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4新书 注释刑法小全书 陈兴良 刘树德 王芳凯 刑法修正案十二修订新增刑法规范性文件指导性案例 刑法注释书 北京大学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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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新书 注释刑法小全书 陈兴良 刘树德 王芳凯 刑法修正案十二修订新增刑法规范性文件指导性案例 刑法注释书 北京大学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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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陈兴良 刘树德 王芳凯

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

ISBN9787301350584

出版时间2024-07

印刷时间2024-07

装帧软精装

开本32开

纸张胶版纸

定价288元

货号9787301350584

上书时间2024-08-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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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描述
编辑推荐
在《注释刑法全书》的基础上,根据《刑法修正案(十二)》及新增的刑法规范性文件、指导性案例等删繁就简、补充更新,精装小开本,携带更轻便。

内容简介
《注释刑法小全书》在《注释刑法全书》的基础上,根据《刑法修正案(十二)》及新增的刑法规范性文件、指导性案例等删繁就简、补充更新,精装小开本,携带更轻便。
为了让刑法工具书的使用更为便捷、友好,《注释刑法小全书》在此次简编过程中做了一定的取舍。
在栏目上,《注释刑法小全书》保留了【立法沿革】【条文说明】【司法解释】【司法解释性文件】【指导性案例】【公报案例】与【参考案例】,删除了【立法理由】与【附属刑法】,这两个栏目的割舍主要是基于效率的考量。同时,为凸显《注释刑法小全书》的快速索引功能,此次《注释刑法小全书》简编还删除了【参考案例】的说理部分,仅保留裁判要旨或关键词,读者如需检索更多信息,请参阅《注释刑法全书》相应内容。
在内容上,《注释刑法小全书》更新并扩充了自2022年以来的《刑法修正案(十二)》、司法解释、司法解释性文件、指导性案例与参考案例等。
在篇幅上,为便于读者携带,《注释刑法小全书》成品尺寸由《注释刑法全书》的185mm×260mm缩编为130mm×185mm,全书1500多页,300多万字;较《注释刑法全书》减少近1000页,200万字。

作者简介
陈兴良、刘树德、王芳凯【编】【中国】【现当代】
————————————————————
陈兴良:北京大学刑法学教授,博士生导师,著名刑法学家;

刘树德【编】【中国】【现当代】
————————————————————
刘树德:最高人民法院司改办副主任,刑法学博士;

王芳凯【编】【中国】【现当代】
————————————————————
王芳凯:北京大学法学院刑法学法学博士,德国刑法学博士,中国社会科学大学法学院博士后研究人员。

目  录
简目
总则
第一章刑法的任务、基本原则和适用范围0003
第二章犯罪0019
第一节犯罪和刑事责任0019
第二节犯罪的预备、未遂和中止0043
第三节共同犯罪0049
第四节单位犯罪0057
第三章刑罚0065
第一节刑罚的种类0065
第二节管制0073
第三节拘役0087
第四节有期徒刑、无期徒刑0091
第五节死刑0094
第六节罚金0102
第七节剥夺政治权利0106
第八节没收财产0110
第四章刑罚的具体运用0114
第一节量刑0114
第二节累犯0127
第三节自首和立功0131
第四节数罪并罚0147
第五节缓刑0155
第六节减刑0168
第七节假释0182
第八节时效0198
第五章其他规定0207
分则
第一章危害国家安全罪0225
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0241
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0355
第一节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0355
第二节走私罪0399
第三节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0434
第四节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0473
第五节金融诈骗罪0562
第六节危害税收征管罪0598
第七节侵犯知识产权罪0624
第八节扰乱市场秩序罪0664
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0718
第五章侵犯财产罪0823
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0912
第一节扰乱公共秩序罪0912
第二节妨害司法罪1058
第三节妨害国(边)境管理罪1105
第四节妨害文物管理罪1116
第五节危害公共卫生罪1131
第六节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1154
第七节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1204
第八节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罪1252
第九节制作、贩卖、传播*秽物品罪1265
第七章危害国防利益罪1283
第八章贪污贿赂罪1306
第九章渎职罪1369
第十章军人违反职责罪1442
附则案例索引1479
主题词索引1525
详目
详目

