条款的特征
六、侵权法一般条款的功能
第一章侵权法的规范模式选择
第一节侵权法的三种规范模式
一、具体列举模式
二、抽象概括模式
三、折中主义模式
第二节侵权法规范模式选择的制约因素
一、权益保障与行为自由的权衡
二、正义价值与安全价值的博弈
三、权力配置与法治传统、司法现状
第三节我国侵权法的规范模式选择
一、我国侵权法规范模式选择的前提性制约因素分析
二、大陆法系具体列举加类推适用模式与一般条款模式比较
第二章侵权法一般条款的规定方式
第一节侵权法一般条款的规定方式选择
一、埃塞俄比亚“大一般条款”模式不可取
二、法国抽象概括模式不宜直接照搬
三、德国大类型化模式有值得借鉴之处
第二节我国侵权法一般条款的设计
一、是否应当明确规定违法性要件
二、如何对权利与利益进行区别保护
三、我国侵权法一般条款建议稿
第三章侵权法一般条款的具体化
第一节我国《侵权责任法》中一般条款的确定
一、第2条第1款不能解读为一般条款
二、第6条第1款适合作为一般条款
三、其他条款不宜解读为一般条款
第二节侵权法一般条款的立法具体化
一、立法具体化的必要性与限度
二、对责任构成的立法具体化
三、对责任承担的立法具体化
第三节对一般条款中责任构成要件的学理具体化
一、对损害要件的学理具体化
二、对违法性要件的学理具体化
三、对过错要件的学理具体化
四、对因果关系要件的学理具体化
第四章侵权法一般条款与纯粹经济损失赔偿问题
第一节纯粹经济损失的概念分析
一、纯粹经济损失概念的内涵
二、纯粹经济损失概念的外延
第二节纯粹经济损失原则上不赔规则
一、三种侵权法规范模式下的纯粹经济损失赔偿问题
二、纯粹经济损失不予赔偿的法律规范理由
第三节侵权法一般条款模式下的纯粹经济损失赔偿问题
一、纯粹经济损失不予赔偿的法律政策理由
二、纯粹经济利益在民法其他领域获得保护的理由
三、我国侵权法一般条款模式下纯粹经济损失赔偿问题的解决
第五章侵权法一般条款对民法体系的影响
第一节侵权法一般条款模式下的责任竞合问题
一、典型民法典中合同法与侵权法的关系探究
二、处理合同法与侵权法冲突的责任竞合学说评析
三、侵权法一般条款模式下侵权法与合同法冲突的协调
第二节侵权法一般条款模式下缔约过失责任制度的定位
一、侵权法立法模式与缔约过失责任制度的立法论
二、侵权法一般条款模式下缔约过失责任的解释论定位

第三节侵权法一般条款模式下的人格权立法
一、侵权法一般条款模式下的人格权法立法模式
二、侵权法一般条款模式下一般人格权制度的取舍
三、侵权法一般条款模式下的人格权益保护
结语
参考文献
后记

精彩内容
本书提出我国侵权法一般条款应当兼采德国大类型化模式与法国抽象概括模式之所长,在坚持违法性要件的同时采用抽象概括的表述,从而提出有中国特色的一般条款:行为人违法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经合理解释“损害”、“行为违法”、“过失”和“因果关系”诸要件,既能有效避免德国模式“保护不足”、权利与利益区分困难等问题,亦能克服法国模式导致的“确定性不足”等问题。介绍了侵权法规范模式选择的前提性制约因素决定了我国应当采大陆法系一般条款模式,一般条款具有高度概括性和普遍适用性,能够较好地化解法典化和具体规则与复杂多变的现实社会之间的紧张关系,在立法和司法上具有重要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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