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刑法案例优秀作业选97873000987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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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案例优秀作业选97873000987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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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陈兴良

出版社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有限公司

ISBN9787300098791

出版时间2007-01

装帧平装

开本32开

定价28元

货号3985149

上书时间2024-12-23

哲仁书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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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相描述:全新
商品描述
目录
上编 变性后重婚行为之定性
 案情及参考答案
 1.论变性重婚案
 2.宽容与不容
 3.法律漏洞中潜伏的争议——丈夫变性后与他人结婚是否构成重婚
 4.圣殿背后的怪力角逐——一变性婚姻引发的法律博弈
 5.已婚者变性后再婚行为之定性研究——从一则案例谈起
 6.法律罅隙的探讨——丈夫变性手术后与他人结婚是否构成重婚
 7.变性人重婚问题探析——从一个重婚罪案例说起
 8.刑谦抑,法有情——同性恋重婚案分析
 9.“他”“她”之间
 10.公平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下编 抢劫性勒索行为之定性
 案情及参考答案
 1.徘徊于此罪与彼罪之间——对“非典型”暴力取财犯罪行为的认定
 2.比较视野中的规范分析——以辨别相似罪名之方法对疑难案例的规范性分析
 3.模型的运用
 4.从规范到事实
 5.不畏浮云遮望眼——“强行借款”行为的定罪分析
 6.法网恢恢 疏而不漏——马某抢劫案的案例分析
 7.刑法精细化——罪刑法定的现实回应
 8.理性在事实中的延伸——由马某案剥出罪与罪的界限
 9.犯罪并非对于刑法条文的演绎——以暴力胁迫方式向他人“借款”行为的定性分析
 10.微观与宏观的考量

内容摘要
上编 变性后重婚行为之定性
  案情及参考答案
  秦女士与丈夫陈某于1993年10月20日结婚,共同生活到2002年5月,某日,陈某突然失踪,经多方寻找仍无下落。2004年春节,秦女士在街头偶遇陈某,让她大吃一惊的是陈某穿着女人衣服,还化了妆。秦女士问他跟谁跑了。陈某却抱歉一笑,让秦女士不要等他了,说他已经做了变性手术,现已结婚嫁人。秦女士才知道陈某自幼患易性癖,进行变性手术后向原籍公安机关重新办理了女性身份证明,并与他人结婚。
  问题:丈夫做了变性手术后与他人结婚是否构成重婚罪?
  本案是一个较为离奇的案件,出现的几率极小。但它毕竟在我们的现实生活中出现了,由此而形成对法律的挑战。
  在本案的处理过程中,存在两种不同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陈某不构成重婚罪。因为我国法律不认可同性结婚,所以婚姻关系一方“变性”这个事实足以导致原婚姻关系的终止,应当与当事人一方“死亡”的法律效力等同,无须再履行离婚的法定程序。所以,陈某变性后与秦女士的婚姻关系自动解除,又和他人结婚,不构成重婚罪。第二种意见认为,即使是变性,由夫变成妻,也违反了我国《婚姻法》和《刑法》的相关规定,违反了一夫一妻制度,符合重婚罪的构成要件,构成重婚罪。这两种意见可以说是针锋相对的,我们面临着到底是赞同第一种观点还是赞同第二种观点的立场选择。而这种选择又关乎陈某的罪与非罪,确实应当慎重。
  对本案分析可以从对重婚一词的分析开始。所谓重婚,是指已有配偶又与他人结婚。因此,重婚之所谓“重”,是指一身而兼有双重的婚姻关系。就此而言,陈某的行为似乎符合重婚的特征:陈某与秦女士已有婚姻关系,变性以后在未与秦女士办理离婚手续的情况下又与他人结婚。在此,显然存在双重婚姻关系。如此说来,似乎陈某构成重婚罪。但我们进一步追问,重婚罪的本质是什么,即它所侵害的客体是什么?对此,在婚姻法上有明文规定,重婚罪违反的是一夫一妻制。何谓一夫一妻制?一夫一妻制就是以一男一女结为夫妻的婚姻形式,是我国《婚姻法》的一项基本原则。违反一夫一妻制的行为表现为一夫多妻或者一妻多夫。但在本案中,虽然存在双重婚姻关系,但未出现一夫多妻或者一妻多夫的情形。对于陈某来说,前有一妻,后有一夫。陈某在变性以后,事实上已经放弃原有与秦女士的婚姻关系,又以女性的身份另嫁他人,这种行为从本质上来说并没有违反一夫一妻制。因此,我认为陈某的行为不构成重婚罪。
  ……