总则
第一章刑法的任务、基本原则和适用范围
第一条【立法目的与根据】
第二条【刑法的任务】
第三条【罪刑法定原则】
第四条【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
第五条【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第六条【属地管辖原则】
第七条【属人管辖原则】
第八条【保护管辖原则】
第九条【普遍管辖原则】
第十条【域外刑事判决的消极承认】
第十一条【外交特权和豁免权】
第十二条【从旧从轻原则】
第二章犯罪
第一节犯罪和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犯罪的概念】
第十四条【故意犯罪】
第十五条【过失犯罪】
第十六条【不可抗力和意外事件】
第十七条【刑事责任年龄】
第十七条之一【刑事责任年龄:老年人犯罪】
第十八条【特殊人员的刑事责任能力】
第十九条【又聋又哑的人或盲人的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正当防卫】
第二十一条【紧急避险】
第二节犯罪的预备、未遂和中止
第二十二条【犯罪预备】
第二十三条【犯罪未遂】
第二十四条【犯罪中止】
第三节共同犯罪
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
第二十六条【主犯】
第二十七条【从犯】
第二十八条【胁从犯】
第二十九条【教唆犯】
第四节单位犯罪
第三十条【单位犯罪】
第三十一条【单位犯罪的处罚原则】
第三章刑罚
第一节刑罚的种类
第三十二条【刑罚的种类】
第三十三条【主刑的种类】
第三十四条【附加刑的种类】
第三十五条【驱逐出境】
第三十六条【赔偿经济损失与民事优先原则】
第三十七条【免予刑事处罚与非刑罚性处置措施】
第三十七条之一【从业禁止】
第二节管制
第三十八条【管制的期限与管制刑的执行】
第三十九条【管制犯的义务、劳动报酬】
第四十条【管制的解除】
第四十一条【管制刑期的计算和折抵】
第三节拘役
第四十二条【拘役的期限】
第四十三条【拘役的执行】
第四十四条【拘役的刑期计算与折抵】
第四节有期徒刑、无期徒刑
第四十五条【有期徒刑的期限】
第四十六条【有期徒刑与无期徒刑的执行】
第四十七条【有期徒刑的刑期计算与折抵】
第五节死刑
第四十八条【死刑、死缓的适用条件与核准程序】
第四十九条【不适用死刑的对象】
第五十条【死缓的法律后果】
第五十一条【死缓的期间及减为有期徒刑的刑期计算】
第六节罚金
第五十二条【罚金数额的决定根据】
第五十三条【罚金的缴纳、减免】
第七节剥夺政治权利
第五十四条【剥夺政治权利的内容】
第五十五条【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
第五十六条【剥夺政治权利的适用对象】
第五十七条【对死刑、无期徒刑罪犯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
第五十八条【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计算、效力与执行】
第八节没收财产
第五十九条【没收财产】
第六十条【正当债务的偿还】
第四章刑罚的具体运用
第一节量刑
第六十一条【量刑根据】
第六十二条【从重、从轻处罚】
第六十三条【减轻处罚】
第六十四条【追缴违法所得、没收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
财物】
第二节累犯
第六十五条【一般累犯】
第六十六条【特别累犯】
第三节自首和立功
第六十七条【自首与坦白】
第六十八条【立功】
第四节数罪并罚
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前一人犯数罪的并罚】
第七十条【判决宣告后刑罚执行完毕前发现漏罪的并罚】
第七十一条【判决宣告后刑罚执行完毕前又犯新罪的并罚】
第五节缓刑
第七十二条【缓刑的适用条件、禁止令与附加刑的执行】
第七十三条【缓刑考验期限】
第七十四条【不适用缓刑的对象】
第七十五条【缓刑犯应遵守的规定】
第七十六条【社区矫正与缓刑考验合格的处理】
第七十七条【缓刑的撤销】
第六节减刑
第七十八条【减刑的适用条件与限度】
第七十九条【减刑程序】
第八十条【无期徒刑减刑的刑期计算】
第七节假释
第八十一条【假释的适用条件】
第八十二条【假释程序】
第八十三条【假释考验期限与计算】
第八十四条【假释犯应遵守的规定】
第八十五条【社区矫正与假释考验期满的处理】
第八十六条【假释的撤销】
第八节时效
第八十七条【追诉期限】
第八十八条【不受追诉时效限制的情形】
第八十九条【追诉期限的计算】
第五章其他规定
第九十条【民族自治地方对本法的变通或补充规定】
第九十一条【公共财产】
第九十二条【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
第九十三条【国家工作人员】
第九十四条【司法工作人员】
第九十五条【重伤】
第九十六条【违反国家规定】
第九十七条【首要分子】
第九十八条【告诉才处理】
第九十九条【以上、以下、以内】
第一百条【前科报告义务】
第一百零一条【总则的适用】
分则
第一章危害国家安全罪
第一百零二条【背叛国家罪】
第一百零三条【分裂国家罪】【煽动分裂国家罪】
第一百零四条【武装叛乱、暴乱罪】
第一百零五条【颠覆国家政权罪】【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
第一百零六条【与境外勾结的从重处罚规定】
第一百零七条【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
第一百零八条【投敌叛变罪】
第一百零九条【叛逃罪】
第一百一十条【间谍罪】
第一百一十一条【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
情报罪】
第一百一十二条【资敌罪】
第一百一十三条【本章之罪死刑、没收财产的适用】
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
第一百一十四条【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
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第一百一十五条【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
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失火罪】【过失决水罪】【过失爆
炸罪】【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
共安全罪】
第一百一十六条【破坏交通工具罪】
第一百一十七条【破坏交通设施罪】
第一百一十八条【破坏电力设备罪】【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
第一百一十九条【破坏交通工具罪】【破坏交通设施罪】【破坏电力设备罪】
【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过失损坏交通工具罪】【过失损
坏交通设施罪】【过失损坏电力设备罪】【过失损坏易燃
易爆设备罪】
第一百二十条【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
第一百二十条之一【帮助恐怖活动罪】
第一百二十条之二【准备实施恐怖活动罪】
