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上市公司董事、监视、高级管理人员自律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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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董事、监视、高级管理人员自律手册

15 8.3折 18 九品

库存2件

江西南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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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李光 主编

出版社中山大学出版社

出版时间2010-03

版次1

装帧平装

货号店8-2

上书时间2024-03-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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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品详情   

品相描述:九品
图书标准信息
  • 作者 李光 主编
  • 出版社 中山大学出版社
  • 出版时间 2010-03
  • 版次 1
  • ISBN 9787306036087
  • 定价 18.00元
  • 装帧 平装
  • 开本 32开
  • 纸张 胶版纸
  • 页数 84页
  • 字数 40千字
【内容简介】
  本手册摘录了相关的法律法规共37条,每条都有简单的注释或批注,配有翔实具体的案例以及精彩点评,使枯燥的法律条文变得更加具体化和可操作化。《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律手册》采用的法律法规条文分别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06年1月1日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06年1月1日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等。
【作者简介】
李光,工商管理博士,金融学硕士,高级经济师,证券投资分析师,资本市场资深专家。曾历任国内外证券公司、区域证券交易所、大型集团公司、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多家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广东证券业协会创始人及秘书长;长期从事证券研究、证券投资、投资银行、上市公司
【目录】
第一部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相关规定

 第一条  遵纪守法,不得利用职权侵犯公司利益

 第二条  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第三条  不得私立账户

 第四条  不得随意提供借贷或担保

 第五条  不得随意与本人进行交易

 第六条  不得私自占有公司交易佣金

 第七条  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第八条  持股1年内不得转让

 第九条  董事、高管不得兼任监事

 第十条  董事应按规定参加董事会会议

 第十一条  董事不得向公司无理借款

 第十二条  五条  件接受股东质询

 第二部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相关规定

 第十三条  董事、高管须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意见

 第十四条  监事须对定期报告出具审核意见

 第十五条  必须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

 第十六条  买入(卖出)公司股票6个月内不得卖出(买入)

 第十七条  披露的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第十八条  不得进行内幕交易

第三部分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相关规定

 第十九条  业绩预报公告前10日内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

 第二十条  定期报告公告前30日内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

 第二十一条  信息披露后2个交易日内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

 第二十二条  每年交易额度为25%

 第二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统一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股票交易进行督导

 第二十四条  注意个人信息的申报时点

 第二十五条  离职半年内不得转让股票

 第二十六条  在承诺期内不得转让股票

 第二十七条  持股变动2个交易日内上报

 第二十八条  亲属持股应予以披露

第四部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相关规定

 第二十九条  信息披露必须真实

 第三十条  不得非法侵害债权人或其他人利益

 第三十一条  不得利用职务之便非法为他人牟私利

 第三十二条  不得收取任何回扣

 第三十三条  国有单位的相关情况

 第三十四条  不得向公司人员行贿

 第三十五条  不得利用职务之便操纵公司相关行为

 第三十六条  控股股东不得指使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操纵公司行为

 第五部分  其他

 第三十七条  独立经营

第六部分  名词解释

 一、高级管理人员

 二、窗口期

 三、内幕人员

 四、内幕消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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