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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张杰主编
出版社山东人民出版社
ISBN9787209111416
出版时间2017-11
装帧平装
开本其他
定价32元
货号9121784
上书时间2025-01-04
专题一 发展和完善我国选举制度——以湖南衡阳破坏选举案为例
专题二 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问题研究——以山东省潍坊市为例
专题三 的代表性问题研究——以梁广镇事件为例
专题四 我国法治建设中的人权保障问题研究——以四川阆中事件为例
专题五 地方政府行政决策合法性问题研究——以深圳市汽车限购决策为例
专题六 新业态背景下的法律适用与调整——以“专车案”为例
专题七 公民权利与**权力的平衡与调适——以“北雁云依”姓名权行政诉讼案为例
专题八 民众维权与政府回应——以“唐慧案”为例
专题九 惩罚性赔偿的法律适用——《食品安全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与《侵权责任法》的法律冲突与竞合
专题十 领导干部应急管理策略的法治思维——对天津港特别重大火灾事故的反思
专题十一 职务犯罪的惩治和预防——以山东某县农业系统窝案为例
专题十二 我国农村基层社会治理问题研究——以故意杀人案为例
专题十三 实施知识产权战略建设创新型——以西电捷通公司为例
专题十四 加强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的思考——以“天价鱼事件”为例
后记
《党校法学教学案例研究》:
一、关于案件的定性
2013年12月29日的《人民日报》,对“衡阳贿选事件”定性为“三个挑战”:对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挑战、对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挑战以及对党纪国法的挑战。
“三个挑战”的定性,可谓,即从案件性质上,不仅仅是一个法律问题,同时是一个严肃的政治问题。分析该案,要着重于从政治上把握它的性质。
(一)该案构成了对我国根本政治制度的挑战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根本政治制度,它是我国作为社会主义实现人民当家作主的根本制度安排,人民当家作主,是通过选举代表组织人民代表大会得以实现的。人民代表大会作为国家权力机关,代表人民行使立法权、人事任免权、重大事项决定权和监督权等权力,通过选举产生“一府两院”,是国家行政权力和司法权力的合法性基础。人民代表大会上述权力的行使,是建立在真正代表人民这一根本基础上的。
“衡阳贿选事件”发生后,由529名市代表组成的衡阳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几乎全军覆没,无法行使地方国家权力机关职能。由此产生连锁影响:由本届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衡阳市人民、衡阳市中级和衡阳市是否还具有合法性依据?如果合法性尚存,又对谁负责?受谁监督?如果不具合法性,是否需要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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