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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的边界:隐私与个人数据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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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荷]玛农·奥斯特芬 著; 曹博 译; 彭诚信

出版社上海人民出版社

ISBN9787208165892

出版时间2020-08

装帧平装

开本16开

定价78元

货号29118722

上书时间2024-1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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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品详情   

品相描述:全新
商品描述
前言

此时此刻,海量数据正在被处理。这种处理致力于从数据中获取知识,然后将其作为决策的基础,以改进产品和服务或实现针对个人的决策:这就是大数据。仰赖大数据的发展,数据已成为创造数字知识并形成决策的主要组成部分。

大数据在很多方面均具有积极意义且富有发展前景。它有潜力使公司获取巨额收入、协助科学家解决关键问题并帮助政府作出明智的政策决定。然而,数据的大规模收集和使用也引发了一系列问题,尤其是在个人隐私和数据保护方面。由于经常处理个人数据,大数据亦被用来描述个人用户,隐私和数据保护成为大数据伦理和法律讨论的焦点也并不奇怪。 因此,研究人员和决策者的注意力都集中于隐私和数据保护(包括界定问题和确定适当的法律和解决方案)。然而,大数据对个人生活的影响不止于隐私和数据保护。大数据应用和算法决策对个人生活产生了一系列影响,进而超越了隐私和数据保护的范畴(例如,大数据影响个人自治、非歧视的权利以及言论自由)。

然而,在大数据的伦理和法律讨论中,聚焦于隐私和数据保护法可能并无不当。除了具有值得独立保护的基本权利价值,隐私权和数据保护权还可以充当保护其他基本权利和自由的工具。例如,数据保护规则创造了隔离一般公众个人信息的机会,从而促进了对非歧视权利的保护,而公开的个人信息正是人们受到歧视的基础。同样,隐私权和数据保护权可能会创生使人们免受监视的个人保护区域。隐私和数据保护还能有效培育言论自由,理由在于它们有助于信息的收集和思想的形成免受寒蝉效应的影响(这种影响时常发生在信息处理过程对他人可见的情况下)。欧洲人权法院(European Court of Human Rights ECtHR)和欧盟法院(Court of Justice of the European Union CJEU)都承认隐私权和数据保护权在保护其他权利和自由方面的积极作用(这与学术文献的观点一致)。 

在大数据背景下,基于保护个人权利和自由的视角,呈现出隐私和数据保护法律框架在保护人们免遭大数据对其生活已经或可能产生的负面影响方面具备的潜力和局限性问题:现有的隐私和数据保护法律框架在多大程度上保护了受大数据影响的个人权利和自由?在大数据讨论中聚焦于隐私与数据保护是否合理?我们是否应该关注通过其他法律领域解决问题的可能性,甚至寻找新的解决方案来应对大数据的黑暗面?



导语摘要

大数据引发的问题集中在个人隐私和数据保护领域,但大数据应用和算法决策对个人生活的影响同样涉及个人自治、非歧视以及言论自由等基本权利。作者从实践例证出发,建立了大数据的三阶段流程(获取阶段—分析阶段—应用阶段),检讨了《欧洲人权公约》和《欧盟基本权利宪章》中有关隐私和数据保护基本权利在大数据环境中的适用性和局限性,同时引介了欧洲人权法院和欧盟法院在判例法中对相关概念的进一步阐释与拓展,对《通用数据保护条例》的全面分析则呈现了欧盟数据保护法的蕞新进展以及在大数据环境下的缺陷与规范困境,在比较了修改数据保护法、借鉴其他部门法以及专门立法等不同解决方案各自的利弊之后,*终提出应对大数据问题必须采用整合不同解决方案的建议。作者力图打破部门法的门户之见,提倡在对抗大数据带来的负面影响时,不应固守隐私和数据保护法的既有范式,只有从更宏观的视角出发,采纳综合性方法,才能为个人权利和自由提供大数据时代所需的保护。本书对于深入理解大数据带来的现实问题、全面了解欧盟隐私和数据保护法律框架的价值基础和规范结构、客观评价其潜力与局限性具有重要参考意义,为对抗大数据的法律方案提供了新的选择。



