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恕我直言97875650066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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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吴国辉

出版社合肥工业大学出版社

ISBN9787565006685

出版时间2012-02

装帧平装

开本16开

定价32元

货号7537416

上书时间2024-12-23

哲仁书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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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品详情   

品相描述:全新
商品描述
目录
序:做一名有独立思考精神的新闻人
上编 新闻观察与态度
媒体需要成熟的“原声”
当新闻成为“死信”
我监督故我在
到底要记者跟什么保持一致
记者群落里的“掮客”
媒体的非理性表现
学院“新闻”和媒体“新闻”
新闻学院的学生为什么越读越糊涂
加上记者名字,丢了记者人格
政府要主动给媒体提供新闻线索
这是一个需要勇气的传媒时代
都在“海吹”
让我们相互关怀
伤害往往在不知不觉中发生
做一个心中无憾的新闻人
媒介情感和人文关怀“底线”在哪里
媒体“道歉机制”的疑惑
新闻的“四重境界”
守住你的独立精神
媒体为何互唱“反调”
你清楚该问谁吗
媒体在新闻博弈中的角色
换个角度看“公路晒粮”
抢与不抢
报纸为什么“阳痿”了
反舆论监督之“扣帽子”
反舆论监督之“找上面”
反舆论监督之“告黑状”
反舆论监督之“封杀法”
反舆论监督之“软对抗”
反舆论监督之“屏蔽术”
为何不给记者颁奖
假新闻与错新闻
不要“伪发言人制度”
新闻为何泡了
不如改成“中国宣传奖”
“无过错合理怀疑”能成为“福音”吗
到底拿什么感动读者
不可或缺的是爱心
报业集团不是“多子多福”
谁还会向“一财”表示尊敬
言和可以,但真相不容模糊
一起小事故缘何传成“大爆炸”
他们“拒绝”了什么
梦笔生花,非新闻为何炒成了新闻
记者是什么?
为何守不住“新闻贞操”
媒体首先要考虑对社会大众负责

下编 新闻实战与主张
平衡报道,让“双方”都说话
完稿后再看两遍
标题还是要有点“味道”
眼睛永远要朝下
“抢新闻”必须天天讲
跑机关的“机关”
到现场,抓活的
挑选“精细粮”给读者
新闻衍生和延伸
拼质量,不是拼版面数量
构建自己的“资讯源”
我们为什么没有拿下“眼球”
不能让对手击中我们的点数太多
故事性和故事化真的很重要
将独特的新闻强化出来
不要“雷同”
不要漏失有价值的新闻点
新闻策划要注意哪些基本原则
做独特新闻,需要什么样的能力?
可读性差和同质化,如何才能避免?
媒体公信力,到底来之何处?
新闻价值从哪儿入手判断
采访伴随着心灵的洗礼进行——采访“摩芋大王”何家庆的前前后后
金融危机背景下大学生就业报道实战和体会
从一双眼睛到一场行动——大型公益活动“阳光天使行动”回顾
明天我们还有水喝吗?
请老外来家过大年
邀市民当一天记者
“重大主题”的晚报化尝试——80版《崛起》专题报道前前后后
我们的努力方向
新闻取向、报纸风格、记者尊严及其他
有什么样的采编管理体系就有什么样的核心竞争力
五报考察手记
后记

内容摘要
从记者的提问来看,看不出有任何不妥之处,但这位官员为何反以要记者“承担责任”进行威胁呢?原因显然是记者在这个会上提出这个问题,没有按照他们设置好的内容进行采访提问,没有和他们保持一致。
  我敢说,这位官员对记者提问的过度敏感,在大多数官员中已成一种通病。在有些政府官员看来,媒体必须服从于他们的意志,他们片面地将“要帮忙、不要添乱”曲解为媒体必须“要听话、要一致”。
  源于同样的观念和认识,今年11月份,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做出了一件更令人不可思议的事。他们已不是停留在口头的“责难”和“威胁”上,而是以文件的形式对不听话的媒体和记者下了“封杀令”。
  据报道,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向全省各级法院下发通知:分属南方日报、羊城晚报、广州日报三大报业集团6家报社的6名记者,一年内将被禁止到该省三级法院旁听采访案件的庭审活动。“封杀”的原因是,今年11月7日、11日,6家报社分别从不同角度报道了某市中级人民法院正在审理的一宗离婚财产纠纷抗诉案。理由是记者妄加评论和“法院未判,记者先判”。
  何谓“法院未判,记者先判”?该省有关方面和省高级人民法院于6月份联合下发的《关于规范采访报道法院审判案件活动的若干规定》让我们看出了他们真正的用意。文件规定:已经公开宣判的案件,不得作出与法院裁判内容相反的评论;省级以上(含省级)新闻单位采访各中级法院和基层法院的审判活动,必须经省法院新闻办公室审查批准,等等。
  按他们的说法,这个“规定”是为了维护法院的公正形象,提高法院的公信力。其实,一句话,就是想方设法让记者与法院保持绝对一致。保持一致也未尝不对,但假如法院发生了错判,假如有法官枉法,假如有行政干预司法公正等,也得让媒体保持一致吗?
  因为这个规定本身涉嫌越权和违法,有专家对该省法院牵头制定这样内容的规定很不理解,而我很不理解的却是,它为什么竟然敢于拿出这个涉嫌越权违法的东西以示世人?这不仅值得中国新闻界关注,更值得中国司法界关注。因为这样的“封杀令”不仅会对新闻报道产生消极影响,而且对司法改革进程也有消极影响。正如北大法学院教授贺卫方先生所说:“它将进一步损害法院的公信力。司法权力本身是说理的权力,而不是专横的权力,如果用专横来对付舆论监督,效果将适得其反。”
  其实,我还可举出很多的例子。或许是我们已习以为常,或许是懒于较真,或许是逃避现实,许多类似的例子都只沉淀在我们的记忆中,并没有触发我们做更多的思考。但看到今天早晨lO时2。分手机上一条“刘涌被改判死刑”的消息后,脑子里又忽然冒出这个问题来。
  从2000年7月刘涌案发到三年后刘涌被终审判决,舆论和公众对刘涌案的关注一刻也没有停止。8月15日,刘涌被改判死缓之后,舆论大哗,不仅网络上爆发了各种形式的争论,一些传统媒体也连续对此质疑:刘涌改判死缓的法理依据是什么?是不是仍然有后台为刘涌撑腰?如果罪孽深重如刘涌都可以不死,那么死刑留给谁用?
  “刘涌被改判死刑”是1949年以来最高人民法院第一次对一起普通刑事案件进行提审,而这一决定正是在公众对刘涌一案的二审判决结果普遍表示质疑的情况下做出的。如果当初媒体与辽宁省高院的终审判决高度保持一致,像广东省高院规定的那样,对已经公开宣判的案件,“不得作出与法院裁判内容相反的评论”,那我国最高人民法院能够第一次对一起普通刑事案件进行提审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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