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释解与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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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释解与适用

20.76 5.9折 35 九五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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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毕玉谦 主编

出版社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

出版时间2002-02

版次1

装帧平装

货号A4

上书时间2024-11-26

   商品详情   

品相描述:九五品
图书标准信息
  • 作者 毕玉谦 主编
  • 出版社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
  • 出版时间 2002-02
  • 版次 1
  • ISBN 9787800786280
  • 定价 35.00元
  • 装帧 平装
  • 开本 其他
  • 纸张 胶版纸
  • 页数 544页
  • 字数 427千字
【内容简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已于2001年12月6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01次会议通过,并自2002年4月1日起实施。这一司法解释的公布并实施,是我国司法审判工作上的一件大事,对于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保障人民法院依法行使职权,促进和推动实现司法的公正与效率,都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近年来,审判方式改革的进行与发展,实际上是一场司法程序上的革命,它立足于审判程序的最基本法律价值,成效端显但多有周折。实施证明,科学的、符合理性的以及体现时代特色的诉讼证据制度与诉讼证据规则成为这一场程序变革的一个核心问题,如不能突破这一瓶颈,任何程序上的改革势必都将功败垂成,难有非凡之建树。
【作者简介】
毕玉谦,法学博士,国家法官学院司法审判研究中心主任、研究员。中国《民事证据法》专家起草小组主要成员。主要研究领域为民事诉讼法、证据法、司法审判学等。主要专著有《民事证据法及其程序功能》、《民事证据法判例实务研究》、《诉讼证据规则研究》等。
【目录】
第一部分 当事人举证

  一、起诉条件对附具证据材料的要求

    《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一条

      [解释]

      [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节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节录)

      [相关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立案工作的暂行规定(节录)

  二、举证责任的分配

    《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

      [释解]

      [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节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节录)

  三、举证要求

    《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条

      [释解]

      [相关司法解释]

        是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经济审判方式改革问题的若干规定(节录)

  四、举证责任倒置

    《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条

      [释解]

      [审判实践中应当注意的问题]

      [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节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节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节录)

      [相关法规]

        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

        卫生部关于《医疗事故处理办法》若干问题的说明

      [相关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若干问题的意见(节录)

  五、合同纠纷案件中的举证责任

    《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五条

      [释解]

      [审判实践中应当注意的问题]

  六、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中的举证责任

    《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条

      [释解]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

  七、综合衡平当事人的举证责任

    《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条

      [释解]

  八、自认规则的适用

  九、免证事实

  十、原始证据传来证据

  十一、域外证据

  十二、对附具中文译本的要求

  十三、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佥权益的事实

  十四、办理提交证据的手续

第二部分 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

  十五、法院依职权调查收集证据

  十六、当事人申请法院调查收集证据

  十七、当事人申请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的条件

  十八、当事人申请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的书面申请

  十九、当事人的申请条件

  二十、调查人员对书证的调查收集

  二十一、调查人员对物证的调查收集

  二十二、调查人员对视听资料的调查收集

  二十三、申请证据保全的期限与诉前保全

  二十四、证据保全的程序要求

  二十五、当事人申请鉴定

  二十六、法院的指定鉴定

  二十七、申请重新鉴定的事由

  二十八、对一方当事人自行委托鉴定的反驳

  二十九、对鉴定书的审查

  三十、勘验物证或者现场笔录的制作

  三十一、摘录有关文件及材料

第三部分 举证时限与证据交换

  三十二、被告书面答辩

  三十三、举证通知书与法院指定举证期限

  三十四、举证期限及法律效力

  三十五、举证期限的重新指定

  三十六、举证时效限的延长

  三十七、开庭审理前的证据交换

  三十八、证据交换的时间

  三十九、审判人员对证据的交换的主持

  四十、证据交换的次数

  四十一、对“新的证据”的解释

  四十二、在一、二审程序中所提供的新的证据

  四十三、对新的证据之界定

  四十四、原审庭审结束后与再审程序中的新的证据

  四十五、对当事人提供新的证据的处理

  四十六、新的证据对原审裁判的影响

第四部分 质证

  四十七、质证的一般规定

  四十八、公开质证的例外

  四十九、对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进行质证

  五十、质证的对象

  五十一、质证的顺序

  五十二、在有两个以上独立诉讼请求案件中的质证

  五十三、证人的资格

  五十四、当事人申请人出庭作证

  五十五、对证人出庭作证的要求

  五十六、证人出庭作证的例外情形

  五十七、传闻规则的适用

  五十八、对证人的询问

  五十九、对鉴定人出庭作证的要求

  六十、当事人询问人、鉴定人、勘验

  六十一、具有专门知识人员的出庭

  六十二、质证笔录的制作

第五部分 证据的审核认定

  六十三、证明要求

  六十四、对证据证明力的审查判断

  六十五、对单一证据的审核认定

  六十六、对案件全部证据的综合审判断

  六十七、对调解或和解上所作自认的限制

  六十八、排队规则的适用

  六十九、对证据的补强规则

  七十、对证据证明力的确认

  七十一、对鉴定结论证明力的认定

  七十二、对本证与反证证明的确认

  七十三、证明标准的确定

  七十四、当事人的承认与诉讼公文

  七十五、对拒不提供证据的情形所作出的推定

  七十六、当事人的陈述

  七十七、对证据证明力的认定规则

  七十八、对证人证言的认定

  七十九、在裁判文书上阐明采证理由

第六部分 其他

  八十、对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合法权益的保护与非法行为的制裁

  八十一、对简易程序的适用

  八十二、适用本规定的法律效力

  八十三、本规定的适用范围

附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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