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美契约法的变迁与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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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刘承韪 著 著
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
ISBN9787301250396
出版时间2014-11
装帧平装
开本16开
定价35元
货号1201021954
上书时间2024-12-03
商品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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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刘承韪,中国政法大学比较法学研究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主要研究方向为民商法学、比较法学。2005年在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获得民商法学博士学位后入职中国政法大学担任教师,为美国哥伦比亚大学法学院2006―2007年度Randle Edwards Fellow,2014―2015年度再次赴美国哥伦比亚大学法学院访学一年。此前曾出版《英美法对价原则研究:解读英美合同法的理论与规则之王》《英国法中的实用主义与理论》《产权与政治:中国农村土地制度变迁研究》《比较法的新发展》等著作多部。曾在《法学研究》《中外法学》等法学核心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三十余篇,有10篇被《中国社会科学文摘》、中国人民大学《复印报刊资料》及《高等学校文科学术文摘》转载。曾主持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基金、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项目、霍英东青年教师基金等省部级课题多项,曾获得钱端升法学成果奖等部级奖励若干项,也曾获评中国政法大学优秀教师等奖项。
目录
引言:英美契约法为何值得关注?
一、欧陆契约法的反理论性和封闭性
二、英美契约法的开放性和多元化
三、英美契约法的高度国际化和广泛影响力
四、中国法的英美化
第一章 英国契约法的形成与建构
一、普通法形成的三要素:王室法庭、陪审制度与令状制度
二、令状诉讼:普通合同法形成的核心要素
三、违诺赔偿之诉(Assumpsit):英国一般契约法进化之工具
四、违诺赔偿之诉的历史功绩:现代英美合同法模式之型塑
五、法学家在契约法体系形成中的关键作用
第二章 美国契约法的形成与建构
一、法律形式主义的大本营:哈佛法学院
二、兰代尔的法律科学化观念
三、霍姆斯的“形式主义契约法”和威灵斯顿的“统一合同法”
四、ALI与《美国第一次合同法重述》:美国古典契约法形成的标志
第三章 古典契约法核心原则的起源与流变:对价原则
一、对价原则的概念起源
二、对价原则理论模型的变迁
三、对价原则的功能变迁
第四章 古典契约法核心原则的形成与流变:合同相对性原则
一、所谓合同相对性
二、大陆法系合同相对性的缘起与解释论的演变
三、英美法合同相对性原则的确立――内部作用还是外力影响?
四、合同相对性原则的未来
第五章 古典契约法的构造与特质
一、契约自由:古典契约法的核心理念
二、古典契约法的哲学倾向:契约法的客观性与标准化
三、古典契约法的心理学假设:抽象平等的理性人
四、古典契约法的法学品性:不证自明和演绎性质
五、古典契约的个别性、不连续性与静态性
六、古典契约的即时性与现时性
七、古典契约法理论的固有缺陷
第六章 新古典契约法:英美契约法的调整与改良
一、新古典契约法的思想基础:现实主义法学与“回应型”法社会学
二、新古典契约法的代表人物及其思想
三、新古典契约法的经典文本:《统一商法典》与《第二次合同法重述》
四、新古典契约法的理念与内容
五、新古典契约法的特质
六、新古典契约法的经典制度:保护信赖利益的允诺禁反言原则
第七章 契约法社会化浪潮与现代契约法的发展
一、契约社会化与“关系性契约”难题
二、社会化的契约法理论方案的兴起
三、关系契约理论:契约法社会化运动的最强音
四、关系契约理论的困境
第八章 英国契约法与美国契约法之比较
一、法律体系的差别:英国法的形式性vs美国法的实质性
二、法律传统的差别:英国法的保守vs美国法的开放
三、核心法律制度的差别
四、法律渊源形式的差别
第九章 中国契约法治现代化的思考
一、英美契约法变迁阶段的启示:以共时性发展完成历时性任务
二、新古典契约法对于中国民法典编纂的意义
三、关系契约理论的启示与反思
四、英美契约法精神的启示:合同法是市场交易基本法
五、英美现代契约法的规范意义:微观制度价值
结语
参考文献
后记
内容摘要
《英美契约法的变迁与发展》解析了英美两国契约法的形成与建构、英美契约法的核心原则、古典契约法和新古典契约法的内涵与构造、法律社会化浪潮与现代契约法方案,分别阐述了契约法历史嬗变的不同阶段、理论内涵及内在关联,追踪评论契约法在现代社会中的最新发展动态和未来发展趋势,在借鉴西方法治经验的同时,研究中国契约法治的困境并为中国契约法治现代化寻找出路。
精彩内容
当然,英美法是一种实用主义的法律系统,其本身很少进行纯粹形面上的抽象分析,例如我们就很少看到英美法律著作中会涉及某个法律制度的性质分析、价值定位等这样的东西。并且,实用主义也否认启蒙主义的二元论,如主观和客观、心智和躯体、感觉和实在、形式和实质,这些两元论都被视为保守主义的社会、政治和法律秩序的支柱。因此,我们如果用大陆法的思维和研究方法来研讨对价原则似乎有些不合时宜。但对对价原则的功能的研讨在很大程度上包容了形上分析的可能,超脱于制度构成之外的功能分析也的确需要发挥研究者的主观抽象能力,这便为本书关于对价原则功能的展示提供了正当性。并且,更为关键的是,美国法学家富勒关于对价原则功能的著名文章(《对价与形式》)打破了英美法研究传统上的禁忌,开辟了新的研究范式和进路。
通常,由于功能是一个中性词,无所谓积极或消极、有利或不利,所以法律的功能有所谓的正面功能(Function)、反面功能(Dysfunction)和非功能(Non—function)等三种类别,因此,在西方社会学和法学中,“功能即有助于一体系之顺应或适应,而为我们所观察到的后果。反功能即削弱一体系之顺应或适应,而为我们所观察到的后果。在经验上也可能有非功能之后果,即与我们所考察之体系无关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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