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合同法一本通: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总成(白金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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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一本通: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总成(白金版)

16.35 4.3折 38 九五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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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程啸 著

出版社法律出版社

出版时间2016-06

版次1

装帧平装

货号A6

上书时间2024-1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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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相描述:九五品
图书标准信息
  • 作者 程啸 著
  • 出版社 法律出版社
  • 出版时间 2016-06
  • 版次 1
  • ISBN 9787511894960
  • 定价 38.00元
  • 装帧 平装
  • 开本 大32开
  • 纸张 胶版纸
  • 页数 504页
  • 字数 487千字
  • 正文语种 简体中文
【内容简介】
《合同法一本通》一书特邀合同法名家程啸教授按合同法体例编写而成,以方便企业高管、投资者、律师、法官和公司法务人员迅速查找合同法条文,与合同法相关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司法解释、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典型案例的相关内容,是必备的合同法实用工具书。
【作者简介】
程啸,男,江西都昌人。法学博士、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洪堡学者,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挂职);北京市法学会不动产法研究会副会长、国土资源部不动产登记工作专家委员会委员、中国民法学研究会理事、中国证券法学研究会理事、北京市法学会理事、中国土地估价师与土地登记代理人协会法律委员会委员、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员。2008年5月至2009年9月,荣获联邦德国政府设立的“联邦德国总理奖学金”,在奥斯纳布吕克大学欧洲法研究所进行学术研究;2012年6月至9月,获德国洪堡基金会的资助,在柏林自由大学法学院进行学术研究。

个人专著:《中国抵押权制度的理论与实践》(2002)、《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损害赔偿责任》(2004)、《物权法•担保物权》(2005)、《保证合同研究》(2006)、《侵权行为法总论》(2008)、《不动产登记法研究》(2011)、《侵权责任法教程(第二版)》(2014)、《民法原理与规范解释》(2015)、《侵权责任法(第二版)》。《不动产登记法研究》一书先后荣获第十三届“北京市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著作类二等奖、第三届“中国法学优秀成果奖”专著类二等奖;《侵权行为法总论》一书先后荣获中国民法学研究会第四届“佟柔民商法发展基金青年优秀研究成果奖”、清华大学优秀教材二等奖。

合著著作:《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理解与适用》(与尹飞、常鹏翱,2016)、《民法学(第四版)》(与王利明等,2015)、《民法总论(第二版)》(与崔建远等,2013)、《物权法》(与崔建远等,2008)、《中国物权法教程》(与王利明、尹飞,2007)。其中,《民法学(第二版)》一书荣获2008年度教育部高等教育精品教材奖。

参与撰写:《担保法新释新解与适用》(2001)、《合同法要义与案例析解(总则)》(2001)、《民法学(第二版)》(2015)、《人身损害赔偿疑难问题——高院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之评论与展望》(副主编,2004)、《新版以案说法:医疗纠纷篇》(主编,2007)、《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释义》(2010)等。其中,《民法学》(2004)一书荣获“首届中国优秀法律图书奖”。

先后在《法学研究》《中外法学》《法学家》等核心期刊上发表论文四十余篇。在《人民法院报》《检察日报》《国土资源报》《中国改革》等报刊杂志上发表文章、评论数十篇。
【目录】
编者简介

