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5最新版 实用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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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品
仅1件
作者中国法制出版社 编
出版社中国法制出版社
出版时间2014-03
版次3
装帧平装
货号38401
上书时间2024-11-17
商品详情
- 品相描述:九品
图书标准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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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中国法制出版社 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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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社
中国法制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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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时间
2014-03
-
版次
3
-
ISBN
9787509352212
-
定价
15.00元
-
装帧
平装
-
开本
32开
-
纸张
胶版纸
-
页数
149页
-
字数
150千字
-
正文语种
简体中文
- 【内容简介】
-
社会保险是一种为丧失劳动能力、暂时失去劳动岗位或因健康原因造成损失的人员提供收入或补偿的一种制度。《社会保险法》的制定,对于规范社会保险关系,促进社会保险事业的发展,保障公民共享发展成果,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以《社会保险法》为主,对该法的主要条文进行解读,并配有相关的典型案例或条文链接。对社会保险方面的常用的主要法律文件已配套规定的形式附于书后,以帮助广大读者理解该法。
- 【目录】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立法宗旨
第二条建立社会保险制度
第三条社会保险制度的方针和社会保险水平
第四条用人单位和个人的权利义务
社会保险关系中用人单位的权利和义务
社会保险关系中个人的权利和义务
第五条社会保险财政保障
第六条社会保险基金监督
社会保险基金社会监督的对象及内容
第七条社会保险行政管理职责分工
第八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职责
第九条工会的职责
第二章基本养老保险
第十条覆盖范围
第十一条制度模式和基金筹资方式
第十二条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
第十三条政府财政补贴
第十四条个人账户养老金
第十五条基本养老金构成
统筹养老金
个人账户养老金
第十六条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条件
退休年龄
缴费年限
第十七条参保个人因病或非因工致残、死亡待遇
丧葬补助金和遗属抚恤金
病残津贴
第十八条基本养老金调整机制
第十九条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制度
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
分段计算、统一支付
第二十条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及其筹资方式
第二十一条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
第二十二条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第三章基本医疗保险
第二十三条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覆盖范围和缴费
第二十四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
第二十五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第二十六条医疗保险待遇标准
第二十七条退休时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第二十八条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制度
第二十九条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结算制度
异地就医
第三十条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
第三人负担
境外就医
第三十一条服务协议
第三十二条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制度
第四章工伤保险
第三十三条参保范围和缴费
第三十四条工伤保险费率
第三十五条工伤保险费缴费基数和费率
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1
第三十六条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条件
工作原因
事故伤害
职业病
第三十七条不认定工伤的情形
故意犯罪
醉酒或者吸毒
自残或者自杀
第三十八条工伤保险基金负担的工伤保险待遇
工伤医疗康复类待遇
辅助器具配置待遇
伤残待遇
死亡待遇
第三十九条用人单位负担的工伤保险待遇
第四十条伤残津贴和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衔接
第四十一条未参保单位职工发生工伤时的待遇
第四十二条民事侵权责任和工伤保险责任竞合
第四十三条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情形
第五章失业保险
第四十四条参保范围和失业保险费负担
第四十五条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条件
第四十六条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
第四十七条失业保险金标准
第四十八条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第四十九条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时的待遇
第五十条领取失业保险金的程序
第五十一条停止领取失业保险待遇的情形
第五十二条失业保险关系的转移接续
第六章生育保险
第五十三条参保范围和缴费
第五十四条生育保险待遇
第五十五条生育医疗费的项目
第五十六条享受生育津贴的情形
第七章社会保险费征缴
第五十七条用人单位社会保险登记
第五十八条个人社会保险登记
第五十九条社会保险费征收
第六十条社会保险费的缴纳
第六十一条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的义务
第六十二条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申报应缴数额
第六十三条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费
第八章社会保险基金
第六十四条社会保险基金类别、管理原则和统筹层次
专款专用
第六十五条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平衡和政府补贴责任
第六十六条社会保险基金按照统筹层次设立预算
第六十七条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制定程序
第六十八条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
第六十九条社会保险基金的保值增值
第七十条社会保险基金信息公开
第七十一条全国社会保障基金
第九章社会保险经办
第七十二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设置及经费保障
第七十三条管理制度和支付社会保险待遇职责
第七十四条获取社会保险数据、建档、权益记录等服务
第七十五条社会保险信息系统的建设
第十章社会保险监督
第七十六条人大监督
第七十七条行政部门监督
第七十八条财政监督、审计监督
第七十九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基金的监督
第八十条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
第八十一条为用人单位和个人信息保密
第八十二条违法行为的举报、投诉
第八十三条社会保险权利救济途径
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
个人与所在用人单位发生社会保险争议的救济途径
第十一章法律责任
第八十四条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法律责任
第八十五条拒不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证明的处理
第八十六条未按时足额缴费的责任
第八十七条骗取社保基金支出的责任
第八十八条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责任
第八十九条经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为责任
第九十条擅自更改缴费基数、费率的责任
第九十一条隐匿、转移、侵占、挪用社保基金等的责任
第九十二条泄露用人单位和个人信息的行政责任
第九十三条国家工作人员的相关责任
第九十四条相关刑事责任
第十二章附则
第九十五条进城务工农村居民参加社会保险
第九十六条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险
第九十七条外国人参加我国社会保险
第九十八条施行日期
实用核心法规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
(1999年1月22日)
社会保险行政争议处理办法
(2001年5月27日)
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
(2011年6月29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和执行民事、经济纠纷案件时不得
查封、冻结和扣划社会保险基金的通知
(2000年2月1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节录)
(2012年12月28日)
国务院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
(1991年6月26日)
国务院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
(1995年3月1日)
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
(1997年7月16日)
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
(2005年12月3日)
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
(2014年2月21日)
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管理暂行办法
(1997年12月22日)
国务院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
(2009年9月1日)
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
(2009年12月28日)
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
(1998年12月14日)
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
(2007年7月10日)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管理暂行办法
(1999年5月12日)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1999年5月11日)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
结算服务工作的意见
(2009年12月31日)
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
(2009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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