第一百二十条之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煽动实施恐怖活动罪】
第一百二十条之四【利用极端主义破坏法律实施罪】
第一百二十条之五【强制穿戴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服饰、标志罪】
第一百二十条之六【非法持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物品罪】
第一百二十一条【劫持航空器罪】
第一百二十二条【劫持船只、汽车罪】
第一百二十三条【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罪】
第一百二十四条【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过失损坏广
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
第一百二十五条【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
物罪】【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罪】
第一百二十六条【违规制造、销售枪支罪】
第一百二十七条【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抢劫枪支、
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
第一百二十八条【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非法出租、出借枪
支罪】
第一百二十九条【丢失枪支不报罪】
第一百三十条【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危险物品危及公共
安全罪】
第一百三十一条【重大飞行事故罪】
第一百三十二条【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
第一百三十三条【交通肇事罪】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危险驾驶罪】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二【妨害安全驾驶罪】
第一百三十四条【重大责任事故罪】【强令、组织他人违章冒险作业罪】
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危险作业罪】
第一百三十五条【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
第一百三十五条之一【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安全事故罪】
第一百三十六条【危险物品肇事罪】
第一百三十七条【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
第一百三十八条【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
第一百三十九条【消防责任事故罪】
第一百三十九条之一【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
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第一节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
第一百四十条【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第一百四十一条【生产、销售、提供假药罪】
第一百四十二条【生产、销售、提供劣药罪】
第一百四十二条之一【妨害药品管理罪】
第一百四十三条【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
第一百四十四条【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第一百四十五条【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
第一百四十六条【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
第一百四十七条【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罪】
第一百四十八条【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罪】
第一百四十九条【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的犯罪的其他情形及其处罚的
规定】
第一百五十条【单位犯本节之罪的处罚规定】
第二节走私罪
第一百五十一条【走私武器、弹药罪】【走私核材料罪】【走私假币罪】【走私
文物罪】【走私贵重金属罪】【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
品罪】【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
第一百五十二条【走私*秽物品罪】【走私废物罪】
第一百五十三条【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
第一百五十四条【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
第一百五十五条【以走私罪论处的情形】
第一百五十六条【走私罪共犯】
第一百五十七条【对武装掩护走私和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缉私犯罪
的处罚】
第三节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
第一百五十八条【虚报注册资本罪】
第一百五十九条【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
第一百六十条【欺诈发行证券罪】
第一百六十一条【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
第一百六十二条【妨害清算罪】
第一百六十二条之一【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
报告罪】
第一百六十二条之二【虚假破产罪】
第一百六十三条【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第一百六十四条【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对外国公职人员、国际
公共组织官员行贿罪】
第一百六十五条【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
第一百六十六条【为亲友非法牟利罪】
第一百六十七条【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
第一百六十八条【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国有公司、企业、
