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逐条适用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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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5
九五品
仅1件
作者杜万华、胡云腾、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 编
出版社法律出版社
出版时间2015-03
版次1
装帧平装
货号A6
上书时间2024-12-12
商品详情
- 品相描述:九五品
图书标准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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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杜万华、胡云腾、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 编
-
出版社
法律出版社
-
出版时间
2015-03
-
版次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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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SBN
9787511875907
-
定价
16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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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帧
平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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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本
16开
-
纸张
胶版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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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数
1009页
-
字数
1180千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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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语种
简体中文
- 【内容简介】
-
为贯彻实施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较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经过五次认真细致讨论,通过了《较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解释》共分23章,共552条,对人民法院适用民事诉讼法的相关问题作了全面系统、明确具体的规定。
为方便读者更好地理解和适用新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法律出版社特邀新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起草专家逐条说明解释条文修改的热点、重点和难点,逐条解析解释条文适用的具体内容、程序和标准,便于法官、律师和当事人查阅、理解与适用。
《较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逐条适用解析》具体包含以下内容:
条文对照——本书对此前有关民事诉讼的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进行了较为全面的梳理、整合,精细对照本次修改进一步补充完善的解释条文。
修改说明——针对司法实践过程中的具体问题,注明相关条文的适用范围、修改依据及理由,便于读者理解和把握新司法解释的条文要旨和主要内容。
应用指引——本书以“问题导向,突出重点”为原则,重点解析新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新增和修改内容的制度落实、适用标准和具体程序,便于读者充分理解和应用。
域外规定——结合我国民事诉讼法解释和适用,整理收录世界部分国家或地区有关民事诉讼程序的规定,便于读者对照、理解和参考。
《较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逐条适用解析》旨在对新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的修改和适用要点予以尽可能全面的解析说明,主要针对的读者是希望在解释和适用特定条款方面得到快速指导的专业人士,或者希望获得实际法律问题解决之道的当事人。
