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国民法典释义与案例评注:侵权责任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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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法典释义与案例评注:侵权责任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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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杨立新 著

出版社中国法制出版社

出版时间2020-06

装帧其他

货号32-1-3

上书时间2023-07-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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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相描述:全新
图书标准信息
  • 作者 杨立新 著
  • 出版社 中国法制出版社
  • 出版时间 2020-06
  • 版次 1
  • ISBN 9787521610918
  • 定价 108.00元
  • 装帧 其他
  • 开本 16开
  • 页数 486页
  • 字数 480千字
【内容简介】

本书为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的释义与案例评注。全书以民法典条文为主线,逐条解读分析法条内容,并辅以案例评析方式进行编写,每个案例包括如下部分:(1)基本案情。该部分全面完整地反映了案件的基本事实和当事人的诉辩主张。(2)法院判决。该部分阐述了案件的争议焦点,法院审理查明的事实、裁判理由和裁判结果等内容。(3)专家点评。该部分从民法典条文内容的角度对本案争议焦点和不同意见、裁判思路和方法的深入分析,以及对本案纠纷发生的社会背景、裁判结果的社会影响和效果的介绍等内容。能帮助读者掌握民法典确立的民法规则和方法,作出准确的理解和正确适用,为法官、检察官、执法人员、律师、法律顾问办理相关案件以及案件当事人处理纠纷必备参考书。

 


【作者简介】

杨立新,男,1952年1月出生,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研究员;兼任中国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世界侵权法学会主席、东亚侵权法学会理事长,国家法官学院、国家检察官学院、国家行政学院、北京大学法学院等20余所大学法学院兼职教授、特聘教授、客座教授。

 

1975年至1989年在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任审判员、副庭长、副院长、常务副院长、党组副书记;1990年至1992年任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审判员、婚姻家庭合议庭负责人;1993年至1994年任烟台大学法学院副教授;1995年至2000年任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民事行政检察厅厅长;2001年至今,在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任现职。

 

兼任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立法专家委员会立法专家,参与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十余部法律的起草和修订工作。2015年以来,全程参与民法典编纂工作,参加了民法典总则和分则各编的起草工作。

 

研究领域为民法总则、侵权责任法、人格权法、物权法、债法、婚姻家庭法和继承法,著作有民法专著、民法教材、其他民法读物100余部,在《中国社会科学》《法学研究》《中国法学》等刊物发表民法论文500余篇。

 


【目录】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一千一百六十四条【侵权责任编的调整范围】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过错责任原则】

 

第一千一百六十六条【无过错责任】

 

第一千一百六十七条【民事权益防御请求权】

 

第一千一百六十八条【共同侵权行为及责任】

 

第一千一百六十九条【教唆、帮助行为及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条【共同危险行为及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一条【叠加分别侵权行为及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二条【典型分别侵权行为及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受害人过错】

 

第一千一百七十四条【受害人故意】

 

第一千一百七十五条【第三人原因】

 

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自甘风险】

 

第一千一百七十七条【自助行为】

 

第一千一百七十八条【其他法定侵权责任免除或者减轻规则】

 

第二章  损害赔偿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人身损害赔偿范围】

 

第一千一百八十条【因同一侵权行为造成多人死亡的死亡赔偿金的确定方法】

 

第一千一百八十一条【侵权责任请求权的主体】

 

第一千一百八十二条【侵害人身权益造成财产损失的计算方式】

 

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精神损害赔偿】

 

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条【侵害财产造成财产损失的计算方式】

 

第一千一百八十五条【故意侵害知识产权的惩罚性赔偿责任】

 

第一千一百八十六条【公平责任】

 

第一千一百八十七条【损害赔偿费用的支付方式】

 

第三章  责任主体的特殊规定

 

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监护人责任】

 

第一千一百八十九条【委托监护中的监护人和受托人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九十条【暂时丧失意思能力损害责任】

 

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用人者责任】

 

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个人劳务损害责任】

 

第一千一百九十三条【定作人指示过失责任】

 

第一千一百九十四条【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九十五条【网络侵权责任避风港原则的通知规则】

 

第一千一百九十六条【网络侵权责任避风港原则的反通知规则】

 

