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律逻辑新编教程97875671076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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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逻辑新编教程97875671076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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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濮方平,王萍丽主编

出版社上海大学出版社

ISBN9787567107656

出版时间2013-07

装帧平装

开本16开

定价36元

货号8032960

上书时间2025-01-08

哲仁书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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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品详情   

品相描述:全新
商品描述
内容摘要
一是论据不足。这就是指在论证过程中,论据为真,与论题有一定联系,但不够充分,不足以合乎逻辑地推出论题。例如,某甲因屡次被公司某领导斥责,怀恨在心,一天曾当着别的同事的面扬言要狠狠教训该领导一顿。没过几天,该领导在回家的路上真的被人连捅几刀致重伤。如果据此推出某甲是凶手,就属于证据不足,因为仅有作案动机不足以构成作案的充分条件。
  再如,张华在这次选举中一定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因为,他已年满18周岁。在此例中,张华已年满18周岁仅仅只是它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必要条件而非充分条件。所以这个论证过程存在论据不足的情况,犯了“不能推出”的逻辑错误。
  二是论据与论题不相干,又称为不成理由。这就是指在一论证过程中,论据是真实的,但与要论证的论题根本不存在逻辑联系。从不相干的论据出发,当然无法确认论题的真实性或虚假性。司法工作中犯此错误的并不少见,例如,某被告与一名12岁男孩在大街一侧的人行道上玩排球,该男孩打了一个低球,被告用脚接球,但未能稳住,球滚上马路。此时,吕某骑车经过,车轮轧球,人摔倒,头触地,造成闭合颅脑损伤,合并脑出血,经抢救无效,两天后死亡。检察院以被告犯交通肇事罪提起公诉。该案中论题“被告犯交通肇事罪”与所述的事实和法律依据毫不相干,因为交通肇事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从事交通运输的人员;客观方面是交通运输人员过失地违反规章制度,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而于被告而言两项均不符合,被告的行为不能成为“被告犯交通肇事罪”的论据。
  三是自相矛盾。这就是指在一论证过程中,论据与论据、论据与论题之间互相矛盾,即论题与论据之间在内容上毫无联系。如果作为论证根据的论据与论据之间存在矛盾,是不能推出论题的。例如,在判决书确认被告认罪态度时,前文写道“被告认罪态度好,对所犯罪行供认不讳”。后文又写道“被告拒不承认以上犯罪事实,绝无悔过之意”。显然犯了论据与论据“自相矛盾”的逻辑错误,我们无法确认被告的认罪态度到底怎样。
  如果论据与论题之间存在矛盾,那么论据就无法证明该论题,却只能证明与该论题存在矛盾关系的反论题,我们可用一成语来确切形容,即“适得其反”。例如,某法院审理被告(某领导)受贿案,判决书中认定该领导收受的6000元现金是某公司在春节期间拜年送给他的礼物,该领导亦未为其谋取利益,但判决书结论部分却适用我国《刑法》有关规定,判处没收被告这6000元现金,根据我国《刑法》规定,没收财产是附加刑,适用前提是被告的行为已构成犯罪,即判决认定“该领导的行为已构成受贿罪”(论题),而论据于判决前文却通过事实依据认定被告的行为无罪,因此这份判决书的论据与论题是自相矛盾的。
  四是以人为据。在论证过程中,不是以事实和已经证明的科学原理为依据,而是以与论题有关的人的权威、地位、品德、人格等作为论证这一判断真假的依据,这就是“以人为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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