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国际民商事争议解决的理论与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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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民商事争议解决的理论与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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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赵相林

出版社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

ISBN9787562033547

出版时间2009-04

装帧平装

开本16开

定价49元

货号4596901

上书时间2024-05-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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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描述
目录
前言绪论第一节 国际民商事争议的概述第二节 国际民商事争议解决途径第三节 国际民商事争议主体的法律地位第一编 国际民商事争议诉讼解决途径第一章 国际民事诉讼管辖权第一节 国际民事诉讼管辖权的界定第二节 国际民事诉讼管辖权的种类第三节 国际民事诉讼管辖权的根据第四节 国际民事诉讼管辖权的冲突第五节 国际民事诉讼管辖权冲突的解决第六节 我国关于国际民事诉讼管辖权的规定第二章 诉讼管辖权的具体确定第一节 涉外物权的管辖权确定第二节 涉外知识产权的管辖权确定第三节 涉外合同管辖权的确定第四节 涉外侵权管辖权的确定第五节 涉外婚姻管辖权的确定第三章 国际民商事司法协助第一节 概述第二节 国际民商事司法协助机关第三节 域外送达第四节 域外取证第五节 我国关于司法协助的立法和实践第四章 国际民商事诉讼判决的承认与执行第一节 概述第二节 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判决的条件和程序第三节 外国法院判决在我国的承认和执行第四节 我国法院判决在外国的承认和执行第五节 外国法院判决承认与执行的统一化运动第二编 国际民商事仲裁解决途径第五章 国际商事仲裁概述第一节 国际商事仲裁机构第二节 国际商事仲裁规则第六章 国际商事仲裁协议第一节 国际商事仲裁协议的概念第二节 国际商事仲裁协议的效力第三节 国际商事仲裁协议的内容第四节 国际商事仲裁协议有效性的认定第五节 国际商事仲裁协议的示范仲裁条款第七章 国际商事仲裁的仲裁程序第一节 国际商事仲裁的申请和受理第二节 国际商事仲裁庭第三节 国际商事仲裁的审理形式第四节 国际商事仲裁的临时性保全措施第五节 国际商事仲裁中的和解与调解第六节 国际商事仲裁裁决第七节 对国际商事仲裁裁决的异议第八章 国际民商事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第一节 概述第二节 《纽约公约》的相关规定第三节 我国仲裁裁决在外国的承认和执行第四节 外国仲裁裁决在我国的承认和执行第三编 国际民商事争议的法律适用第九章 国际民商事法律适用概述第一节 基本理论阐释第二节 当事人选择法律第三节 意思自治的排除一一“直接适用的法”第四节 国际私法条约的适用第五节 国际私法惯例的适用第十章 外国法的排除适用第一节 识别第二节 反致第三节 法律规避第四节 公共秩序第五节 外国法查明第十一章 具体案件的法律适用第一节 先决问题的法律适用第二节 物权的法律适用第三节 知识产权的法律适用第四节 合同的法律适用第五节 侵权的法律适用第六节 不当得利与无因管理的法律适用第七节 涉外婚姻家庭的法律适用第八节 涉外继承的法律适用第四编 “一国两制”下区际民商事争议的解决第十二章 “一国两制”方针与中国区际民商事争议第一节 概述第二节 中国区际民商事争议解决的原则第十三章 中国区际民商事争议解决一一管辖权的确定第一节 区际民事诉讼管辖权的立法第二节 中国区际民商事争议管辖权的协调第十四章 中国区际民商事争议解决一一司法协助第一节 区际民商事司法协助概述第二节 内地与港澳地区之间的送达第三节 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之间的取证途径第四节 内地与港澳地区民商事判决的相互认可与执行第五节 大陆与台湾地区的民商事司法协助第十五章 中国区际民商事争议解决一一仲裁第一节 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的裁决在内地(大陆)的承认与执行第二节 内地(大陆)仲裁裁决在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的承认与执行第三节 中国区际仲裁裁决存在的问题及其解决附录选择法院协议公约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公约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

内容摘要
(一)1971年公约确立的王要规則和相关内客
  1.关于公约的适用范围。1971年《海牙公约》为了缩小成员国之间的差距,采用了排除的方法,即规定除特定的判决以外的其他所有民商事判决均可适用。不适用公约的八种判决是:①人的身份或能力,或家庭上的问题;②法人的存在或成立,或法人机构的职能;③不包括在前述家庭上问题中的抚养义务;④继承问题;⑤破产、清偿协议或类似的诉讼程序;⑥社会保障问题;⑦核能造成的损失或损害;⑧责令支付一切关税、税款或罚款的判决。此外公约还不适用于命令采取临时措施或保全措施的决定,以及由行政法院作出的决定。适用公约时不考虑当事人的国籍。
  2.关于承认与执行的条件,公约作了三点规定:①判决是由依公约规定的有管辖权的法院作出的(公约在第10条专门就法院管辖权作出了规定);②判决在请求国已不能再作为经由普通程序上诉的标的;③判决在请求国应是可以执行的。
  3.关于拒绝承认和执行的情况,公约规定:①与被请求国公共秩序相抵触;②未给当事人提供充分出庭辩论的机会;③判决是用欺诈手段取得的;④此案已在被请求国开始审理,或其他第三国已作过判决。
  4.关于承认与执行的程序,公约要求:①要求承认或申请执行的一方必须提供一份完整而真实的判决副本;如是缺席判决,还要提供一份证明传票已合法送达的文本或经核对无误的副本;证实判决是有管辖权法院作出的和在请求国已不能再作为普通程序上诉的标的等方面文件;②如本公约未有相反的规定,执行程序应依被请求国法律进行。公约还规定被请求国当局不应对请求国法院所作出的判决进行实质审查。
  (二)2005年《选择法院协议公约》
  1971年《海牙公约》虽然参加的国家数目极少,但是作为规则的确立以及对于日后民商事判决承认与执行的推动产生了巨大影响。在欧美等国家的倡导下,海牙国际私法会议的成员国为进一步实现“判决的自由流通”的目标,就外国法院判决的承认与执行的合作再次走到了一起。2005年6月30日,“海牙国际私法会议”在其第20届外交大会上,通过了《选择法院协议公约》。该公约是海牙国际私法会议经过十多年艰苦谈判形成的,标志着第一项全球性的涉及民商事管辖权和判决承认与执行的国际公约最终得以诞生。
  在《选择法院协议公约》的谈判和起草的过程中,各主要谈判国家尤其是欧美立场严重对立:欧洲国家一方面希望制订全面的混合公约以统一全球民商事案件管辖权、推行欧洲模式,另一方面坚决反对美国的“一般性经济活动管辖权”(即基于被告的经济活动建立一般管辖权); 
  ……

精彩内容
进入20世纪80年代以来,我国国际经济贸易取得了飞跃性的发展,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急剧增加,大量而复杂的国际民商事争议随之而来,为了保护国际民商事关系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妥善解决国际民商事争议,建立一套快捷、简便的争议解决制度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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