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公害诉讼理论与案例评析97871000422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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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冷罗生著
出版社商务印书馆
ISBN9787100042277
出版时间2005-01
装帧平装
开本32开
定价25元
货号725713
上书时间2024-1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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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环境保全与《日本国宪法》(代序)绪论第一编 日本公害案件及其民事解决的途径 第一章 日本公害及其诉讼理论 第一节 日本公害形成的原因 第二节 公害的概念及其特征 第三节 公害的种类与形态 第四节 公害案件的民事判例理论 第二章 噪音、震动污染诉讼 第一节 噪音、震动污染诉讼概况 第二节 噪音、震动污染的相关立法 第三节 噪音、震动污染的诉讼理论 案例评析 民用机场噪音诉讼: 大阪国际机场噪音诉讼 ——最高法院1981年12月16日大法庭判决案 军用机场噪音诉讼: 横田基地飞机噪音诉讼 ——最高法院1994年2月25日第一小法庭判决案 新干线、铁路噪音诉讼: 名古屋新干线噪音诉讼 ——最高法院1988年12月8日第二小法庭判决案 高速公路噪音诉讼: 国道四三号线噪音诉讼 ——最高法院1995年7月7日第二小法庭判决案 广告宣传噪音诉讼: 列车内广告播放噪音诉讼 ——东京高等法院1982年12月21日判决案 其他生活噪音诉讼: 卡拉OK噪音诉讼 ——札幌地方法院1992年5月10日判决案 第三章 大气污染 第一节 大气污染的现状 第二节 大气污染的立法及其有关标准 第三节 大气污染的诉讼理论 案例评析 产业型大气污染诉讼: 川崎制铁有限公司千叶制铁所污染诉讼 ——千叶地方法院1988年11月17日判决案 都市型大气污染诉讼: 东京大气污染诉讼 ——东京地方法院2002年10月29日判决案 第四章 水质污染 第一节 水质污染的现状 第二节 水质污染的立法 第三节 水质污染的诉讼理论 案例评析 产业型水质污染诉讼: 熊本水俣病诉讼 ——熊本地方法院1993年3月25日判决案第二编 日本公害的行政诉讼 第一章 日本公害的行政诉讼现状 第二章 日本公害的行政诉讼理论 第一节 取消诉讼 第二节 住民诉讼 第三节 国家赔偿诉讼 案例评析 住民诉讼: 田子海港污泥诉讼 ——最高法院1982年7月13日第三小法庭判决案 取消诉讼: 风成审判 ——福冈高等法院1973年10月19日判决案第三编 日本公害刑事审判 第一章 日本公害刑事审判的现状 第一节 环境刑法及其特征 第二节 环境刑事审判的现状 第二章 日本公害中的直罚主义 第一节 排放标准与直罚主义 第二节 污染控制程序中的义务与刑罚 第三章 日本公害刑事审判理论 案例评析 《公害罪法》相关的刑事案件: 大东铁丝有限公司盐酸毒气喷出案件 ——最高法院1987年9月22日第三小法庭判决案 《废弃物处理法》相关的刑事案件: “豆腐渣”案件 ——最高法院1999年3月10日第二小法庭判决案第四编 日本公害的非诉讼处理方式 第一章 公害纠纷处理制度及其非诉讼处理方式 第一节 公害纠纷处理制度 第二节 非诉讼公害纠纷处理方式 第二章 公害纠纷处理程序的方法及现状 第一节 公害纠纷处理程序的方法 第二节 公害纠纷处理的状况 案例评析 产业废弃物调解案件: 香川县丰岛产业废弃物案件 ——中央公害调整委员会1998年调解案件 中止围湖造田工程的调解案件: 岛根、鸟取两县临界的中海本庄地区因实施围湖造田工程而影响水质申请调解的案件 ——中央公害调整委员会2001年4月6日调解案附录一 日本20世纪大事表附录二 日本环境审判中适用的相关法律、法规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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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全是现代国家最重要的课题之一。第二次世界大战后,伴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和产业化的提高,产生了各种各样的环境污染,导致了生态系统的破坏,甚至危及到了人类赖以生存的基础。如何摆脱这一严重的危险困境,是当今每一个国家都面临的重大问题,环境保全由此应运而生。
对于上述环境保全问题,每个国家都采取了各种各样的措施。例如,有关环境保全的规定(亦即环境保全的条款),有的国家或地区是通过制定法律的形式来加以明确的,有的国家或地区是通过在宪法中设定专门条款来确定的。用法律形式来规定环境保全的代表国家是美国,用宪法方式加以确定的国家至1991年止,已达到了40个国家。但是,这些国家在宪法中作为标准的环境保全条款内容不尽相同,从内容来区分,可以分为以下三种类型:第一,宪法规定了国民的相关环境权利和设定了国家的相关环境保全责任和义务。如1969年《美国宾夕法尼亚州宪法》第1条第27款规定了州民享有“清净的大气、清洁的水”的权利,保全所有的天然资源是政府的责任和义务。第二,宪法规定了有关环境权和环境保全等是国家和国民共同的责任和义务。这类典型的代表是1978年的《西班牙宪法》(第45条)。另外,1972年联合国人类环境会议上通过的《人类环境宣言》也属于此种类型。第三,将环境保全专门规定为国家的责任和义务。代表国家是德国。该国基本法第20条a款规定:保全所有的自然生活的基础是国家的责任和义务。