前言

总则

第一章一般规定

第1条立法目的

第2条合同定义

第3条平等原则

第4条合同自由原则

第5条公平原则

第6条诚实信用原则

第7条守法原则与公序良俗原则

第8条依法成立的合同的效力

第二章合同的订立

第9条合同当事人的资格及委托代理人订立合同

第10条合同的形式

第11条书面形式的涵义

第12条合同内容

第13条订立合同方式

第14条要约

第15条要约邀请

第16条要约的生效

第17条要约的撤回

第18条要约的撤销

第19条要约不得撤销的情形

第20条要约的失效

第21条承诺的定义

第22条承诺的方式

第23条承诺的期限

第24条承诺期限的起算点

第25条合同成立时间

第26条承诺的生效

第27条承诺的撤回

第28条新要约

第29条迟到的承诺

第30条承诺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

第31条承诺对要约内容的非实质性变更

第32条合同成立时间

第33条确认书与合同成立

第34条合同成立地点

第35条书面合同成立地点

第36条违反法定或约定形式的合同的成立

第37条未签字或盖章的合同的成立

第38条依国家计划订立合同

第39条格式合同条款定义及使用人义务

第40条格式合同条款的无效

第41条格式条款的解释

第42条缔约过失

第43条保密义务

第三章合同的效力

第44条合同的生效时间

第45条附条件合同的效力

第46条附期限合同的效力

第47条限制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的效力

第48条无权代理人订立的合同的效力

第49条表见代理

第50条越权代表行为订立的合同的效力

第51条无权处分合同的效力

第52条合同无效的情形

第53条合同免责条款的无效

第54条可撤销或可变更的合同

第55条撤销权的消灭

第56条合同自始无效与部分有效

第57条合同解决争议条款的效力

第58条合同无效或被撤销的法律后果

第59条恶意串通获取财产的返还

第四章合同的履行

第60条全面履行与诚实信用原则

第61条合同约定不明的补救

第62条合同约定不明时的履行规则

第63条执行政府定价或指导价的原则

第64条向第三人履行的合同

第65条由第三人履行的合同

第66条同时履行抗辩权

第67条后履行抗辩权

第68条不安抗辩权

第69条不安抗辩权的行使

第70条债权人导致债务履行困难

第71条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

第72条债务人部分履行债务

第73条债权人的代位权

第74条债权人的撤销权

第75条撤销权的期间

第76条当事人变化不影响合同义务履行的情形

第五章合同的变更和转让

第77条当事人变更合同

第78条合同变更内容约定不明的处理

第79条合同权利的转让

第80条债权转让通知

第81条从权利的转移

第82条债务人的抗辩权

第83条债权转让时债务人的抵销权

第84条债权人同意

第85条新债务人的抗辩

第86条从债的转移

第87条合同转让的相关手续

第88条合同权利义务的概括转让

第89条合同权利义务概括转让的适用条款

第90条合同当事人的分立与合并

第六章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第91条合同权利义务终止的情形

第92条合同终止后的义务

第93条合同约定解除

第94条合同的法定解除

第95条解除权行使期限

第96条解除权的行使

第97条解除的效力

第98条结算、清理条款效力

第99条法定抵销

第100条约定抵销

第101条提存的条件

第102条提存后的通知

第103条提存的效力

第104条提存物的受领及受领权消灭

第105条免除的效力

第106条混同的效力

第七章违约责任

第107条违约形态与违约责任承担方式

第108条预期违约

第109条金钱债务的违约责任

第110条非金钱债务的违约责任

第111条瑕疵履行

第112条履行、补救措施后的损失赔偿

第113条法定的违约损害赔偿

第114条违约金与约定的违约损害赔偿

第115条定金

第116条违约金与定金的选择

第117条不可抗力

第118条不可抗力的通知与证明

第119条减损规则

第120条双方违约的责任

第121条因第三人的过错造成的违约

第122条责任竞合

第八章其他规定

第123条其他规定的适用

第124条无名合同

第125条合同解释

第126条涉外合同

第127条合同监督机关

第128条合同争议的解决

第129条特殊时效

分则

第九章买卖合同

第130条定义

第131条买卖合同的条款

第132条出卖标的物的条件

第133条标的物所有权转移时间

第134条标的物所有权保留条款

第135条出卖人的基本义务

第136条有关单证和资料的交付

第137条知识产权标的物买卖中知识产权归属

第138条交付期间

第139条未约定标的物交付期限或约定不明的处理

第140条简易交付

第141条交付的地点

第142条标的物的风险负担

第143条买受人导致交付迟延时的风险负担

第144条在途标的物的风险承担

第145条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后的风险承担

第146条买受人不履行接收标的物义务的风险承担

第147条未交付单证、资料与风险承担

第148条标的物的瑕疵担保责任

第149条风险承担不影响瑕疵担保

第150条权利瑕疵担保义务

第151条权利瑕疵担保责任的免除

第152条中止支付款的权利

