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销售中的陷阱防范与纠纷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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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五品
仅1件
作者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法制宣传处 编
出版社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
出版时间2003-01
版次1
印刷时间2003-01
印次1
装帧平装
货号03119A
上书时间2024-11-10
商品详情
- 品相描述:八五品
图书标准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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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法制宣传处 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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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社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
-
出版时间
2003-01
-
版次
1
-
ISBN
9787800787164
-
定价
18.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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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帧
平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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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本
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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纸张
胶版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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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数
41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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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数
245千字
- 【内容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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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社会主义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的进一步深入,保险业得到了突飞猛进的快速发展,险种的开发和推广应用进步明显,保险市场呈现出百例争流的可喜局面。但伴随着保险业的蓬勃发展,有一股逆流也在日趋上升。少数保险经营者利用保险合同设置保险陷阱欺诈广大消费者的情况时有发生,这不仅扰乱了社会经济秩序,损害了守法经营者和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而且增加了消费者对保险公司的不信任感,成为我国保险业进一步深入发展的巨大障碍。
保险陷讲,是指保险领域的经营者及其代理人在对进入保险领域的消费者提供保险服务的经营活动中实施的欺骗蒙蔽消费者,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有人说,当今消费者进入保险领域,就如同“雾里看花”。面对着琳琅满目、精彩纷呈而又足以令人眼花缭乱的险种,消费者们往往不知所措,认为只要投了保,交了保险费,发生保险事故保险公司就会支付保险赔偿金,消费者缺乏保险知识的这种状况就给少数保险经营者设置馅饼实施欺诈行为提供了可乘之机。因此,增强消费者防范意识,研究保险陷防与自我防范措施,预防和准确识别保险陷阶,对于维护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教育保险经营者自觉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守法经营,维护正常的保险秩序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本书结合典型案例,对现实生活中的保险陷讲及保险纠纷进行系统总结和分析,并提出了防范措施,语言生动形象,贴近百姓生活.集科学性、可读性、实用性和操作性于一体,是广大保险消费者值得信赖的案头法律顾问,也是各地保险经营者和广大司法、行政执法工作者不可缺少的实务参考书。
- 【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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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中的陷阶防范与纠纷处理
私自更换医院造成被保险又死亡保险公司也应担责
生效日是“复效日”还是合同成立日
如实申报年龄年龄超限合同是否有效
前夫给父亲投保是否具有保险利益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医疗费用不能重复给付
夫妻协议离婚保险费和保险金如何分割
订立遗嘱要求变更受益人保险金如何给付
承保违反保险公司规定保险合同照样成立
表见代理保险公司应担责
保险公司能否单方终止附加险
保费未能交清保险缘何理赔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保险金归谁
收养不合法保险也无效
跳楼造成伤害保险公司不赔
未要求体检即签约发生意外应赔偿
代理人代签保险合同是否有效
非投保人岂能申请退保?保险公司违规操作无效
变更受益人勿忘通知保险公司
投保人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保险公司可拒赔
利用术语玩猫腻“现金价值”并非保险费
第一受益人死亡第二受益人仍可获赔
保险公司拒赔无理宣告死亡亦应赔偿
投保年龄虽不真实江约两年后照样赔付
“违法”不一定“犯罪”保险人不能免资
投保买来千元债务
受益人死亡后保险金转为遗产
指定了受益人的保险金不属遗产
保险条款未讲清投保人可以退保
医院未确诊不能认定未如实告知
婚姻不合法不影响保险受益
保险合同生效不等于保险责任开始
人寿险合同中的保险代位权条款是否有效
超额投保不应当
免责条款不清患病应理赔
恋爱关系解除保费不应退还
参保幼童随母自杀如何处理
学校挪用保险金保险公司要担责
凶手能成为受益人吗
小心保险代理的一双眼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同时死亡保险金如何给付
两份保单分配方式不同保险金如何处理
“父母”仅指亲生父母吗
都没证据时该赔就得赔
复效合同是否仍有如实告知义务
精神病后坠楼身亡能否获得保险公司理赔
二、财产保险中的陷阱防范与纠纷处理
(一)火灾保险
(二)、台风和水灾保险
(三)运输物保险
三、机动车辆保险中的陷阱防范与纠纷处理
四、海上保险中的陷阱防范与纠纷处理
五 人寿保险中的陷阱防范与纠纷处理
六、社会福利保险中的陷阱防范与纠纷处理
七、养老保险中的馅饼防范与纠纷处理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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