精彩内容
    本书各篇作品是自北京大学法学院本科生二百多份案例分析论文中精选而来,反映了入选作者聪颖的天资与勤奋的品质。     本书之作品在法条与思想、法理与文采之间保持着某种张力,乃是思想自由抒发、文采充分张扬的学生佳作。     二十篇短文针对两个典型刑法案例进行深入讨论,在思维框架、法理论辩、行文风格等方面具有可为法科学生范本的独到之处,加之精准合理的文末点评,使得案例分析和学术论文写作紧密结合。

媒体评论
上编 变性后重婚行为之定性
  案情及参考答案
  秦女士与丈夫陈某于1993年10月20日结婚,共同生活到2002年5月,某日,陈某突然失踪,经多方寻找仍无下落。2004年春节,秦女士在街头偶遇陈某,让她大吃一惊的是陈某穿着女人衣服,还化了妆。秦女士问他跟谁跑了。陈某却抱歉一笑,让秦女士不要等他了,说他已经做了变性手术,现已结婚嫁人。秦女士才知道陈某自幼患易性癖,进行变性手术后向原籍公安机关重新办理了女性身份证明,并与他人结婚。
  问题:丈夫做了变性手术后与他人结婚是否构成重婚罪?
  本案是一个较为离奇的案件,出现的几率极小。但它毕竟在我们的现实生活中出现了,由此而形成对法律的挑战。
  在本案的处理过程中,存在两种不同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陈某不构成重婚罪。因为我国法律不认可同性结婚,所以婚姻关系一方“变性”这个事实足以导致原婚姻关系的终止,应当与当事人一方“死亡”的法律效力等同,无须再履行离婚的法定程序。所以,陈某变性后与秦女士的婚姻关系自动解除,又和他人结婚,不构成重婚罪。第二种意见认为,即使是变性,由夫变成妻,也违反了我国《婚姻法》和《刑法》的相关规定,违反了一夫一妻制度,符合重婚罪的构成要件,构成重婚罪。这两种意见可以说是针锋相对的,我们面临着到底是赞同第一种观点还是赞同第二种观点的立场选择。而这种选择又关乎陈某的罪与非罪,确实应当慎重。
  对本案分析可以从对重婚一词的分析开始。所谓重婚,是指已有配偶又与他人结婚。因此,重婚之所谓“重”,是指一身而兼有双重的婚姻关系。就此而言,陈某的行为似乎符合重婚的特征:陈某与秦女士已有婚姻关系,变性以后在未与秦女士办理离婚手续的情况下又与他人结婚。在此,显然存在双重婚姻关系。如此说来,似乎陈某构成重婚罪。但我们进一步追问,重婚罪的本质是什么,即它所侵害的客体是什么?对此,在婚姻法上有明文规定,重婚罪违反的是一夫一妻制。何谓一夫一妻制?一夫一妻制就是以一男一女结为夫妻的婚姻形式,是我国《婚姻法》的一项基本原则。违反一夫一妻制的行为表现为一夫多妻或者一妻多夫。但在本案中,虽然存在双重婚姻关系,但未出现一夫多妻或者一妻多夫的情形。对于陈某来说,前有一妻,后有一夫。陈某在变性以后,事实上已经放弃原有与秦女士的婚姻关系,又以女性的身份另嫁他人,这种行为从本质上来说并没有违反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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