第153条标的物的瑕疵担保

第154条法定质量担保义务

第155条买受人权利

第156条标的物的包装方式

第157条买受人的检验义务

第158条买受人的通知义务及免除

第159条买受人的基本义务

第160条支付价款的地点

第161条支付价款的时间

第162条多交标的物的处理

第163条标的物孳息的归属

第164条解除合同与主物的关系

第165条数物并存的合同解除

第166条分批交付标的物的合同解除

第167条分期付款买卖中的合同解除

第168条凭样品买卖

第169条凭样品买卖的特殊责任

第170条试用买卖的试用期间

第171条买受人对标的物的认可

第172条招标投标买卖

第173条拍卖

第174条买卖合同准用于有偿合同

第175条互易合同

第十章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

第176条定义

第177条主要条款

第178条履行地

第179条安全供电义务及违约责任

第180条中断供电的通知义务

第181条因不可抗力断电的抢修义务

第182条用电人交付电费义务

第183条安全用电义务

第184条供用水、气、热力合同

第十一章赠与合同

第185条定义

第186条赠与合同的任意撤销与限制

第187条赠与的登记等手续

第188条受赠人的交付请求权

第189条赠与人责任

第190条附义务赠与

第191条赠与的瑕疵担保责任

第192条赠与的法定撤销

第193条赠与人的继承人或法定代理人的撤销权及行使期间

第194条赠与财产的返还

第195条赠与义务的免除

第十二章借款合同

第196条定义

第197条合同形式及主要条款

第198条借款合同的担保

第199条借款人提供真实情况的义务

第200条利息的预先扣除

第201条贷款违约责任

第202条贷款人的检查、监督权

第203条借款使用的限制

第204条利率的确定

第205条利息的支付

第206条借款的返还期限

第207条逾期利息

第208条提前偿还借款的利息计算

第209条借款展期

第210条自然人间借款合同的生效时间

第211条自然人间借款利息和利率

第十三章租赁合同

第212条定义

第213条合同的主要条款

第214条租赁期限

第215条租赁合同的形式

第216条出租人基本义务

第217条承租人基本义务

第218条正当使用租赁物的责任

第219条未正当使用租赁物的责任

第220条租赁物的维修

第221条出租人履行维修义务

第222条租赁物的保管

第223条租赁物的改善

第224条转租

第225条租赁物的收益归属

第226条支付租金的期限

第227条租金的未支付、迟延支付和逾期不支付

第228条出租人的权利瑕疵担保责任

第229条买卖不破租赁

第230条优先购买权

第231条租赁物的灭失

第232条租期不明的处理

第233条租赁物的瑕疵担保

第234条共同居住人的居住权

第235条租赁物的返还

第236条续租

第十四章融资租赁合同

第237条定义

第238条合同条款及形式

第239条融资租赁的标的物交付

第240条承租人行使索赔权

第241条出租人不得变更买卖合同

第242条租赁物的归属

第243条租金的确定

第244条租赁物的瑕疵担保责任

第245条租赁物的占有和使用

第246条租赁物造成的损害责任

第247条租赁物的保管、使用、维修

第248条承租人支付租金的义务

第249条租赁物价值的部分返还权

第250条租赁期满租赁物归属

第十五章承揽合同

第251条定义和种类

第252条合同条款

第253条承揽工作的完成

第254条承揽人对辅助性工作的责任

第255条承揽人提供材料时的义务

第256条定作人提供材料时的义务

第257条承揽人的通知义务

第258条中途变更工作要求的责任

第259条定作人的协助义务

第260条承揽人接受监督检查的义务

第261条工作成果的交付

第262条质量不合约定的责任

第263条支付报酬期限

第264条承揽人的留置权

第265条材料及工作成果的保管

第266条承揽人的保密义务

第267条共同承揽

第268条定作人的解除权

第十六章建设工程合同

第269条定义

第270条合同形式

第271条招标投标

第272条总包与分包

第273条重大建设工程合同的订立

第274条勘察、设计合同主要内容

第275条施工合同主要条款

第276条建设工程监理

第277条发包人检查权

第278条隐蔽工程的验收

第279条竣工验收

第280条勘察、设计人质量责任

第281条施工人的质量责任

第282条质量保证责任

第283条发包人违约责任

第284条发包人原因致工程停建、缓建的责任

第285条发包人原因致勘察、设计、返工、停工或修改设计的责任

第286条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第287条适用承揽合同的规定

第十七章运输合同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288条定义

第289条公共运输承运人的强制缔约义务

第290条承运人的安全运输义务

第291条承运人按约定路线运输的义务

第292条旅客、托运人或收货人的义务

第二节客运合同

第293条合同的成立

第294条持有效客票乘运义务

第295条退票与变更

第296条按约定限量携带行李义务

第297条违禁品或危险物品的携带禁止

第298条承运人告知重要事项义务

第299条承运人迟延运输

第300条承运人擅自变更运输工具的法律后果

第301条对旅客的救助义务

第302条旅客伤亡的损害赔偿责任

