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与汉代社会研究—国家社科基金后期资助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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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与汉代社会研究—国家社科基金后期资助项

152 39 九五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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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王彦辉 著

出版社中华书局

ISBN9787101074338

出版时间2010-08

版次1

装帧平装

开本16开

纸张胶版纸

页数197页

字数99999千字

定价39元

上书时间2024-04-14

栾奕崇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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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相描述:九五品
商品描述
基本信息
书名: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与汉代社会研究—国家社科基金后期资助项目
定价:39元
作者:王彦辉 著
出版社:中华书局
出版日期:2010-08-01
ISBN:9787101074338
字数:220000
页码:197
版次:1
装帧:平装
开本:16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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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推荐
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是西汉初年汉律的主体部分,其中有许多民法方面的内容,涉及物权法、继承法、债权法、身份法、婚姻法等,对认识秦汉时期的社会结构、政治经济制度等弥足珍贵。本书利用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等出土文献资料,研究汉代社会形态等问题,研究工作围绕汉代土地制度和私有权的确立展开,创见颇多。
内容提要
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是西汉初年汉律的主体部分,其中有许多民法方面的内容,涉及物权法、继承法、债权法、身份法、婚姻法等,对认识秦汉时期的社会结构、政治经济制度等弥足珍贵。本书充分吸收了前人的研究成果,着重探讨了《户律》与汉初土地制度、《置后律》与汉代继承制度、《杂律》与汉代的私债以及私奴婢的社会地位等问题。本书多有创见,体现了作者的独特视角,具有较高的学术价值。
目录
前言章  《户律》与汉代土地制度  节  《户律》与簿籍类别    一、秦律与汉律    二、秦汉时期的簿籍类别  第二节  “名田”释义  第三节  《二年律令·户律》与高祖五年诏书的关系    一、《户律》规定的田宅制度    二、《户律》中的田宅制度制定于高祖五年    三、吕后二年对田宅制度的修订  第四节  《户律>>中的田宅制度是实际推行的制度第二章  名田宅制的实行情况及其主要特征  节  名田宅制的实行情况  第二节  名田宅制的主要特征    一、等级性法规    二、商品化特征    三、军功受益原则第三章  名田宅制在西汉中后期的演变  节  军功爵制的轻滥和名田宅制的名存实亡  第二节  土地买卖与商贾“无得籍名田”    一、文帝时期的“不为民田及奴婢为限”    二、民间自发的土地私有化进程    三、商贾“无得籍名田”  第三节  “以訾征赋”与土地私有权的确立  第四节  “王田”与“田宅逾制”第四章  《置后律》与汉代的继承制度  节  《置后律》的制作年代  第二节  秦汉时期的爵位继承制度    一、“同族共财”与“父子别居”    二、爵位继承制度及相关问题  第三节  汉代的家庭结构与等级构成    一、家庭结构与等级构成    二、居延汉简所见吏卒家属名籍的人口构成  第四节  户主继承与财产继承    一、分户析产的几种类型    二、分户析产与小农破产的关系  第五节  汉代的“户绝”与社会控制    一、“户绝”定义    二、秦汉法律对“户绝”的相关规定    三、国家为防止“户绝”制定的补救措施第五章  《杂律》与汉代私债的危害  节  《杂律》的制作年代  第二节  私债的产生及其在西汉前期的演变  第三节  西汉中后期私债的几点变化  第四节  私债在东汉时期的演变第六章  《二年律令》与私奴婢的社会地位  节  奴婢以人的身份登记在民户的户籍  第二节  奴婢的生命得到基本保证  第三节  奴婢免良和代户继承主人的财产  第四节  两汉奴婢数量比较研究附录一  居延汉简所见吏卒家属名籍附录二  居延新简所见吏卒家属名籍附录三  主要参考文献
作者介绍
汉承秦制,《二年律令》中诸律与秦律的关系如何,不能不成为学术界关注的热点问题之一。对此,高敏先生率身垂范,在《(张家山汉墓竹简·二年律令)中诸律的制作年代试探》①一文中,初步认定各篇律令并非制作于一时和出于一人之手,指出《户律》作于汉高祖五年,《置后律》、《具律》、《秩律》作于惠帝即位初年。高先生认定《置后律》作于惠帝即位初年的根据有二:一是该律的立法原则和立法精神是为了贯彻嫡长子继承制的原则,而秦始皇的继承者非为嫡长子扶苏而为少子胡亥。二是刘邦晚年在争夺太子继承权问题的激烈斗争中,吕后以刘盈为嫡长子的首要理由取得胜利,从而使嫡长子继承制的原则成为吕后手中的一张。     高先生以嫡长子继承制为主要根据判断《置后律》的制作年代,很有说服力。但也正如高先生所云,在《睡虎地秦简》中没有《置后律》的律名,“对这种情况可以做出两种估计:一是《睡虎地秦简》中无《置后律》,是由于出土的秦律并非秦律的全部内容造成的;二是秦律本来就没有《置后律》”。笔者通过认真比较秦汉简牍资料及相关文献记载,认为秦律原本就有《置后律》,《二年律令》的《置后律》并非惠帝初年新作,也是承袭秦律旧文而来,但不排除对秦律进行必要的损益。理由是:    ,嫡长子继承制作为宗法制的核心原则是在西周时期确立的。在商代,王位的继承并没有确立严格的嫡长子继承制,既有传子者,也有传弟者。传子者中,又有传长子与传幼子等多种情况。继承制度的不确定,容易造成统治集团内部的权力争夺,不利于王朝政治的稳定和统治的安全。西周建立后,为了结束因王位继承导致的权力争斗,在周公摄政期间确立了嫡长子继承制度。    ……
序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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