- 【作者简介】
-
杜万华,较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副部级专职委员,二级大法官。较高人民法院贯彻实施修改后民事诉讼法领导小组副组长。
胡云腾,较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副部级专职委员,二级大法官。较高人民法院第二巡回法庭庭长、较高人民法院研究室主任。
- 【目录】
-
一、管辖
第一条【重大涉外案件】
第二条【专利、海事海商案件的管辖】
第三条【住所地】
第四条【经常居住地】
第五条【个人合伙、合伙型联营体为被告的管辖】
第六条【当事人被注销户籍的管辖】
第七条【当事人户籍迁出后尚未落户的管辖】
第八条【当事人被监禁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管辖】
第九条【赡养费、抚育费、扶养费纠纷管辖】
第十条【监护权纠纷管辖】
第十一条【涉军民事纠纷管辖】
第十二条【夫妻一方或者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的离婚纠纷管辖】
第十三条【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离婚纠纷管辖】
第十四条【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离婚纠纷管辖】
第十五条【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的离婚纠纷管辖】
第十六条【中国公民在国外但未定居的离婚纠纷管辖】
第十七条【离婚后财产分割纠纷管辖】
第十八条【合同履行地】
第十九条【财产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合同履行地】
第二十条【网络买卖合同履行地】
第二十一条【保险合同管辖】
第二十二条【公司纠纷管辖】
第二十三条【申请支付令的管辖】
第二十四条【侵权行为地】
第二十五条【信息网络侵权行为地】
第二十六条【产品责任纠纷管辖】
第二十七条【诉前保全损害责任纠纷管辖】
第二十八条【不动产纠纷】
第二十九条【书面管辖协议】
第三十条【协议管辖的适用】
第三十一条【格式管辖协议的效力】
第三十二条【当事人住所地变更后的管辖】
第三十三条【管辖协议对合同受让人的效力】
第三十四条【身份关系解除后财产争议的协议管辖】
第三十五条【移送管辖的期限】
第三十六条【立案在先管辖】
第三十七条【管辖恒定之一】
第三十八条【管辖恒定之二】
第三十九条【管辖恒定之三】
第四十条【管辖权争议处理】
第四十一条【指定管辖】
第四十二条【管辖权下交】
二、回避
第四十三条【应当回避】
第四十四条【申请回避】
第四十五条【重复参审回避】
第四十六条【职权回避】
第四十七条【回避告知】
第四十八条【回避主体】
第四十九条【书记员、执行员回避】
三、诉讼参加人
第五十条【诉讼代表人】
第五十一条【代表人变更】
第五十二条【其他组织】
第五十三条【不具有诉讼主体资格的分支机构】
第五十四条【挂靠纠纷当事人】
第五十五条【继承人承担诉讼】
第五十六条【职务侵权纠纷当事人】
第五十七条【劳务侵权纠纷当事人】
第五十八条【劳务派遣侵权纠纷当事人】
第五十九条【个体工商户的诉讼地位】
第六十条【个人合伙的诉讼地位】
第六十一条【调解协议案件当事人】
第六十二条【行为人作为当事人】
第六十三条【企业法人变更时当事人的确定】
第六十四条【企业法人解散时当事人的确定】
第六十五条【借用行为当事人】
第六十六条【保证纠纷当事人】
第六十七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致人损害时当事人的确定】
第六十八条【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小组为当事人】
第六十九条【死者近亲属为当事人】
第七十条【继承纠纷的当事人】
第七十一条【被代理人和代理人为当事人】
第七十二条【共有纠纷当事人】
第七十三条【必要的共同诉讼当事人】
第七十四条【追加共同诉讼当事人】
第七十五条【人数众多】
第七十六条【人数确定时代表人的选定】
第七十七条【人数不确定时代表人的选定】
第七十八条【代表人、诉讼代理人人数】
第七十九条【代表诉讼案件公告】
第八十条【权利人登记】
第八十一条【第三人参加诉讼方式】
第八十二条【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权利义务】
第八十三条【法定代理人】
第八十四条【诉讼代理人资格】
第八十五条【以近亲属名义代理诉讼】
第八十六条【以工作人员名义代理诉讼】
第八十七条【社会团体推荐代理人的条件】
第八十八条【诉讼代理人提交的材料】
第八十九条【授权委托书】
四、证据
第九十条【举证责任】
第九十一条【举证责任分配】
第九十二条【自认】
第九十三条【免证事实】
第九十四条【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
第九十五条【不予准许调查收集证据申请】
第九十六条【依职权调查收集的证据】
第九十七条【调查收集证据的程序】
第九十八条【证据保全】
第九十九条【举证期限】
第一百条【举证期限延长】
第一百零一条【逾期举证的审查】
第一百零二条【逾期举证的法律后果】
第一百零三条【证据开示】
第一百零四条【质证内容】
