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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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陈小燕 著
出版社人民出版社
ISBN9787010070988
出版时间2008-07
装帧平装
开本16开
纸张胶版纸
定价49元
货号SC:9787010070988
上书时间2024-11-20
商品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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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陈小燕,1964年生,现任湖北大学政法与公共管理学院副教授、硕士生导师、法学系党支部书记、中国法学会会员。2000年毕业于武汉大学法学系,获民商法硕士学位。从事法学专业教学20余年,主讲“民法学”、“民事诉讼法学”等课程,其中“民法学”被评为湖北大学优质课程,2004年3月,被聘为湖北大学民法学课程责任教授。曾先后在《光明日报》、《人民日报》、《武汉大学学报》、《江汉论坛》等报刊上发表学术论文30余篇。
内容简介:
本书分为五编:第一编为总论,主要阐述物权法的基本概念、基本原则及其他基本理论。第二编为所有权,介绍了所有权的一般规定,包括所有权的种类、取得方式等。第三编为用益物权,根据新颁布的《物权法》的体例,重点介绍了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等相关规定。第四编为担保物权,结合我国《物权法》的新规定,分别对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等担保物权作了详细的介绍。第五编为占有,简单地阐述了占有制度的基本理论问题。
摘要:
第一章 物权法总论
第一节 物权法概述
一、物权法的概念和特征
(一)物权法的概念
物权法是大陆法系特有的概念。在大陆法的民法体系中,有专门的财产法用来调整财产关系,其中包括物权法和债权法,可见,物权法是整个财产法体系架构中的重要组成部分。自19世纪以来,物权法一直是大陆法系国家重要的民事法律制度之一。但是,罗马法和1804年的《法国民法典》都未对物和物权进行严格的界定,直到1896年《德国民法典》将物作为权利的客体规定在总则部分,并将物权、债权和继承作为三种不同性质的财产权,独立成编规定其中。至此,物权法作为自身体系独立和内容完整的法律制度陆续为大陆法诸国所知悉并加以推崇。在英美法系国家,本无民法的概念,亦无物权法的概念,有关物权的法律规范主要规定在财产法中,它是与侵权行为法、合同法相对应的法律。从内容上分析,英美法的财产法基本上包括了大陆法的物权法内容,甚至有些属于大陆法中合同法的内容,如租赁、赠与等也包括在其财产法的范围之中。
一般而言,大陆法中的物权法概念可以从广义和狭义两个方面来理解。广义的物权法,亦称为实质意义上的物权法,是指调整民事主体对物的直接支配和利用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其具体内容包括:物权种类及其权能、物权的效力、物权的行使、物权的变动以及物权的保护等具体法律制度。就我国目前的立法情况来看,实质意义上的物权法包括:2007年3月16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民法通则》中关于“所有权及与所有权相关的财产权”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以下简称《宪法》)中关于所有制、土地及其他自然资源权属的规定等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以下简称《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以下简称《海域使用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以下简称《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以下简称《草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以下简称《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以下简称《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以下简称《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以下简称《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以下简称《文物保护法》)等法律以及大量的行政法规中有关物权的规定。
狭义的物权法又称形式意义上的物权法,在大陆法系国家一般指民法典中的物权篇。我国尚未有统一的民法典,但2007年3月,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目前迄今为止专享被全国人大常委会“七次审议”的法律草案,经历了近13年的广泛讨论与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在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上顺利获得通过,并于2007年10月1日正式实施。该法对物权关系做出了全面系统化的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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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前言
第一编 总论
第一章 物权法总论
第一节 物权法概述
一、物权法的概念和特征
二、物权法的价值
三、《物权法》的制定和对我国《物权法》的评价
第二节 物权法的内容和体系
一、物权法的内容
二、物权法的体系和我国《物权法》
第三节 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一、物权法的基本原则概述与我国《物权法》
二、平等保护原?
三、物权法定原则
四、一物一权原则
五、公示公信原则
第二章 物权概论
第一节 物权的概念和特征
一、物权的概念
二、物权的特征
三、物权与其他财产权的比较
第二节 物权的种类
一、物权的学理分类
二、民法上对物权的分类与我国《物权法》
第三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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