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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张祖阳著
出版社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ISBN9787576410723
出版时间2024-02
装帧其他
开本其他
定价49元
货号15718581
上书时间2024-12-23
张祖阳,武汉工程大学讲师,经济法学专业博士。研究方向为商法学、法理学。在《华东政法大学学报》《江汉论坛》等核心期刊发表论文多篇。参研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司法部国家法治与法学理论项目。
绪论
第一章药品缺陷责任保险构建之前提:以可保性为核心
第一节药品损害的类型化分析
一、药品缺陷损害
二、药品不良反应
三、我国药品损害救济的现状及困境
第二节药品缺陷责任的可保性证成
一、保险原理视角的分析....
二、法价值视角的分析
第三节影响药品缺陷责任可保性的民法规则及其完善
一、药品缺陷的认定难及其应对
二、药品缺陷与损害间因果关系的认定难及其反思
第二章药品缺陷责任保险模式之选择:以救济理念为导向
第一节药品损害救济的理念转向
一、美国模式:产品责任归责原则的演变
二、德国模式:从产品责任制度到药品责任强制保险制度
三、瑞典模式:侵权法的衰落与药品保险制度的勃兴
第二节药品损害风险分担模式的本土化分析
一、我国不具备实行瑞典式药品保险的社会福利基础
二、我国已积累实行强制责任保险的丰富经验
第三节药品责任保险“任意”与“强制”模式之比较
一、任意保险在药品损害救济上的失灵
二、强制责任保险的合目的性分析
三、强制责任保险的合原理性分析
第四节药品责任强制保险模式的疑虑及其澄清
一、政府对契约自由的干预及其限度
二、道德危险的发生及其避免
三、保险人盈利的正当性及其限度.
第三章药品缺陷责任强制保险之事故认定:以长尾风险为视角
第一节对长尾风险的承保理念变化
一、以“意外事故”为导向的短期风险承保阶段
二、以“损害事故”为导向的长期风险承保阶段
第二节药品长尾风险的索赔基础
一、药品损害的潜伏特性
二、药品责任的诉讼时效规则
第三节药品长尾风险的理赔规则
一、保险事故的认定
二、保险责任范围的确定
第四章药品缺陷责任强制保险之目的实现:以直接请求权为中心.
第一节第三人直接请求权的立法沿革及裁判困境
一、立法沿革...
二、裁判困境
第二节第三人直接请求权的理论基础及其反思
一、利第三人契约理论
二、并存债务承担理论
三、法律特别规定理论
四、对既往理论的反思
第三节赋予第三人完整的直接请求权
一、赋予完整直接请求权的必要性
二、第三人直接请求权性质的重述
三、药品缺陷责任强制保险中第三人直接请求权的构成要件
第五章药品缺陷责任强制保险之功能补充:以补偿基金为重点
第一节药品缺陷损害补偿基金的性质及其功能
一、补偿基金的法律性质辨析
二、药品损害补偿基金的必要性与功能
第二节药品缺陷损害补偿基金的资金来源
一、内部来源
二、外部来源
第三节药品缺陷损害补偿基金的补偿原则
一、补充性原则
二、从属性原则...
结论
参考文献
后记.
绪论
一、问题的提出
相对于其他类型的侵权责任,产品责任有其特殊性,其中又以药品责任更为特殊。药品具有正反两面的作用,既有针对疾病或者人体生理功能的积极作用,又有对人体产生伤害的消极作用。药品的毒副作用在其流入市场当时可能为人所知,亦可能囿于当时的科技水平而根本不为人所知。药品领域的多重信息不对称易造成市场失灵,民法上的产品责任不足以满足救济药品损害的需求,自愿责任保险同样表现出自身的局限性,而强制保险与药品责任制度中的无过错责任具有内在一致性,强制干预与药品侵权高效率的救济要求也是契合的。
遗憾的是,从学术层面看,药品责任保险作为责任保险的一个分支,并未得到学术界充分的重视,到目前为止,以药品责任保险为主题的专著不多,有关药品责任保险研究的学术论文也少之又少,更遑论针对药品责任强制保险[1的专门性研究。目前已有的相关研究也呈现不足:其一多重视药品责任的承担,而轻视药品风险的分担;其二,多关注民法、行政法领域的规则,而缺乏保险法角度的思考;其三,多从产品责任的共性探讨相关规则,而缺乏对药品特性及类型的结合。保险是现代社会有效的风险分担方式,为更有效的救济药品损害、合理分配药品毒副作用的风险,保险法角度的专门性讨论,自属必要。
为此,本书试图以救济模式的选择、具体构建中的重难点问题为导向,系统研究药品缺陷责任强制保险制度的建构。首先,立足民法上的药品责任规则,分析民法上药品缺陷责任规则的完善对于提高药品缺陷风险可保性的意义;其次,梳理并分析比较法上药品损害救济理念的变迁,论证强制责任保险[1)方式在救济药品损害上的该当性;最后,以长尾风险的索赔理赔、第三人直接请求权的赋予、药品损害补偿基金的补充功能为重点,研究药品缺陷责任保险制度的具体构建。
……
本书主旨是构建药品缺陷责任强制保险。药品缺陷责任强制保险的构建须以药品缺陷责任的可保性为前提要件,因此,本书的第一章为药品缺陷责任的可保性研究。第二章是论证我国药品损害救济模式的应然选择。首先是对药品损害救济理念转向的比较法分析,然后是瑞典式药品保险制度与德国式药品责任强制保险模式之比较,最后比较分析药品责任保险“任意”与“强制”模式。第三、四、五章是药品责任强制保险制度构建的具体分析。第三章着重构建了长尾风险的保险事故认定规则;第四章从第三人直接请求权之赋予的角度来落实保护受害第三人的立法目的;第五章从药品缺陷救济的困难以及药品责任强制保险的不足出发,构建药品缺陷损害补偿基金作为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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