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简介:
王瑞君,法学博士,山东大学威海分校法学院教授。2007年美国南德州法律大学访问学者。出版专著一部,发表学术论文50余篇,主持或参加教育部社科规划项目、国家社科基金项目等多项课题臼勺研究工作。
内容简介:
罪刑法定的司法化是罪刑法定实现的关键,其中法律方法的运用尤为重要。选取方法论的视角,将法律方法的理论与刑法丰富的素材和实践中遇到的大量疑难案件相结合,研究刑事个案裁判的思维方式和思维范例,并重点阐明法治后发型的我国罪刑法定司法化中法律方法运用的基本立场,此为本书的主旨所在。
摘要:
―、罪刑法定的实现——一个待深入耕耘的领域
自罪刑法定早期渊源即1215年英国《大宪章》开始,罪刑法定原则由刑事古典学派倡导的思想学说到各国实体法对该原则的确立,从绝对罪刑法定到相对罪刑法定,该原则始终是哲学家、法学家关注的热点。我国1997年修订的《刑法》确立了罪刑法定原则,在我国刑法目前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围绕这一原则,我国刑法学界和司法实务界掀起了一个新的研究髙潮,除新版刑法教科书均将该原则作为刑法的重要内容予以阐述外,论文、专著、会议等形式都对这一原则给予了髙度的重视,出现了罪刑法定的研究盛况,相关研究成果对推动我们对罪刑法定的深人理解,加深对刑法甚至对新时代整个刑事法律的理念、蕴涵的理解具有重要的价值。
随着法治建设的不断推进,中国法学研究逐步由"宏大叙事"转向"微观论证",人们越来越关注如何将写在纸上的法律规范转化为现实的法律秩序,关注法治秩序如何操作的问题。刑事法治是由法治得出的合乎逻辑的结论,其研究和实践,也大抵如此。刑事法治意味着以刑法国家刑罚权,包括对立法权、司法权的,保障公民的自由与权利。从这个意义上说,罪刑法定原则是刑事法治题中的应有之义,或者说,刑事法治在刑法领域的直接体现和根本的标志就是罪刑法定的确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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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导论
一、罪刑法定的实现——一个待深入耕耘的领域
二、罪刑法定的实现与法律方法
第一章 刑法的机械适用与绝对罪刑法定的命运
一、机械适用设计下罪刑法定的特征
(一)形式主义的罪刑法定
(二)三段论的基本裁判思维模式
(三)法官是法律的喉舌
(四)以人权保障、法的安定性作为价值追求
二、刑法机械适用与绝对罪刑法定的历史背景与根源
(一)社会背景与根源
(二)思想文化根源
(三)学说促进
(四)制度支撑
三、刑法机械适用与绝对罪刑法定的命运及其启示
四、严格法制时代英美严格程序规制的罪刑法定
第二章 通过解释实现罪刑法定
一、罪刑法定原则下刑法解释的必要性
(一)罪刑法定的演进与刑法解释权向法官的回归
(二)罪刑法定之“法”需要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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