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版图书,可开发票,请放心购买。
¥ 36 7.5折 ¥ 48 全新
库存7件
作者易国才
出版社上海古籍出版社
ISBN9787573202666
出版时间2021-04
装帧平装
开本32开
定价48元
货号11695859
上书时间2024-12-24
易国才(1980—),男,湖北黄冈人,新疆兵团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基础部主任,副教授,武汉大学文学硕士,主要从事清代文学与文化研究。主持完成国家、省级课题各1项,发表学术论文20余篇,主编教材2部,参与完成省部级以上科研课题5项,有10余项成果获省级学术奖。
序 尚永亮001
绪论001
第一章乾隆朝新疆的流贬文学013
第一节乾隆朝新疆的遣犯与贬官概述014
一、 遣犯015
二、 贬官019
第二节纪昀与《乌鲁木齐杂诗》023
一、 纪昀谪戍乌鲁木齐缘由、路线及交游考023
二、 《乌鲁木齐杂诗》的创作及版本研究030
三、 《乌鲁木齐杂诗》的特色035
四、 《乌鲁木齐杂诗》的价值与影响050
第三节曹麟开蒋业晋062
一、 曹麟开与《塞上竹枝词》等063
二、 蒋业晋与《立厓诗抄》072
第四节徐步云庄肇奎等075
一、 徐步云及其《新疆纪胜诗》075
二、 庄肇奎及其《出嘉峪关纪行二十首》078
三、 陈庭学及其《塞垣吟草》083
四、 赵钧彤及其《西行日记》086
五、 王大枢及其《西征录》090第二章嘉庆朝新疆的流贬文学095
第一节嘉庆朝新疆的遣犯与贬官概述096
第二节洪亮吉与《万里荷戈集》099
一、 《万里荷戈集》100
二、 《百日赐环集》108
第三节祁韵士李銮宣112
一、 祁韵士与《西陲竹枝词》等 112
二、 李銮宣与《荷戈集》120
第四节舒其绍史善长等131
一、 舒其绍及其《听雪集》131
二、 史善长及其《味根山房诗钞》135
三、 徐松及其《新疆赋》138
四、 和瑛及其《易简斋诗钞》142
五、 吴熊光及其《伊江笔录》144第三章道光朝新疆的流贬文学151
第一节道光朝新疆的遣犯与贬官概述152
第二节袁洁与《出戍诗话》155
一、 《出戍诗话》155
二、 《出戍诗话》的史学价值157
三、 《出戍诗话》的诗学价值160
第三节方士淦黄濬170
一、 方士淦与《东归日记》等170
二、 黄濬与《倚剑集》等180
第四节林则徐邓廷桢等189
一、 林则徐及其《回疆竹枝词》189
二、 邓廷桢及其《双砚斋诗钞》197第四章咸丰朝至宣统朝新疆的流贬文学203
第一节咸丰朝至宣统朝新疆的遣犯与贬官概述204
第二节裴景福与《河海昆仑录》208
一、 裴景福谪戍乌鲁木齐考208
二、 裴景福赴戍所路线及交游考210
三、 《河海昆仑录》的版本与内容212
四、 《河海昆仑录》的价值214
第三节杨炳堃张荫桓218
一、 杨炳堃与《吹芦小草》218
二、 张荫桓与《荷戈集》226
第四节雷以諴刘鹗等 235
一、 雷以諴及其《雨香书屋诗续钞》235
二、 刘鹗及其《人寿安和集》241
三、 朱锟及其《西行纪游草》249结语253
参考书目259
后记265
流刑源于原始社会的流放,当时是各部族把违反社会禁忌、风俗习惯的内部成员逐出部族的一种惩戒形式,后来逐渐发展成为统治者将触犯刑律之人放逐到边远之地服劳役或戍守的一种刑罚。“流刑之名称甚繁,有放、迁、窜、谪、逐、屏诸种。”①目前对流刑的最早记载是《尚书·舜典》中“流宥五刑”,孔安国解释为“宥,宽也,以流放之法宽五刑”,就是指本应对氏族成员处以墨、劓、剕(刖)、宫、大辟五刑,改用流作为宽宥。史籍有很多关于上古时代流放的记载,夏商周时期一般称为“放”,春秋时期的晋、齐、郑、楚、蔡等诸侯国均有放刑,战国时期始称为“流”,但均没有形成制度。秦始皇统一中国以后,在前代流、放刑的基础上制定了迁徙刑。迁徙刑适用于“乱化之民”“有罪适吏民”及一般盗窃罪,但执行规则和量刑标准不明确,很大程度上具有移民实边的性质,是后世流刑的萌芽形式。两汉时期,迁徙刑(徙边)已成为“减死罪一等”的刑罚,仍属于辅刑系列,没有列入国家法定的常用刑,其量刑标准有三:一是连及大逆不道等犯罪者,主犯诛死,从犯及家属若得减死罪一等,便流往南方边郡;二是不道、大不敬及相近性质的犯罪,如得减死则徙往西北远郡;三是已为死囚而减死实边者,均徙往敦煌、朔方一带。汉代的徙迁刑(迁徙刑),与后世比较完备的流刑相类似。魏晋南朝时期,由于战乱频繁,流徙或徙边之刑一度萎缩。北魏时,流刑确立为主刑。《魏书·刑罚志》引《贼律》云:“谋杀人而发觉者流,从者五岁刑;已伤及杀而还苏者死,从者流;已杀者斩,从而加功者死,不加者流。”①五岁刑为北魏徒刑的最重处罚,由此可知流在死之下、徒之上,成为五刑之一。北魏律对流刑没有里数规定,统称之为“远流”,是用作减免死刑后的一种惩罚方法。如《魏书·源贺传》云:“景明二年,征为尚书左仆射,加特进。时有诏,以奸吏犯罪,每多逃遁,因眚乃出,并皆释然。自今已后,犯罪不问轻重,而藏窜者悉远流。若永避不出,兄弟代徙。”②齐武成帝大宁元年制定齐律(即北齐律),明确规定死、流、刑(耐)、鞭、杖为五刑。其中的流刑,与北魏一样,也没有道里之差。北周《大律》对刑罚制度进行了改革,以杖、鞭、徒、流、死为五刑,其中规定流刑按道里远近分为五等:流卫服,去皇畿二千五百里者,鞭一百,笞六十;流要服,去皇畿三千里者,鞭一百,笞七十;流荒服,去皇畿三千五百里者,鞭一百,笞八十;流镇服,去皇畿四千里者,鞭一百,笞九十;流蕃服皇畿四千五百里者,鞭一百,笞一百。并规定每种刑罚都可以用金钱或绢布来收赎。赎流刑,金一斤十二两,俱役六年,不以远近为等差。北朝的流刑与秦汉时期迁徙刑的目的……
本书以时代先后为序,联系广阔的社会、政治背景,对乾隆、嘉庆、道光三朝和咸丰至宣统朝四个时期展开历时性考察,勾勒出了一条清晰的新疆流贬文学的发展线索;并全面搜检清代流贬官员、文人及其存留作品,对其诗、文、赋、日记等各类创作进行文献考订和个案分析,如纪昀的《乌鲁木齐杂诗》、洪亮吉的《万里荷戈集》、林则徐的《回疆竹枝词》、张荫桓的《荷戈集》等等,展示了清代新疆流人创作的大致风貌。以此实现了对清代近三百年历史中,新疆这一独特地域的流贬及文学创作的全面考察。
— 没有更多了 —
以下为对购买帮助不大的评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