从以上各个国家采取的环境保全课题的方法来看,用法律形式将环境保全条款写入宪法典的国家在逐步增加,而且,越来越引人注目的是,大多数国家特别重视从内容上明确规定环境保全为国民的责任和义务。
《日本国宪法》没有对环境保全作出明文的规定。但是,日本权威的宪法学说认为:有关日本国民的环境权和日本政府的环境保全责任及义务在《日本国宪法》中是能找到根据的。另外,在1972年颁布实施的《自然环境保全法》以及1993年公布实施的一系列环境基本法律的代表——《环境保全法》中,为了正确处理环境保全的问题,专门设定了日本政府、企事业单位、国民在环境保全方面的责任和义务。再者,日本的都、道、府、县也制定了相关的环境保全条例。最为典型的环境保全条例是东京都于1994年颁布实施的《环境保全基本条例》,该条例明确地规定了居民享有环境权,同时还规定所有的环境保全责任和义务应由地方自治政府、企事业单位、国民共同承担。从上述情况来看,虽然日本有关环境保全的立法状况比较复杂,但是,日本权威的宪法学说认为,日本是通过解释宪法,把环境权视为人权附随的一种有价值的权力来处理环境保全的。这种学说引起了人们极大的关注。客观地说,这种学说主张的处理环境保全的方式,至少到现今为止有比较充分的理由,但是,在环境保全的内容和方法上,将来这样的处理方式是否妥当,还是一个值得认真思考的问题。本文拟就从这些问题入手,阐述一下个人意见。首先,简要地概述环境保全问题在日本宪法方面的有关论述,其次,就环境保全问题,探讨日本的宪法应该采取什么对应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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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全是现代国家最重要的课题之一。第二次世界大战后,伴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和产业化的提高,产生了各种各样的环境污染,导致了生态系统的破坏,甚至危及到了人类赖以生存的基础。如何摆脱这一严重的危险困境,是当今每一个国家都面临的重大问题,环境保全由此应运而生。 对于上述环境保全问题,每个国家都采取了各种各样的措施。例如,有关环境保全的规定(亦即环境保全的条款),有的国家或地区是通过制定法律的形式来加以明确的,有的国家或地区是通过在宪法中设定专门条款来确定的。用法律形式来规定环境保全的代表国家是美国,用宪法方式加以确定的国家至1991年止,已达到了40个国家。但是,这些国家在宪法中作为标准的环境保全条款内容不尽相同,从内容来区分,可以分为以下三种类型:第一,宪法规定了国民的相关环境权利和设定了国家的相关环境保全责任和义务。如1969年《美国宾夕法尼亚州宪法》第1条第27款规定了州民享有“清净的大气、清洁的水”的权利,保全所有的天然资源是政府的责任和义务。第二,宪法规定了有关环境权和环境保全等是国家和国民共同的责任和义务。这类典型的代表是1978年的《西班牙宪法》(第45条)。另外,1972年联合国人类环境会议上通过的《人类环境宣言》也属于此种类型。第三,将环境保全专门规定为国家的责任和义务。代表国家是德国。该国基本法第20条a款规定:保全所有的自然生活的基础是国家的责任和义务。 从以上各个国家采取的环境保全课题的方法来看,用法律形式将环境保全条款写入宪法典的国家在逐步增加,而且,越来越引人注目的是,大多数国家特别重视从内容上明确规定环境保全为国民的责任和义务。 《日本国宪法》没有对环境保全作出明文的规定。但是,日本权威的宪法学说认为:有关日本国民的环境权和日本政府的环境保全责任及义务在《日本国宪法》中是能找到根据的。另外,在1972年颁布实施的《自然环境保全法》以及1993年公布实施的一系列环境基本法律的代表——《环境保全法》中,为了正确处理环境保全的问题,专门设定了日本政府、企事业单位、国民在环境保全方面的责任和义务。再者,日本的都、道、府、县也制定了相关的环境保全条例。最为典型的环境保全条例是东京都于1994年颁布实施的《环境保全基本条例》,该条例明确地规定了居民享有环境权,同时还规定所有的环境保全责任和义务应由地方自治政府、企事业单位、国民共同承担。从上述情况来看,虽然日本有关环境保全的立法状况比较复杂,但是,日本权威的宪法学说认为,日本是通过解释宪法,把环境权视为人权附随的一种有价值的权力来处理环境保全的。这种学说引起了人们极大的关注。客观地说,这种学说主张的处理环境保全的方式,至少到现今为止有比较充分的理由,但是,在环境保全的内容和方法上,将来这样的处理方式是否妥当,还是一个值得认真思考的问题。本文拟就从这些问题入手,阐述一下个人意见。首先,简要地概述环境保全问题在日本宪法方面的有关论述,其次,就环境保全问题,探讨日本的宪法应该采取什么对应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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