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知识产权制度一体化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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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制度一体化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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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林应钦著

出版社知识产权出版社

ISBN9787513031332

出版时间2014-12

装帧平装

开本16开

定价45元

货号8398873

上书时间2024-0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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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品详情   

品相描述:全新
商品描述
作者简介
林应钦,福建诏安人,1971年11月出生,法学博士,先后毕业于漳州师范学院、西南政法大学、厦门大学,现就职于厦门市司法局,主要从事律师制度、知识产权制度研究。

目录
目  录
导 言1
一、研究背景1
二、研究对象5
三、研究方法6
第一章  知识产权制度一体化的基础8
第一节  知识产权制度一体化的界定8
一、知识产权制度一体化的定义8
二、知识产权制度一体化的本质22
第二节  知识产权制度一体化的根据和机理25
一、知识产权制度一体化的内在根据26
二、知识产权制度一体化的外在根据32
三、知识产权制度一体化的机理37
第三节  知识产权制度一体化的进程43
一、知识产权制度一体化的萌芽阶段43
二、知识产权制度一体化的初级阶段45
三、知识产权制度一体化的发展阶段46
四、知识产权制度一体化的成熟阶段52
本章小结62
第二章  知识产权制度一体化的方式63
第一节  条约方式:强制性的一体化63
一、条约方式的概述63
二、条约方式的基石65
三、条约方式的评析69
第二节  示范法方式:导向性的一体化72
一、示范法方式的应用72
二、示范法方式的特点77
三、示范法方式的得失79
第三节  共同体方式:超国家的一体化80
一、共同体方式的层次结构80
二、共同体方式的基础及特征87
三、共同体方式的利弊89
第四节  移植方式:水平式的一体化90
一、移植方式的实践90
二、移植方式的基础94
三、移植方式的特点97
四、移植方式的优劣98
本章小结99
第三章  知识产权制度一体化的内容100
第一节   知识产权实体规范的一体化100
一、知识产权客体规范的一体化100
二、知识产权权利内容的一体化111
三、知识产权保护期限的一体化117
四、知识产权限制规范的一体化120
第二节  知识产权程序规范的一体化124
一、知识产权取得制度的一体化124
二、知识产权维持制度的一体化134
三、知识产权救济制度的一体化137
本章小结141
第四章  知识产权制度一体化的影响142
第一节  知识产权制度一体化的积极影响142
一、对知识产权立法的影响142
二、对国家利益的影响146
三、对知识创新的影响150
四、总体评价161
第二节   知识产权制度一体化的消极影响163
一、知识产权制度功能的异化163
二、南北国家紧张关系的加剧166
三、公共健康危机的诱发168
四、知识传播和发展的遏制169
第三节   知识产权制度一体化的修正173
一、知识产权制度一体化中的法治缺陷173
二、知识产权制度一体化的校正178
本章小结183
第五章  知识产权制度一体化的限度184
第一节  空间限度:知识产权地域性的分析184
一、知识产权制度一体化与知识产权地域性的关系185
二、空间限度的现实性:知识产权地域性强化或弱化的讨论186
三、空间限度存在的必然性:知识产权地域性的成因分析191
第二节  结构限度:知识产权制度的分散化195
一、条约的分散化:以 “TRIPS-plus”为例195
二、保护主题的分散化205
三、利益主体的分散化209
四、一体化与分散化的辩证统一211
第三节  发展限度:民族国家及其法律本土化212
一、全球化背景下的民族国家212
二、知识产权制度一体化中的民族主义214
三、民族主义的表现方式——知识产权制度的本土化215
四、知识产权制度本土化与一体化的关系219
本章小结221
第六章  中国与知识产权制度一体化223
第一节  我国参与知识产权制度一体化的实践223
一、我国参与知识产权制度一体化的基本状况223
二、我国参与知识产权制度一体化存在的缺陷228
第二节  我国应对知识产权制度一体化的法律理念234
一、正义的理念234
二、人权的理念241
第三节  我国应对知识产权制度一体化的基本策略246
一、积极应对,塑造知识产权制度一体化中的主体角色247
二、找准定位,加强对知识产权优势领域的保护248
三、提升能力,规制知识产权制度一体化中的民主251
四、实施措施,争取知识产权制度一体化向有利方向发展254
本章小结258
结  语259
主要参考文献261

内容摘要
    有学者认为,这一“性”规定不见于美国的《版权法》,而与美国《法》所要求的显而易见性有些接近。1985年5月31日,日本颁布了《半导体集成电路的线路布局法》,该法在立法体例和内容上均以美国法为蓝本,许多条款引用了美国法的规定,只是它比美国法更具体、更详细。然而,对于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的性是否应具有创新内容,日本法律对此没有规定,因而从一般意义上理解,它不需要具有“创新性”的内容即可获得保护。欧共体于1986年12月通过的《半导体布图设计法律保护的理事会指令》对获得保护的集成电路布图设计规定其应具备性和不平常性。可见,日本除规定了设计应具性外,还应具备一定的创新性,这与美国的规定是一致的。在发展中国家中,如印度在2000年《半导体布图设计法案》中同样采用高于版权法中的“性”而低于法中“新颖性”要求的实质要件。也即在印度法律中,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的保护不在于“新颖性”,而在于具有“独特性”(Distinctiveness)。事实上,我国也基本上采取了类似的实质要件,如我国《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第4条规定,受保护的布图设计应当具有性,即该布图设计是创作者自己的智力劳动成果,并且在其创作时该布图设计在布图设计创作者和集成电路制造者中不是认可的常规设计。其中的“不是认可常规的设计”可视为高于一般性的要求,而低于新颖性的要求。因此,可以说,在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的实质要件方面,世界各国的立法要求是基本一致的。当然,发展中国家在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方面的保护主要还是在TRIPS协议生效之后为适应其要求而制定的,基本以履行TRIPS协议义务为主要立法依据。

主编推荐
本书从知识产权制度一体化的基础、一体化的方式、一体化的内容、一体化的影响、一体化的限度等不同角度梳理出一个较为完整的知识产权制度一体化的理论框架,为我国知识产权战略的实施提供建议和参考。

精彩内容
知识产权制度一体化,是指各国知识产权制度之间的差异性不断缩小、同一性不断增强的过程。知识经济的蓬勃兴起以及优选化的滚滚浪潮加速了知识产权制度一体化的步伐,认识和把握知识产权制度一体化的规律和方向成为各国推动知识经济发展、迎接优选化挑战的战略任务。

 林应钦著的《知识产权制度一体化问题研究》从不同的侧面论述分析知识产权制度一体化,试图梳理出一个较为完整的知识产权制度一体化的理论框架,为我国知识产权战略的实施提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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