作者简介

玛农•奥斯特芬(Manon Oostveen),荷兰阿姆斯特丹大学,尼罗德商业大学和伊拉斯姆斯大学/鹿特丹管理学院等客座讲师。曾在阿姆斯特丹大学信息法研究所担任博士研究员,获得隐私法和大数据方向的博士学位。后加入荷兰阿姆斯特丹布林霍夫律师事务所,担任专门从事信息法业务的律师,专注于隐私法。她具有广泛的隐私和数据保护事务的经验。


译者简介:曹博,宁夏固原人,知识产权法学博士,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副教授,主要研究方向为知识产权法和数据法。在《环球法律评论》《比较法研究》等法学期刊发表论文多篇,主持国家社科基金青年项目,*人文社科青年项目等课题多项。



目录

致 谢 


章 引言


节 背景


第二节 研究框架


第三节 导读 


第二章 大数据 


节 引言 


第二节 大数据的实质 


第三节 实践中的大数据:例证


第四节 大数据的流程观 


第五节 大数据对个人权利与自由的影响


第六节 本章小结


第三章 大数据与隐私和数据保护的基本权利


节 概述


第二节 欧洲委员会(《欧洲人权公约》) 


第三节 欧盟(《欧盟基本权利宪章》)


第四节 比较


第五节 隐私权和数据保护权的规范性概念化


第六节 本章小结 


第四章 大数据与欧盟数据保护法 


节 引言 


第二节 数据保护法及其与个人权利和自由的联系


第三节 数据保护法的实质范围 


第四节 实质性数据保护规范


第五节 数据保护法的执行 


第六节 保护缺陷VS规范要求的保护水平


第七节 本章小结 


第五章 潜在的解决方案与综合性方法


节 引言


第二节 可能的法律解决方案概览 


第三节 针对大数据的整合方案


第四节 本章小结 


第六章 结论 


节 引言 


第二节 大数据


第三节 隐私和数据保护的基本权利


第四节 数据保护法 


第五节 结论


第六节 未来的方向 


参考文献 


网页及其他 


案例 


法律法规


意见、报告及沟通 



内容摘要

大数据引发的问题集中在个人隐私和数据保护领域,但大数据应用和算法决策对个人生活的影响同样涉及个人自治、非歧视以及言论自由等基本权利。作者从实践例证出发,建立了大数据的三阶段流程(获取阶段—分析阶段—应用阶段),检讨了《欧洲人权公约》和《欧盟基本权利宪章》中有关隐私和数据保护基本权利在大数据环境中的适用性和局限性,同时引介了欧洲人权法院和欧盟法院在判例法中对相关概念的进一步阐释与拓展,对《通用数据保护条例》的全面分析则呈现了欧盟数据保护法的蕞新进展以及在大数据环境下的缺陷与规范困境,在比较了修改数据保护法、借鉴其他部门法以及专门立法等不同解决方案各自的利弊之后,*终提出应对大数据问题必须采用整合不同解决方案的建议。作者力图打破部门法的门户之见,提倡在对抗大数据带来的负面影响时,不应固守隐私和数据保护法的既有范式,只有从更宏观的视角出发,采纳综合性方法,才能为个人权利和自由提供大数据时代所需的保护。本书对于深入理解大数据带来的现实问题、全面了解欧盟隐私和数据保护法律框架的价值基础和规范结构、客观评价其潜力与局限性具有重要参考意义,为对抗大数据的法律方案提供了新的选择。



主编推荐

玛农•奥斯特芬(Manon Oostveen),荷兰阿姆斯特丹大学,尼罗德商业大学和伊拉斯姆斯大学/鹿特丹管理学院等客座讲师。曾在阿姆斯特丹大学信息法研究所担任博士研究员,获得隐私法和大数据方向的博士学位。后加入荷兰阿姆斯特丹布林霍夫律师事务所,担任专门从事信息法业务的律师,专注于隐私法。她具有广泛的隐私和数据保护事务的经验。

译者简介:曹博,宁夏固原人,知识产权法学博士,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副教授,主要研究方向为知识产权法和数据法。在《环球法律评论》《比较法研究》等法学期刊发表论文多篇,主持国家社科基金青年项目,*人文社科青年项目等课题多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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