第一百零五条【证据审核】
第一百零六条【非法证据的判断标准】
第一百零七条【调解自认的效力】
第一百零八条【证明标准】
第一百零九条【特殊证明标准】
第一百一十条【当事人具结】
第一百一十一条【提交书证原件确有困难的情形】
第一百一十二条【证明妨害】
第一百一十三条【妨害证明行为的处理】
第一百一十四条【公文书证】
第一百一十五条【单位出具证明文书】
第一百一十六条【视听资料和电子数据】
第一百一十七条【证人出庭】
第一百一十八条【证人出庭作证费用】
第一百一十九条【证人具结】
第一百二十条【拒绝具结的后果】
第一百二十一条【鉴定】
第一百二十二条【专家辅助人地位】
第一百二十三条【专家辅助人参加诉讼】
第一百二十四条【勘验】
五、期间和送达
第一百二十五条【期间起算】
第一百二十六条【立案期限】
第一百二十七条【不变期间】
第一百二十八条【再审审理期限】
第一百二十九条【再审审查期限】
第一百三十条【留置送达】
第一百三十一条【直接送达】
第一百三十二条【向诉讼代理人送达】
第一百三十三条【调解书送达】
第一百三十四条【委托送达】
第一百三十五条【电子送达】
第一百三十六条【电子送达方式的确认】
第一百三十七条【送达地址恒定】
第一百三十八条【公告送达】
第一百三十九条【公告送达的内容】
第一百四十条【简易程序不适用公告送达】
第一百四十一条【宣判送达】
六、调解
第一百四十二条【径行调解】
第一百四十三条【不适用调解情形】
第一百四十四条【虚假调解的制裁】
第一百四十五条【调解原则】
第一百四十六条【调解保密原则】
第一百四十七条【委托代理人参加调解】
第一百四十八条【和解、调解协议与判决的转换】
第一百四十九条【调解书生效日期】
第一百五十条【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调解】
第一百五十一条【调解协议效力】
七、保全和先予执行
第一百五十二条【保全担保】
第一百五十三条【特殊物品保全】
第一百五十四条【保全财产保管】
第一百五十五条【保全财产的使用】
第一百五十六条【保全方法和措施】
第一百五十七条【担保物保全效力】
第一百五十八条【保全到期收益】
第一百五十九条【到期债权保全】
第一百六十条【诉前保全的移送】
第一百六十一条【上诉期间保全】
第一百六十二条【二审再审保全实施】
第一百六十三条【执行前保全】
第一百六十四条【担保财产保全】
第一百六十五条【保全措施解除】
第一百六十六条【解除保全裁定】
第一百六十七条【变更保全标的物】
第一百六十八条【诉讼保全与执行措施衔接】
第一百六十九条【先予执行时间、范围】
第一百七十条【先予执行的紧急情况】
第一百七十一条【当事人对保全、先予执行裁定不服的救济】
第一百七十二条【利害关系人对保全、先予执行裁定不服的救济】
第一百七十三条【先予执行回转】
八、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
第一百七十四条【拘传范围】
第一百七十五条【拘传程序】
第一百七十六条【妨害法庭秩序行为】
第一百七十七条【训诫、责令退出法庭】
第一百七十八条【拘留程序】
第一百七十九条【异地拘留】
第一百八十条【拘留通知】
第一百八十一条【紧急拘留】
第一百八十二条【解除拘留】
第一百八十三条【罚款、拘留适用】
第一百八十四条【罚款拘留不得重复适用】
第一百八十五条【罚款拘留复议】
第一百八十六条【罚款拘留复议决定】
第一百八十七条【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行为】
第一百八十八条【拒不履行生效裁判】
第一百八十九条【妨害民事诉讼强制措施】
第一百九十条【虚假诉讼】
第一百九十一条【单位虚假诉讼处理】
第一百九十二条【单位拒不履行协助执行行为】
第一百九十三条【罚款金额】
九、诉讼费用
第一百九十四条【预交受理费的例外】
第一百九十五条【涉督促程序案件受理费】
第一百九十六条【原审诉讼费用的处理】
第一百九十七条【证券诉讼标的金额计算】
第一百九十八条【特定物或者知识产权诉讼标的金额计算】
第一百九十九条【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案件诉讼费用】
第二百条【破产衍生诉讼案件诉讼费用】
第二百零一条【复合性案件诉讼费用】
第二百零二条【上诉受理费】
第二百零三条【连带责任当事人诉讼费用负担】
第二百零四条【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申请费】
第二百零五条【实现担保物权案件执行申请费】
第二百零六条【受理费减半一次】
第二百零七条【诉讼费用退回】
十、第一审普通程序
第二百零八条【登记立案】
第二百零九条【明确被告】
第二百一十条【起诉状修改】
第二百一十一条【依职权审查管辖权】
第二百一十二条【裁定不予受理、驳回起诉后再次起诉】
第二百一十三条【未预交案件受理费的处理】
第二百一十四条【撤诉后再次起诉】
第二百一十五条【或裁或诉】
第二百一十六条【仲裁协议审查】
第二百一十七条【下落不明人离婚案件】
第二百一十八条【一事不再理的例外】
第二百一十九条【超过诉讼时效期间起诉】
第二百二十条【商业秘密】
第二百二十一条【诉的合并】
第二百二十二条【视为申请第三人参加诉讼】
第二百二十三条【应诉管辖】
第二百二十四条【审理前准备方式】
第二百二十五条【庭前会议】
第二百二十六条【归纳争议焦点】
第二百二十七条【通知开庭】
第二百二十八条【法庭审理内容】
第二百二十九条【禁反言】
第二百三十条【法庭调查辩论合并】
第二百三十一条【新证据的处理】
第二百三十二条【增加诉讼请求或反诉的合并审理】
第二百三十三条【反诉】
