让·德雷兹(JeanDreze)从1979年起在印度生活,2002年成为印度公民。他曾任教于伦敦经济学院和德里经济学院,现在是阿拉哈巴德大学的客座教授。他与阿马蒂亚·森合著了《饥饿与公共行为》(Hunger and Public Action)和《印度:发展和参与》(India:Development and Participation),他还是《印度基础教育公报》(Public Report on Basic Education in India)的作者之一。
对于这些根本因素我们能够做些什么?在解决第一个问题,即隐藏信息方面已经有了一些实质性进展。2005年的《信息权利法案》(The Right to Information Act)向信息透明和信息获取迈出了一大步,让政府事务对公众更加公开,帮助强化责任和减少腐败。尽管已经在普遍使用,这一法案仍然有着巨大的潜力,特别是通过实施“积极的信息披露”准则和严惩违规行为。其他技术和社会创新,包括信息技术的迅速普及和(在一些邦)社会审计的制度化,也巩固了这一透明化趋势。这方面已经取得了显著的成绩,同时还存在进一步发展的巨大空间。
第三个问题——有效诉讼——没有取得什么进展。当然,腐败行为通常不易揭发,取得充足的证据来支持诉讼也非常困难,这并不奇怪。但是即使只有相对少数的成功诉讼案例,如果处罚足够严厉并得到广泛宣传,也能对腐败行为起到重要的威慑作用。但是,定罪率“低得离谱”[印度法律委员会(Law Commission of India)在1999年提出的160号报告中称],以至于《反腐败法案》(Prevention of Corruption Act)连最低目标都没能实现。这个问题远远超越了腐败案定罪的常规困难。
更重要的或许是,成功的诉讼还有许多其他障碍,包括司法系统的低效率、对腐败分子的政治庇护、缺少对检举人的保护,以及国家权力机关通常不愿意允许政府雇员被起诉。最后一点特别重要,因为(令人惊讶地)根据现行规定,没有政府的事先许可,政府雇员不能因为渎职被起诉,而这种许可很少获得批准。《反腐败法案》(第19条)明确规定,需要对相关政府机构进行“事先制裁”,以获得对公务员违反法案行为的“裁判权”。这显然是一种厚颜无耻的官僚主义保护,应该立即废除。政府部长和其他民选代表也享有类似的普遍的豁免条款,即使诉讼被允许,起诉机构[如印度中央调查局(Central Bureau of Investigation)]通常也在政府的控制之下,使得独立和公正的诉讼非常困难。毫不奇怪,尽管要求变革的呼声很高,但国会议员不愿意废除这个免责系统。著名的宪法律师A.G.努拉尼(A.G.Noorani)恰当地指出:“虽然政党们相互仇视,但是它们是携手反对更多问责措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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