第一千一百九十七条【网络侵权责任红旗原则】

 

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教育机构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受到人身损害的过错推定责任】

 

第一千二百条【教育机构对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受到人身损害的过错责任】

 

第一千二百零一条【第三人侵权时教育机构的侵权责任】

 

第四章  产品责任

 

第一千二百零二条【生产者的产品责任】

 

第一千二百零三条【缺陷产品不真正连带责任】

 

第一千二百零四条【产品责任的第三人责任】

 

第一千二百零五条【缺陷产品防御性请求权】

 

第一千二百零六条【产品责任跟踪、观察缺陷】

 

第一千二百零七条【缺陷产品惩罚性赔偿责任】

 

第五章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

 

第一千二百零八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的法律适用】

 

第一千二百零九条【租赁、借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

 

第一千二百一十条【买卖机动车未过户交通事故责任】

 

第一千二百一十一条【挂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

 

第一千二百一十二条【擅自驾驶他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

 

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交通事故侵权救济来源的支付顺序】

 

第一千二百一十四条【拼装车、报废车交通事故责任】

 

第一千二百一十五条【盗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

 

第一千二百一十六条【驾驶人逃逸责任承担规则】

 

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条【好意同乘规则】

 

第六章  医疗损害责任

 

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医疗损害责任的归责原则】

 

第一千二百一十九条【医疗机构告知义务】

 

第一千二百二十条【医疗机构紧急救助措施】

 

第一千二百二十一条【医疗过错的认定】

 

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条【医疗机构过错推定的情形】

 

第一千二百二十三条【医疗产品的不真正连带责任】

 

第一千二百二十四条【医疗损害免责事由】

 

第一千二百二十五条【病历资料的填写、保管和提供义务】

 

第一千二百二十六条【违反患者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保密义务的医疗机构责任】

 

第一千二百二十七条【不必要检查禁止义务】

 

第一千二百二十八条【妨害医疗活动的法律责任】

 

第七章  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责任

 

第一千二百二十九条【污染环境、破坏生态无过错责任】

 

第一千二百三十条【污染环境、破坏生态抗辩事由的举证责任】

 

第一千二百三十一条【数人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最终责任分担规则】

 

第一千二百三十二条【故意违规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惩罚性赔偿责任】

 

第一千二百三十三条【因第三人过错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不真正连带责任】

 

第一千二百三十四条【生态环境损害修复责任】

 

第一千二百三十五条【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损失和费用的范围】

 

第八章  高度危险责任

 

第一千二百三十六条【高度危险责任一般条款】

 

第一千二百三十七条【民用核设施致害责任及抗辩事由】

 

第一千二百三十八条【民用航空器致害责任及抗辩事由】

 

第一千二百三十九条【高度危险物致害责任及抗辩事由】

 

第一千二百四十条【高度危险活动致害责任及抗辩事由】

 

第一千二百四十一条【遗失、抛弃高度危险物致害的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四十二条【非法占有高度危险物致害的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四十三条【未经许可进入高度危险作业区域的抗辩事由】

 

第一千二百四十四条【高度危险责任法定赔偿限额的适用规则及其例外】

 

第九章  饲养动物损害责任

 

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饲养动物损害责任一般条款】

 

第一千二百四十六条【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损害责任】

 

第一千二百四十七条【禁止饲养的危险动物损害责任】

 

第一千二百四十八条【动物园饲养动物损害责任】

 

第一千二百四十九条【遗弃、逃逸动物损害责任】

 

第一千二百五十条【第三人过错导致饲养动物致害的不真正连带责任】

 

第一千二百五十一条【动物饲养人的行为规范】

 

第十章  建筑物和物件损害责任

 

第一千二百五十二条【不动产设施倒塌、塌陷致害的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五十三条【不动产设施及其附属物脱落、坠落致害过错推定责任】

 

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高空抛物坠物责任】

 

第一千二百五十五条【堆放物致害的过错推定责任】

 

第一千二百五十六条【在公共道路上妨碍通行物品致害的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五十七条【林木致害的过错推定责任】

 

第一千二百五十八条【地下工作物损害责任】

 

附则

 

第一千二百五十九条【与期间计算有关的术语】

 

第一千二百六十条【施行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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