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新编中华共和国解释全书(第二版 附光盘) 法律工具书 法律出版社法规中心 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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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编中华共和国解释全书(第二版 附光盘) 法律工具书 法律出版社法规中心 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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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3 4.2折 98 全新

仅1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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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法律出版社法规中心 编

出版社中国法律图书有限公司

ISBN9787503688287

出版时间2008-12

装帧平装

开本32

字数3150千字

定价98元

货号732_9787503688287

上书时间2024-0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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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品详情   

品相描述:全新
正版特价新书
商品描述
主编:

全面实用的法律工具书:
集解释、请示批复、业务文件、相关法律法规、典型案例为一体,共收录文件1900余件,近300万字。
专业出版机构的品牌产品:
满足读者需求,科学编排为民事编、民事诉讼编、刑事编、刑事诉讼编、行政诉讼编及赔偿编六大类,每一类别细分为若干细目,让您一目了然,查找便捷。
近期新文件增补,常用更常新:
依托时效法规信息刊物业务文选,提供专业法规增补服务。
费追加,对所有寄回增被登记表(本书附录页)的读者,费提供一次法规增补材料()。
有偿增补,根据读者需求,提供不同范围和方式的法规信息增补,不同资费标准,都是服务。

目录:

一、民事编
  1.综合
  2.婚姻、家庭
  3.收养、扶养、抚养
  4.继承
  5.物权、房地产
  6.合同
  7.担保
  8.公司、证券、期货
  9.破产、改制
  10.金融、保险
  11.海事、海商
  12.民事责任
  13.事故处理与赔偿
  14.知识产权
  15.劳动、人事
  16.名誉权
  17.涉外、涉港澳台
二、民事诉讼编
  1.综合
  2.管辖
  3.诉讼参加人
  4.证据
  5.诉讼费用
  6.起诉和受理
  7.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
  8.审程序
  9.第二审程序
  10.特别程序
  11.审判监督程序
  12.督促程序
  13.公示催告程序
  14.破产还债程序
  15.执行程序
  16.海事诉讼特别程序
  17.涉外、涉港澳台民事诉讼程序
  18.诉讼时效
  19.仲裁
三、刑事编
  1.综合
  2.犯罪
  3.刑罚
  4.刑罚的具体运用
  5.危害安全罪
  6.危害公共安全罪
  7.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8.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权利罪
  9.侵犯财产罪
  10.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11.危害国利益罪
  12.贪污贿赂罪
  13.渎职罪
  14.违反职责罪
四、刑事诉讼编
  1.综合
  2.管辖
  3.辩护、代理
  4.证据、鉴定
  5.强制措施
  6.立案
  7.侦查、起诉
  8.审判
  ……
五、行政诉讼编
六、赔偿编

内容简介:

新编中华共和国解释全书自2006年出版以来,成为广大读者解决各类案件纠纷的法律工具书。两年来,随着我国立法步伐的加快,很高法院、很高检察院又大量解释及业务文件。为及时更新内容,我们在原版的基础上对全书进行全面修订。替换、增补新文件90余件,本书充分虑读者的需求,继续体现以下特点:
    1.收录全面,编排精细。集解释、请示批复、业务文件、相关法律法规、典型案例为一体,全书收录文件共1951件。包括现行有效的解释296件、请示批复1039件、业务文件282件、相关法律法规40件、典型案例94件,其中200件法律文件收录在光盘中。各种形式、不同质的文件收录齐全,可结合使用,相互参照,一书在手,办案无忧。
    2.分类科学,查找便捷。全书分为民事编、民事诉讼编、刑事编、刑事诉讼编、行政诉讼编及赔偿编六大类,每一类别细分为若干细目,让您一目了然,能清楚地找到您所需要的文件内容。
    3.服务,光盘。随书涵盖全书内容的光盘一张。未能收录本书的文件(目录中用“”号表示),也在光盘中一一收录。
    4.后续追加,提供增补。本书收录内容截止到2008年10月。书后附“增补服务登记表”,根据读者需求,提供不同方式的法规信息增补。
    希望本书能成为广大工作者、及企单位工作人员、法学研究人员等工作学的案头工具。

精彩内容:

一、民事编
1.综合
8226;解释8226;    
    很高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共和国民法通则 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中华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已于1987年1月1起施行。现民法通则在贯彻执行中遇到的问题提出以下意见。 
    一、公民
  (一)关于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问题    
  1.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自出生时开始。出生的时间以户籍证明为准;没有户籍证明的,以医院出具的出生证明为准。没有医院证明的,参照其他有关证明认定。
2.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公民,能够以自己的劳动取得收入,并能维持当地群众一般生活水的,可以认定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接近民事行为能力人。
3.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进行的民事活动是否与其年龄、智力状况相适应,可以从行为与本人生活相关联的程度、本人的智力能否理解其行为,并预见相应的行为后果,以及行为标的数额等方面认定。
  4.不能接近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进行的民事活动,是否与其精神健康相适应,可以从行为与本人生活相关联的程度、本人的精神能否理解其行为,并预见相应的行为后果。以及行为标的数额等方面认定。
5.精神病人(包括痴呆症人)如果没有判断能力和自我保护能力,不知其行为后果的,可以认定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人;对于比较复杂的事物或者比较重大的行为缺乏判断能力和自我保护能力,并且不能预见其行为后果的,可以认定为不能接近辨认自己行为的人。
6.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民事行为能力人接受奖励、赠与、报酬,他人不得以行为人无民事行为能力、民事行为能力为由,主张以上行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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