第303条对行李毁损、灭失的赔偿责任

第三节货运合同

第304条托运人告知义务

第305条托运人提交文件义务

第306条托运人的包装义务

第307条托运人运送危险货物的义务

第308条托运人请求变更或解除合同的权利

第309条承运人的通知义务及收货人及时提货义务

第310条收货人对货物的检验义务

第311条承运人的赔偿责任

第312条确定货损额的方法

第313条相继运输的责任承担

第314条货物的灭失与运费的处理

第315条运送物的留置

第316条货物的提存

第四节多式联运合同

第317条多式联运经营人的权利义务

第318条多式联运的责任承担

第319条联运单据的转让

第320条托运人的损害赔偿责任

第321条赔偿责任适用法律的规定

第十八章技术合同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322条定义

第323条订立技术合同的原则

第324条技术合同的主要条款

第325条技术合同价款、报酬或使用费的确定和支付

第326条职务技术成果的财产权归属

第327条非职务技术成果的财产权归属

第328条技术成果的精神权属

第329条技术合同的无效

第二节技术开发合同

第330条定义及合同形式

第331条委托人义务

第332条受托人义务

第333条委托人的违约责任

第334条受托人的违约责任

第335条合作开发各方的主要义务

第336条合作开发各方的违约责任

第337条合同的解除

第338条风险负担及通知义务

第339条委托开发技术成果的归属

第340条合作开发技术成果的归属

第341条技术秘密成果的归属与分享

第三节技术转让合同

第342条内容及形式

第343条技术转让范围的约定

第344条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限制

第345条专利实施许可合同让与人主要义务

第346条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受让人主要义务

第347条技术秘密转让合同让与人的义务

第348条技术秘密转让合同的受让人义务

第349条技术转让合同让与人基本义务

第350条技术转让合同受让人技术保密义务

第351条让与人违约责任

第352条受让人违约责任

第353条技术合同让与人侵权责任

第354条后续技术成果的归属与分享

第355条技术进出口合同的法律适用

第四节技术咨询合同和技术服务合同

第356条内容

第357条技术咨询合同委托人主要义务

第358条技术咨询合同受托人主要义务

第359条委托人与受托人的违约责任

第360条技术服务合同委托人义务

第361条技术服务合同受托人义务

第362条技术服务合同双方当事人的违约责任

第363条新创技术成果的归属和分享

第364条技术培训合同、技术中介合同的法律适用

第十九章保管合同

第365条定义

第366条保管费的确定和支付

第367条保管合同的成立

第368条保管凭证

第369条妥善保管义务

第370条保管物有瑕疵或需特殊保管时寄存人的义务

第371条第三人代为保管

第372条保管人不得使用保管物的义务

第373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返还

第374条保管物的毁损灭失与保管人责任

第375条贵重物品寄存人的告示义务

第376条保管物领取

第377条保管物的返还

第378条保管货币等的返还

第379条保管费支付期限

第380条保管人的留置权

第二十章仓储合同

第381条定义

第382条仓储合同生效时间

第383条危险物品、易变质物品的储存

第384条仓储物的验收

第385条仓单的交付

第386条仓单应载事项

第387条仓单的背书及其效力

第388条检查权

第389条保管人的通知义务

第390条保管人的催告义务

第391条仓储物提取时间

第392条仓单持有人提取仓储物

第393条保管人的提存权

第394条保管人违约责任

第395条仓储合同的法律适用

第二十一章委托合同

第396条定义

第397条委托范围

第398条委托费用

第399条受托人服从指示的义务

第400条亲自处理及转委托

第401条受托人的报告义务

第402条间接代理

第403条委托人的介入权及第三人选择相对人的权利

第404条受托人交付财产义务

第405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义务

第406条受托人的损害赔偿责任

第407条委托人的赔偿责任

第408条另行委托

第409条受托人的连带责任

第410条任意解除权

第411条委托合同的终止

第412条受托人的后合同义务

第413条受托人死亡后其继承人等继续处理委托的义务

第二十二章行纪合同

第414条定义

第415条行纪人的费用负担

第416条行纪人的保管义务

第417条行纪人对委托物的处分

第418条行纪人按照委托人指定价格买卖的义务

第419条行纪人的介入权

第420条行纪人对委托物的提存

第421条行纪人与第三人的合同关系

第422条行纪人的报酬请求权及留置权

第423条对委托合同的适用

第二十三章居间合同

第424条定义

第425条居间人的报告义务

第426条居间人的报酬

第427条居间人的居间费用

附则

第428条生效日期及废止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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