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拍图 仔细看图 品相自鉴
¥ 19 5.4折 ¥ 35 全新
仅1件
作者[荷兰]雨果﹒格劳秀斯 著;马忠法 译;张乃根 校
出版社上海人民出版社
出版时间2020-04
装帧其他
货号16f1⃣️
上书时间2024-11-18
《论海洋自由》共有十三章,可分为四大部分,第一部分含第一章,为总述,是其理论或原则的概括,提出了自由贸易和自由航行的观点。第二部分包括第二章至第七章,主要论述海洋自由:第二章至第四章主要从发现、教皇赠送和战争等三个角度论述葡萄牙人对东印度无主权;第五章至第七章也主要从占有、教皇赠送和时效等三个角度论述海洋及其上的航海权不属于葡萄牙人。第三部分为第八至第十一章,主要论述贸易自由权,其中第八章是这四章的总述,第九至十一章,分别从发现、教皇赠送和战争等三个角度论述与东印度的自由贸易权不属于葡萄牙人。第四部分即最后两章是总结,一方面否定葡萄牙人的行为,另一方面要求荷兰人坚持自己的贸易权利。
格劳秀斯(1583―1645),“国际法之父”,对国际法以及国际政治和国际关系影响深远;格劳秀斯的贡献主要是在法律方面,特别是海洋法与国际合作方面。他主张公海是可以自由航行的,为荷兰突破西班牙和英国对海洋的垄断提供理论基础。
中文版序
《论海洋自由》导读
英文版介绍说明
英文译者序
论海洋自由或荷兰参与东印度贸易的权利
致统治者及基督世界自由独立的国家
第一章 所有人依国际法均可自由航行
第二章 葡萄牙人无权以发现之名对荷兰人航行到的东印度行使主权
第三章 葡萄牙人无权以教皇馈赠的名义取得对东印度的主权
第四章 葡萄牙人无权以战争的名义将东印度主权归于它
第五章 葡萄牙人无权以“先占”为由将印度洋及其航海权归为已有
第六章 海洋及其航海权均不可假教皇损憎之名而归属葡萄牙人
第七章 海洋及其航海权均不因时效划开习俗而归属葡萄牙人
第八章 所有人依国际法享有贸易自由
第九章 与东印度贸易权不可根据先占的资格归属葡萄牙人
第十章 与东印度贸易权不应假教皇捐赠之名归属葡萄牙人
第十一章 与东印度贸易权不应以时效或习俗之名义归属葡萄牙人
第十二章 葡萄牙人无任何公平依据而禁止他人贸易
第十三章 荷兰人必须通过和平、条约或战争方式维护其参与东印度贸易的自由
附录:西班牙国王菲利普三世的两封信
索引
译者后记
— 没有更多了 —
以下为对购买帮助不大的评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