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
第一百六十九条【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公司、企业资产罪】
第一百六十九条之一【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
第四节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
第一百七十条【伪造货币罪】
第一百七十一条【出售、购买、运输假币罪】【金融工作人员购买假币、
以假币换取货币罪】
第一百七十二条【持有、使用假币罪】
第一百七十三条【变造货币罪】
第一百七十四条【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伪造、变造、转让金融机构经营
许可证、批准文件罪】
第一百七十五条【高利转贷罪】
第一百七十五条之一【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
第一百七十六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第一百七十七条【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
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
信息罪】
第一百七十八条【伪造、变造国家有价证券罪】【伪造、变造股票、公司、
企业债券罪】
第一百七十九条【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
第一百八十条【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利用未公开信息交
易罪】第一百八十一条【编造并传播证券、期货交易虚假信息罪】【诱骗投资者
买卖证券、期货合约罪】
第一百八十二条【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
第一百八十三条【保险公司工作人员骗取保险金的处理】
第一百八十四条【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受贿的处理】
第一百八十五条【金融机构工作人员挪用资金的处理】
第一百八十五条之一【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罪】【违法运用资金罪】
第一百八十六条【违法发放贷款罪】
第一百八十七条【吸收客户资金不入帐罪】
第一百八十八条【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
第一百八十九条【对违法票据承兑、付款、保证罪】
第一百九十条【逃汇罪】
第一百九十一条【洗钱罪】
第五节金融诈骗罪
第一百九十二条【集资诈骗罪】
第一百九十三条【贷款诈骗罪】
第一百九十四条【票据诈骗罪】【金融凭证诈骗罪】
第一百九十五条【信用证诈骗罪】
第一百九十六条【信用卡诈骗罪】
第一百九十七条【有价证券诈骗罪】
第一百九十八条【保险诈骗罪】
第一百九十九条【删除】
第二百条【单位犯本节规定之罪的处罚规定】
第六节危害税收征管罪
第二百零一条【逃税罪】
第二百零二条【抗税罪】
第二百零三条【逃避追缴欠税罪】
第二百零四条【骗取出口退税罪】
第二百零五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
发票罪】
第二百零五条之一【虚开发票罪】
第二百零六条【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第二百零七条【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第二百零八条【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
发票罪】
第二百零九条【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
款发票罪】【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非法
出售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非法出售
发票罪】
第二百一十条【盗窃、骗取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其他相关发票的处罚
规定】
第二百一十条之一【持有伪造的发票罪】
第二百一十一条【单位犯本节规定之罪的处罚规定】
第二百一十二条【优先追缴税款、出口退税款】
第七节侵犯知识产权罪
第二百一十三条【假冒注册商标罪】
第二百一十四条【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第二百一十五条【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
第二百一十六条【假冒专利罪】
第二百一十七条【侵犯著作权罪】
第二百一十八条【销售侵权复制品罪】
第二百一十九条【侵犯商业秘密罪】
第二百一十九条之一【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商业秘密罪】
第二百二十条【单位犯本节规定之罪的处罚规定】
第八节扰乱市场秩序罪
第二百二十一条【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
第二百二十二条【虚假广告罪】
第二百二十三条【串通投标罪】
第二百二十四条【合同诈骗罪】
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第二百二十五条【非法经营罪】
第二百二十六条【强迫交易罪】
第二百二十七条【伪造、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罪】【倒卖车票、船票罪】
第二百二十八条【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
第二百二十九条【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
第二百三十条【逃避商检罪】
第二百三十一条【单位犯本节规定之罪的处罚规定】
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罪】
第二百三十三条【过失致人死亡罪】
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罪】
第二百三十四条之一【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
第二百三十五条【过失致人重伤罪】
第二百三十六条【强奸罪】
第二百三十六条之一【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
第二百三十七条【强制猥亵、侮辱罪】【猥亵儿童罪】
第二百三十八条【非法拘禁罪】
第二百三十九条【绑架罪】
第二百四十条【拐卖妇女、儿童罪】
第二百四十一条【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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