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族地区重点生态功能区建设的法律对策研究97875203778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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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廖华
出版社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ISBN9787520377867
出版时间2020-11
装帧平装
开本16开
定价110元
货号11030145
上书时间2024-12-28
商品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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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廖华,1977年1月生,江西南昌人,先后获法学学士(中南政法学院,1998年)、经济法学硕士(中南财经政法大学,2001年)、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博士(武汉大学,2007年)学位。现为中南民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主要从事民族地区生态文明法治建设的研究工作,在《民族研究》《法商研究》《中南民族大学学报》等刊物发表学术论文数十篇,主持完成国家社科、教育部、国家民委项目各一项。
目录
第一章 民族地区重点生态功能区建设的宏观考察
第一节 民族地区重点生态功能区建设的背景
一 重点生态功能区制度的由来和界定
二 民族地区重点生态功能区分布情况
第二节 重点生态功能区的功能与目标
一 重点生态功能区的功能
二 重点生态功能区的发展目标
第三节 民族地区建设重点生态功能区的权益分析
一 少数民族群体权益的得失
二 民族地区政府履职难度加大
三 国家宏观层面的利益增进
第二章 民族地区重点生态功能区建设的法律需求及立法原则
第一节 民族地区重点生态功能区建设的法律需求
一 利益冲突需要法律调控
二 提供政府行使事权的法律依据
三 实现公共政策法律化
第二节 民族地区重点生态功能区法律的定位与特性
一 法律定位:政策法与监管法一体
二 法律特性:跨界性、交错性、综合性
第三节 民族地区重点生态功能区立法的基本原则
一 效率优先原则
二 兼顾公平原则
三 公众参与原则
四 民族区域自治原则
第三章 民族地区重点生态功能区的立法现状
第一节 民族地区重点生态功能区的法律解构
一 评估对象的选择
二 评估对象的解构
第二节 民族地区重点生态功能区的限制类规范
一 国家层面的限制类规范
二 民族地区的地方立法
第三节 民族地区重点生态功能区的补偿类规范
一 国家层面的补偿类规范
二 民族地区的地方立法
第四章 民族地区重点生态功能区法律实施的成效
第一节 限制类规范实施的成效
一 部分民族地区实现“多规合一”
二 环境管理制度成效显著
三 产业清单遏制了禁止类和限制类产业新增
四 环境行政公益诉讼推动地区环境治理
第二节 补偿类规范实施成效
一 中央对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持续增长
二 “项目制”财政转移支付稳步推进
三 流域及其他新型生态补偿开始试点
第五章 民族地区重点生态功能区法律存在的问题
第一节 限制类规范的问题分析
一 “多规合一”下的生态空间用途管制制度缺失
二 环境管理类法律的问题
三 产业准入负面清单制度的实施障碍
四 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的实施问题
第二节 补偿类规范的问题
一 生态补偿法律含义不统一
二 制度稳定性和科学性不够
三 制度保障措施不足
四 其他类型补偿方式的制度化空缺
第三节 激励类规范供给不足
一 激励类规范的界定
二 激励性规范的功效
第六章 民族地区重点生态功能区立法的完善
第一节 民族地区重点生态功能区立法中央地立法事权的划分
一 央地立法事权划分的法律依据
二 央地立法事权划分的现实依据
三 重点生态功能区立法内容的划分
第二节 国家层面立法的完善
一 限制类立法
二 补偿类立法
三 激励类立法
第三节 民族地区地方立法的主要内容和模式选择
一 民族地区地方立法内容的初步设想
二 民族地区地方立法的形式和方法
余论
参考文献
内容摘要
本书从《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内容入手,分析其通过区域分工提高国土空间开发效率的理念,发现环境保护并非重点生态功能区建设的专享目标。本书尝试超越环境规制的分析框架,提出民族地区重点生态功能区的法律制度设计,应体现多重价值目标:在改善区域生态环境质量的基础上践行主体功能差异化的发展理念,解决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的矛盾,实现这部分民族地区的发展转型。从而应在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公众参与、民族区域自治这四大原则指导下,进行环境规制、生态补偿、市场激励同时起作用的综合法律制度设计。
精彩内容
本书从《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内容入手,分析其通过区域分工提高国土空间开发效率的理念,发现环境保护并非重点生态功能区建设的唯一目标。本书尝试超越环境规制的分析框架,提出民族地区重点生态功能区的法律制度设计,应体现多重价值目标:在改善区域生态环境质量的基础上践行主体功能差异化的发展理念,解决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的矛盾,实现这部分民族地区的发展转型。从而应在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公众参与、民族区域自治这四大原则指导下,进行环境规制、生态补偿、市场激励同时起作用的综合法律制度设计。
媒体评论
本书从重点生态功能区的由来和界定入手,发掘民族地区建设重点生态功能区的背景及各方权益得失。然后通过论证民族地区重点生态功能区建设的法律需求、法律定位与立法原则,形成评析现有法律制度的理论依据,从而在梳理现有立法并分析其实施成效的基础上,指出民族地区重点生态功能区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并以此为基础,从国家立法和民族地区地方立法两个层面探讨民族地区重点生态功能区立法的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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