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目的行为论导论:刑法体系的新图景(增补第4版·中文增订版)97873003250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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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的行为论导论:刑法体系的新图景(增补第4版·中文增订版)97873003250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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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德)汉斯·韦尔策尔(Hans Welzel)著

出版社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ISBN9787300325057

出版时间2024-01

装帧平装

开本16开

定价68元

货号15286692

上书时间2024-12-25

哲仁书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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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描述
作者简介

[德]汉斯·韦尔策尔(Hans Welzel)(1904-1977),德国著名刑法学家和法哲学家。1928年取得博士学位;1935年获得刑法和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以及法哲学教授资格。1936-1952年任教于哥廷根大学;1952-1972年任教于波恩大学,其间于1962-1963年任波恩大学校长。1954-1959年任大刑法委员会委员,参与德国刑法典的修订。先后被法国图卢兹大学、希腊塞萨洛尼基大学、日本东京大学、韩国首尔大学授予荣誉博士学位。代表性著作有:《刑法中的自然主义与价值哲学》(1936年版)、《德国刑法》【初版于1940年,终版(第11版)于1969年】、《论目的行为论》(1949年版)、《自然法与实质正义》【初版于1951年,终版(第4版)于1962年】、《目的行为论导论》【初版于1951年,终版(第4版)于1961年】、《刑法与法哲学论文集》(1975年版)等。

 

 陈璇(1982-),法学博士,德国马克斯普朗克外国刑法与国际刑法研究所博士后;现任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研究生导师;国家“万人计划”青年拔尖人才,中国人民大学“杰出学者”青年学者(A岗)。主要研究领域为刑法基础理论。在《法学研究》《中国法学》《中外法学》等刊物上发表学术论文40余篇、学术译文20余篇,出版著作《刑法中社会相当性理论研究》《刑法归责原理的规范化展开》《正当防卫:理念、学说与制度适用》《紧急权:体系建构与基本原理》《刑法思维与案例讲习》,译著《目的行为论导论》。



目录

第一章 行为概念

第二章 刑法中不法的构成要件符合性与违法性

第三章 故意犯的不法概念

第四章 过失犯的不法概念

第五章 责任在犯罪论体系中的地位

第六章 责任非难的存在前提:意志自由与归责能力

第七章 责任与人格


第八章 可谴责性的要素

第一节 可谴责性的智识性要素

第二节 可谴责性的意愿性要素:服从法律的期待可能性

第三节 作为刑罚前提条件的可谴责性

刑法体系研究

第一部分:社会行为的基本构造

第二部分:故意犯

第三部分:过失引起结果的行为

附录 纪念汉斯·韦尔策尔一百周年诞辰

徘徊在“个人”与“社会”之间——译者后记

译事三得——中文增订版译后记



内容摘要

《目的行为论导论——刑法体系的新图景(增补第4版·中文增订版)(当代世界学术名著)》:

 众所周知,当我们经过长期写作后,或未能集中注意力时,往往会出现典型的书写错误。我们总是以同一种方式写错同一个词。如果我们更专心一点,并且在写这个词的时候别那么不加思考,那就能察觉到内心有重犯旧错的倾向:笔尖正在踏上通往旧有错误的道路。此时,这种错误的事件还完全是运行在因果的轨道之上:在盲目的事件进程中,某种特定的联想关系引起了后果的发生。先前的原因已经确定了何种事物将会出现。如果我注意到持续出现的错误,并对自己尽力加以控制,那么只要这个词一出现,我就会立刻察觉到旧有的联想倾向,但我通过实施某种受意识操纵的行动克服了这一倾向,并“正确地”书写了这个词。在此,出现了一种新的决定形式:结果不再是由先前的联想倾向所引起的盲目的后果;事实上,是预期的意义内容,即萦绕于头脑中的目标,决定着行动的实施。这种决定类型普遍适用于认识活动:对某个对象的内在关系有所了解,这并不是先前的联想关系或者其他因果因素引起的结果,它是由萦绕于头脑中的对象自身所决定的。对象的诸要素及其相互之间的实质性关系,是思维活动的具体步骤所赖以存在的理性根据。在联想关系中,是盲目的原因决定了思维的步骤;但在这里,思维取决于它所面对之事实情况在物本逻辑方面的内容。因此,思维活动的执行方式能够最为清楚地说明目的性活动的基本实施形式:对于因果关系来说,它所产生的影响是刚才存在的原因要素所引起的盲目(没有意义差别)的后果;但对于目的性来说,目标决定了朝着该目标方向发展的各个步骤。但这并不是说,目标自身又把各活动步骤盲目地引向了自身(就像天命注定的一样,都是由引力产生的因果性),而是说,它拥有一种理性的根据,思维以该根据为基础就能自行开辟出一条通往该目标的道路来。