第二百三十四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离婚诉讼】
第二百三十五条【无民事行为能力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参加诉讼】
第二百三十六条【视为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撤诉】
第二百三十七条【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参加诉讼案件,原告申请撤诉的处理】
第二百三十八条【不予准许撤诉】
第二百三十九条【撤诉对反诉的影响】
第二百四十条【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拒不出庭或中途退庭的后果】
第二百四十一条【缺席判决】
第二百四十二条【一审裁判后发现错误的处理】
第二百四十三条【审限扣除】
第二百四十四条【上诉期起算时间】
第二百四十五条【笔误】
第二百四十六条【诉讼程序恢复】
第二百四十七条【重复起诉】
第二百四十八条【一事不再理的例外】
第二百四十九条【当事人恒定和诉讼承继原则】
第二百五十条【变更当事人】
第二百五十一条【重审案件诉讼请求变更】
第二百五十二条【再审发回重审案件诉讼请求变更】
第二百五十三条【当庭宣判案件裁判文书的送达】
第二百五十四条【裁判文书公开】
第二百五十五条【查阅申请审查】
十一、简易程序
第二百五十六条【简易程序适用条件】
第二百五十七条【不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形】
第二百五十八条【简易程序审理期限】
第二百五十九条【简易程序开庭方式】
第二百六十条【普通程序不能转为简易程序】
第二百六十一条【简易程序诉讼文书送达】
第二百六十二条【人民法庭裁判文书盖印要求】
第二百六十三条【简易程序卷宗内容】
第二百六十四条【约定适用简易程序】
第二百六十五条【口头起诉】
第二百六十六条【简易程序举证期限】
第二百六十七条【简易程序审前准备】
第二百六十八条【引导当事人诉讼】
第二百六十九条【适用简易程序异议的处理】
第二百七十条【简化裁判文书】
十二、简易程序中的小额诉讼
第二百七十一条【小额诉讼一审终审】
第二百七十二条【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
第二百七十三条【海事法院适用小额诉讼程序】
第二百七十四条【小额诉讼程序适用情形】
第二百七十五条【不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情形】
第二百七十六条【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告知内容】
第二百七十七条【小额诉讼案件举证期限和答辩期间】
第二百七十八条【小额诉讼案件管辖异议】
第二百七十九条【小额诉讼案件驳回起诉】
第二百八十条【小额诉讼程序转化】
第二百八十一条【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异议处理】
第二百八十二条【小额诉讼案件的裁判文书】
第二百八十三条【简易程序规定的适用】
十三、公益诉讼
第二百八十四条【公益诉讼起诉条件】
第二百八十五条【公益诉讼案件管辖】
第二百八十六条【公益诉讼程序与行政保护程序衔接】
第二百八十七条【具有起诉资格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参加公益诉讼】
第二百八十八条【公益诉讼与私益诉讼关系】
第二百八十九条【公益诉讼案件的和解、调解】
第二百九十条【公益诉讼案件撤诉】
第二百九十一条【公益诉讼裁判效力】
十四、第三人撤销之诉
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三人撤销之诉起诉条件】
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三人撤销之诉受理审查】
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三人撤销之诉审判组织】
第二百九十五条【第三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事由】
第二百九十六条【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撤销对象】
第二百九十七条【不适用第三人撤销之诉情形】
第二百九十八条【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当事人】
第二百九十九条【第三人撤销之诉对原生效裁判执行的影响】
第三百条【第三人撤销之诉的裁判】
第三百零一条【第三人撤销之诉与原审当事人申请再审之间关系】
第三百零二条【第三人诉讼请求并入再审程序的审理】
第三百零三条【第三人撤销之诉与案外人执行异议之间关系】
十五、执行异议之诉
第三百零四条【执行异议之诉管辖】
第三百零五条【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的起诉】
第三百零六条【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的起诉】
第三百零七条【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当事人】
