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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冼艳
出版社知识产权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
ISBN9787513091831
出版时间2023-07
装帧平装
开本其他
定价68元
货号16243778
上书时间2024-12-27
冼艳,女,中山大学法学博士,现任职广西警察学院,曾历任广西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法院书记员、助理审判员、南宁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法官助理。
引 言
一、问题的提出/
二、研究背景/
三、研究现状/
四、本书的创新及不足之处/
五、研究的方法与本书的结构/
第一章 刑罚中环境修复措施的考察
第一节 刑罚中环境修复措施的产生与运用/
一、环境修复措施产生的历史渊源/
二、刑罚中环境修复措施的运用/
第二节 刑罚中环境修复措施运用的现实意义/
一、促进环境有效修复/
二、符合宽严相济的刑罚政策/
三、最大化地挽救犯罪行为人/
四、强化环境刑事责任体系/
第二章 刑罚中环境修复措施运用的困境及挑战
第一节 刑罚中环境修复措施运用的法律定性不准确/
一、认定为“刑事责任”的困惑/
二、认定为“行政责任”的困惑/
三、认定为“民事责任”的困惑/
第二节 刑罚中环境修复措施运用的合理性不足/
一、适用率偏低且“重惩罚、轻修复”/
二、环境修复目标不明确/
三、环境修复标准不统一/
四、多重经济性环境修复措施负担有失公平正义/
五、自由刑实刑影响环境修复措施的实际履行/
第三节 刑罚中环境修复措施运用的配套机制不完善/
一、公众参与制度的不完善/
二、环境修复验收制度不完善/
三、刑民、刑行环境修复衔接不畅/
第三章 刑罚中运用环境修复措施的法理依据
第一节 以修复性正义为价值的内核/
一、修复性司法理论下的环境公益嵌入/
二、修复性司法理论下的环境修复价值/
三、修复性司法理论与惩治环境犯罪的理论互洽/
第二节 以刑法谦抑性理论为伦理基石/
一、刑法的谦抑性/
二、刑法谦抑性追求刑罚轻缓化/
三、环境修复措施的运用符合刑罚轻缓化趋势/
第三节 以刑法生态化为方向指引/
一、刑法的生态化/
二、刑法生态化理论下的环境法益保护/
三、环境修复措施符合刑法生态化价值目标/
第四节 以罪责自负为基本遵循/
一、罪责自负理论/
二、罪责自负理论下的环境修复刑罚价值/
三、环境修复措施契合罪责自负的刑罚目标/
第四章 刑罚中环境修复措施运用的完善建议
第一节 对现行刑法价值导向的反思与调整/
一、对刑法惩罚性价值理念的反思/
二、对刑法补偿性价值导向的调整/
第二节 明确刑法中环境修复措施的刑罚定性/
一、区分不同环境修复措施的法律定性/
二、厘清刑罚意义上的环境修复措施/
三、明确刑罚意义上环境修复措施附加刑化的合理性依据/
四、完善刑罚意义上环境修复措施作为附加刑的立法/
五、规范化环境修复措施作为附加刑的适用条件/
第三节 刑罚中环境修复措施的合理化运用/
一、提高刑罚中环境修复措施的利用率/
二、构建合理化的环境修复目标/
三、分类制定科学的环境修复标准/
四、合理运用刑罚中各项经济性环境修复措施/
五、均衡刑罚中的自由刑与环境修复措施/
第四节 完善刑罚中运用环境修复措施的各项机制/
一、完善环境修复公众监督机制/
二、完善环境修复验收制度/
三、厘清刑民、刑行环境修复关系/
结 语
附录一 图表索引
附录二 部分调研照片
参考文献
后 记
本书聚焦于刑罚意义上环境修复措施在环境刑事司法实践中的运用进行研究,以完善刑罚中环境修复措施机制。
本文聚焦于刑罚意义上环境修复措施在环境刑事司法实践中的运用进行研究,以完善刑罚中环境修复措施机制。首先,对2021年度在判项中运用了环境修复措施的411份刑事裁判文书进行考察,提出环境修复措施的运用仍存在四个方面的不足:一是刑罚中环境修复措施运用的法律定性不准确;二是刑罚中环境修复措施运用的合理性不足;三是刑罚中环境修复措施的运用配套机制不完善。其次,明确刑罚中运用环境修复措施的法理依据,主要包括四个方面:一是契合修复性司法理论。二是符合刑法谦抑性理论。三是契合刑法生态化理论。四是切合罪责自负理论。最后,对刑罚中环境修复措施的运用提出完善建议。主要从三个方面进行完善:一是对现行刑法的惩罚性价值导向进行了反思和调整。二是明确刑法中环境修复措施的刑罚定性。三是对刑罚中环境修复措施的合理化运用提出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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