 我并没有说,思维的执行可以独立于各种原因。因为,思维的执行同样坐落于因果的基座(Unterbau)之上。以下事实就能证明这一点:在疲劳状态下,思维会变得困难,甚至完全陷于停顿。但是,这些因果的先决条件仅仅是“基座”而已,换言之,它们是思维活动存在的前提条件,但并不是思维活动执行方式的前提条件:思维是如何进行的,并不取决于盲目的原因,而是取决于理性的根据。

 不过,不仅仅是思维的步骤,思维的驱动力同样不能只由先前的原因所决定。可以确定的是,来自深层次的驱动力(对于认知的兴趣)作为一种实质性的条件,是——和所有的意志活动一样——认知愿望的前提;但是,它与其他抑制性的驱动力之间的关系,却并不决定于认知过程中单纯的欲望强度,而是决定于它作为实质性任务的意义内容:只有当主体正确地理解了摆在他面前之任务的意义,并能够将认知看作是对这一任务的实现,进而以负责任的方式采用它时,该认知才有存在的可能。换句话说:要使认知成为可能,那么认知的主体就不能仅仅是其驱动力的傀儡,他必须有能力将认知的驱动力理解为富有意义的、不受其他分散性驱动力动摇的任务,即有能力为认知活动承担责任。认知的前提条件是,不仅认知的各个步骤不是因果地(即它们并不是盲目地为早前的先决条件所决定)运行着,而且事实上,主体也能够把获取认知作为一项富有意义的任务,从而自行为其承担责任。但是,由于我们不能从原则上否定认知的可能性——因为否定本身就是以某种认知作为其前提的——因而我们也无法以合理的方式对那些使认知成为可能的必备条件加以否定:认知的理由对于意志自由这一问题所具有的意义也就在于此。

 意志自由,是合乎意义地对自己加以决定的能力。它摆脱了盲目的、无涉意义的因果强制的束缚,获得了以符合意义的方式去实现自我决定的自由。它并不是——像非决定论所认为的那样——指能够实施其他(包括更糟或违背意义的)行为的自由,而是指实施符合意义之行为的自由。因此,自由并不是指在意义和反意义、价值和无价值之间进行任意选择的可能性(Hartmann,Ethik,S.714就是这样认为的);如果我们赞同这种毫无根据的选择自由,那就会再度误入非决定论的迷途,并且使答责的主体毁于一旦。只要是反价值的东西决定着人,只要自由的活动还没有开始,那么反价值的东西就以因果强制力(表现为激愤、妒忌、贪婪、忌恨、占有欲、性欲,等等)的形式支配着人。邪恶的意志在因果上依赖于反价值的驱动力,就这一点来说,它是一种并不自由的意志。自由不是一种状态,而是一种活动:从驱动力的因果强制中解放出来,并转向合乎意义的自我决定的活动。之所以会出现责任这一现象,就是因为该活动出现了缺陷:责任是指,主体具有决定意义的能力,但他并未合乎意义地去实现自我决定。责任并不是指,因为主体为了实现坏事而作出了合乎意义的决定,而是指他坚持紧紧地附着和依赖于反价值的驱动力,并且听任自己受该驱动力的摆布。

 这样一来,我们对自由问题的分析就已经到达极限了。人如何才能摆脱因果强制力的束缚,进而合乎意义地决定自我,并将之作为合理的任务承担下来?这个问题和关于原因究竟是如何产生影响的问题一样,都难以给予回答。在这里,该问题本身并无意义。

 上述对自由问题的分析,使刑法学与犯罪学之间的关系变得清晰起来。这两个学科的思想内容似乎处在一种奇怪的紧张关系,甚至是冲突关系之中。二者对同一对象的处理,不仅在方法论上存在差异,而且从实质上来看,就好像二者面对的是不同的对象一样。如果说在刑法中,犯罪是指行为人对自由的滥用,法律就此对行为人发出谴责,要求其承担责任,并报以刑罚处罚的话,那么在犯罪学中,无论从哪个方面来说,犯罪都是天性和环境的因果产物。因此,这两种思想似乎是彼此矛盾、相互排斥的。

 ……



精彩内容

全书系统论述了作者所shou创的目的行为论的基本构造,以阶层式体系为框架提纲挈领地阐述了作者在犯罪论各领域的基本主张,特别是对德国古典和新古典的刑法体系所进行的全方位改革。该书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行为概念、不法构成要件符合性与违法性、故意犯的不法概念、过失犯的不法概念、责任在犯罪论体系中的地位、意志自由与归责能力、责任与人格、可谴责性的要素。该书还收录了作者具代表性的学术论文《刑法体系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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