第三百零八条【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当事人】
第三百零九条【被执行人无权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第三百一十条【执行异议之诉案件审理程序】
第三百一十一条【执行异议之诉举证责任分配】
第三百一十二条【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的裁判】
第三百一十三条【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的裁判】
第三百一十四条【执行异议裁定失效】
第三百一十五条【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对执行程序的影响】
第三百一十六条【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对执行程序的影响】
十六、第二审程序
第三百一十七条【二审当事人诉讼地位】
第三百一十八条【对方当事人】
第三百一十九条【必要共同诉讼人提起上诉】
第三百二十条【未在法定期间递交上诉状的后果】
第三百二十一条【法定代理人提起上诉】
第三百二十二条【二审当事人诉讼承继】
第三百二十三条【二审审理范围】
第三百二十四条【二审程序庭前准备】
第三百二十五条【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形】
第三百二十六条【二审对一审遗漏当事人诉讼请求的处理】
第三百二十七条【二审对一审遗漏当事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的处理】
第三百二十八条【二审当事人增加诉讼请求或提出反诉的处理】
第三百二十九条【不准离婚案件上诉的处理】
第三百三十条【一审受理错误的处理】
第三百三十一条【一审违反专属管辖的处理】
第三百三十二条【不予受理裁定提起上诉的处理】
第三百三十三条【二审可以不开庭审理的情形】
第三百三十四条【原判决、裁定的瑕疵处理】
第三百三十五条【基本事实】
第三百三十六条【二审中当事人变更的处理】
第三百三十七条【当事人撤回上诉的处理】
第三百三十八条【二审中原审原告撤回起诉的处理】
第三百三十九条【二审和解】
第三百四十条【宣告二审判决的方式】
第三百四十一条【二审案件审理期限】
第三百四十二条【一审诉讼行为对二审的影响】
十七、特别程序
第三百四十三条【下落不明人财产管理以及指定管理人、代管人】
第三百四十四条【下落不明人财产代管人变更】
第三百四十五条【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程序衔接】
第三百四十六条【宣告失踪、宣告死亡共同申请人】
第三百四十七条【寻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内容】
第三百四十八条【撤回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申请】
第三百四十九条【普通程序中申请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处理】
第三百五十条【认定财产无主案件公告期间提出财产请求的处理】
第三百五十一条【被指定监护人不服指定的处理】
第三百五十二条【为被申请人指定代理人】
第三百五十三条【司法确认调协的申请】
第三百五十四条【司法确认调解协议案件共同管辖】
第三百五十五条【申请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形式】
第三百五十六条【申请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材料】
第三百五十七条【不适用司法确认程序的情形】
第三百五十八条【司法确认申请审查】
第三百五十九条【撤回司法确认申请】
第三百六十条【驳回司法确认申请】
第三百六十一条【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申请主体】
第三百六十二条【实现权利质权案件管辖法院】
第三百六十三条【实现担保物权案件专门管辖】
第三百六十四条【同一笔债权有多个担保物时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管辖法院】
第三百六十五条【人保与物保并存的处理】
第三百六十六条【同一财产上设立多个担保物权的处理】
第三百六十七条【申请实现担保物权提交的材料】
第三百六十八条【被申请人提出异议的时间和理由】
第三百六十九条【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的审判组织】
第三百七十条【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的审查形式】
第三百七十一条【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的审查内容】
第三百七十二条【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的处理结果】
第三百七十三条【实现担保物权案件保全】
第三百七十四条【特别程序案件的救济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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