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全新正版包邮】中国近代法律史讲义陈新宇,陈煜,江照信 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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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新正版包邮】中国近代法律史讲义陈新宇,陈煜,江照信 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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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陈新宇,陈煜,江照信 著

出版社九州出版社

ISBN9787510845741

出版时间2016-09

装帧平装

开本16开

定价58元

货号1201381283

上书时间2024-06-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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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品详情   

品相描述:全新
商品描述
作者简介
陈新宇,清华大学副教授,北京大学法学博士,曾任日本名城大学研究员。清华法学院近代法研究中心主任,中国法律史学会理事,日本东洋法制史学会会友,《历史法学》、《清华法学》编辑。出版专著2本,在《法学研究》、《政法论坛》、《名城法学》(日本)、《法制史研究》(中国台湾地区)等刊物上发表论文20余篇,主持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2项。曾获首届首都法学很好成果奖三等奖、第三届中国法律文化研究成果奖二等奖,靠前届中国法律文化研究很好青年成果奖、清华大学百年校庆优选个人、清华大学很好班主任一等奖、清华大学第四届青年教师教学大赛二等奖、清华大学第五届“我很喜爱的老师”法学院候选教师、清华法学院首批“凯原学者”、岳成奖教金。
陈煜,中国政法大学法律史学研究院副教授,法学博士。著有《皇帝如何断案》、《清末新政中的修订法律馆》、《辉煌的中华法制文明》(合著),译有《传统中国法的精神》,发表专业学术论文十余篇。
江照信,山东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康奈尔大学法学院博士后,香港中文大学史学博士,斯坦福大学史学硕士,北大法学硕士,著有《中国法律“看不见中国”》、《民国司法志:法律民族化运动》(即将出版),发表民国司法相关论文十余篇。

目录
章晚清法律改革
节晚清法律改革的开启与动因
一晚清法律改革的开启
二晚清法律改革的外因
三晚清法律改革的内因
第二节晚清法律改革的主要内容
一改造旧律
二制定新法
三设立新的法政机构
四出国考察
五开办近代法律教育
六筹建近代司法体制
第二章近代公法的变迁
节近代公法概论
第二节清末及南京临时政府时期的公法
一清末的预备立宪活动与宪法性文件
二南京临时政府时期的《中华民国临时约法》
三清末及南京临时政府时期的行政法制
第三节北洋政府时期(北京政府)的公法
一《中华民国约法》与“袁记法统”的确立
二法统斗争的继续与1923年的《中华民国宪法》
三北洋政府时期的行政法制
第四节南京国民政府时期的公法
一从“护法”到“训政”
二“训政”时期的制宪活动与宪法性文件
三《中华民国宪法》(“蒋记宪法”)的主要内容和特征
四南京国民政府时期的行政法制
第三章近代刑法的变迁
节近代刑法的编纂
一《大清现行刑律》
二《大清刑律》(通称《大清新刑律》)
三《暂行新刑律》
四《中华民国刑法》(旧刑法)
五《中华民国刑法》(新刑法)
六刑事特别法
第二节“分别民刑”考
一“分别民刑”问题的提出
二从《大清律例》到《大清现行刑律案语》的变化
三从《大清现行刑律案语》到《钦定大清现行刑律》的变化
四“分别民刑”问题的实质
第三节比附援引与罪刑法定之争
一论争的焦点问题
二沈家本对比附援引的批判
三论争的解读与评价
第四节纲常礼教条款之争
一旧新两派与论争问题
二新派阻挠新刑律的议决
三新派在民国时期的思想倒退
第四章近代私法的变迁
节近代私法概论
第二节清末私法
一商部(农工商部)的设立与清末商法的制定
二清末民法典的起草
三《钦定大清商律》的完善和《大清商律草案》的起草
第三节北洋政府时期的私法
一民初的民事立法:援用“现行律民事有效部分”
二北洋政府时期的民律草案(第二次民律草案)
三北洋政府时期的商事立法
第四节南京国民政府时期的私法
一民国民法典的制定
二民国民法典的主要内容及其特征
三南京国民政府时期的商事立法
第五章近代司法的变迁
节司法的价值取向
第二节法庭化与法官化
第三节无法状态:中国法律“看不见中国”
第四节法官罢工:司法不只是独立问题
一民初司法革命:司法的价值大于独立
二法官罢工:民初司法革命的失败
第五节法律与政治:司法党化问题
一法律政治化:司法党化的二段论
二司法党化的理论阐释:司法党义化
三关于民国司法党化的一个总体观察
第六节法律民族化:重建中华法系论潮
一法律民族化的历史语境
二法律民族化运动之先声:中华民国法学会纲领
三法律民族化运动的两段论:中国固有与重新建立
第七节结语
后记

内容摘要
陈新宇、陈煜、江照信著的《中国近代法律史讲义》介绍从1901年到1949年中国近代法律制度与思想的变迁。主要以近代法律部门为体例,围绕重大的法制变革、重要的法律文本、代表性法律人等问题展开考证与讨论,反思晚清以降法治建设的利弊与得失,总结其特质与规律,为当代法治建设提供经验与借鉴。

精彩内容
作者谨识
近代中国法面临着“三千年未有之大变局”,不同以往王朝更替,仍是在固有中华法系、律学传统之下的法律变革,近代以降的法律变革,乃传统中华法系解体,律学传统断裂,舶来的近代西方法制与法学和国家与社会发生“化学反应”的过程。
近代中国法在移植与继受之时代背景下,被赋予“器物、制度、文化”的三重属性,其既有工具理性的器物功能,又是国家建构的制度方略,兼具启蒙批判的文化意义,在法律近代化的不同阶段,这三重属性既有各自的彰显,亦有整体的展示。
近代中国法承载着“统一、守成、更新”的立法使命,“统一”意味着与世界大同良规保持一致,“守成”意味着对固有文化传统的尊重保留,“更新”意味着符合时代发展的潮流趋势,三者之间具有内在的紧张性,体现出古今中西问题的冲突。
近代法政人背负“政治救国”、“法律救国”理想情怀。其面临着近代国家与社会急剧转型,新思潮层出不穷之局面,理想与现实常有扞格,左右为难,每多迁就,主动或者被动之间,有着某种善变的特质,甚至不惜“以今日之我反对昨日之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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