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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刘灵辉
出版社中国科技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ISBN9787030646859
出版时间2019-04
装帧平装
开本其他
定价158元
货号9890648
上书时间2024-12-23
第一章 绪 论
第一节 问题提出
20世纪70年代末,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推行是我国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的一大历史性创举,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最有效率的制度安排之一,其促进经济发展的绩效在20世纪80年代初就表现出来了。据McMillan等(1989)估计,中国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实施,使得农业劳动力的有效供给水平提高了一倍,即在技术条件不变的情况下,完成同样的农业生产活动,改革后的农业劳动时间比改革前节省了一半。据林毅夫(1994)测算,1978—1984年中国农业产出增长了42.23%,其中,46.89%归功于家庭承包制取代集体耕作制的制度变革。然而,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这一经营模式已逐步暴露出与社会化、专业化、现代化大生产不相容的局限性。由于在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下,中国农村土地所有权在结构上表现出一种高度的平均主义的特征,大部分村庄在土地发包时按照集体内部土地数量和质量,根据每户劳动力或总人口的数量按“人头”进行平均分配,这虽然做到了兼顾“好坏肥瘦”“距离远近”“水源条件好坏”的形式上的相对公平,但是也造成了现阶段绝大多数地方的农村户均只有3~5亩(1亩≈666.67平方米)耕地,囿于小农经济而不能突破,生产成本很高,效益十分低下。土地被分割细化,分散经营的边际效益己接近于分散经营的边际成本,致使中国农业陷入了“内卷化”的困境,农村经济陷入一种“温饱陷阱”。同时,在农业与非农业比较利益的趋势下,大量农民兼业性的城镇化转移导致大片农地闲置抛荒或处于“广种薄收”“只种不收”等低效率利用、低质量经营的状态,这直接威胁着中国的粮食安全和重要农产品的有效供给。另外,随着农业现代化科技的不断进步和农业机械化在农村的普及,为进一步提高生产效率,客观上要求农业生产的集约化、规模化,但分散化、规模小的家庭联产承包经营是与之相悖的。问题还不只是农户生产经营规模的狭小,更主要的是在农户与市场之间的中介组织一直未能得到很好的发育。这样,超小规模农户在相当大程度上只能是相对封闭的、带有严重自然经济色彩的农业生产经营单位。总之,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下这种高度分散、严重超小型的土地经营规模,不仅影响了农户的耕作增收,更重要的是制约了现代农业科技成果的应用和转化,影响了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和农业现代化进程。因此,发展农业规模经营是我国农业在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代替人民公社制度后,所要实现的第二个飞跃,这个飞跃否定和扬弃的不是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而是平均分田的办法,以及由此引起的超小型的经营规模。目前,我国学术界和政策层面一直存有对“小农经济”的无奈和“规模经济”的期许。特别是时下随着农村土地“三权分置”深入推进,致力于通过引导土地经营权流转,发展规模经营基础上的现代农业,成为应对经济发展“新常态”下建设现代农业、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助力农民增收等现实问题的共同愿景。
“家庭农场”是起源于欧美的“舶来词”,当今世界,西方发达国家的农业,尽管各国的国情不同,普遍采取的都是家庭农场的生产经营方式。欧洲的历史表明,家庭农场一直是欧洲国家农村生活的主要形式。即使在工业化时代,家庭农场不仅证明了它们的巨大稳定性,而且也证明了它们对技术和经济发展的适应性。根据农业普查数据,全球家庭农场占所有农场的98%以上,占农业用地的53%。家庭农场本质上是介于传统小农户和龙头企业两者之间的中间型农业经营组织方式。实践已经证明,农业生产所具有的空间上的广延性和时间上的继起性的特点,已使得家庭农场成为迄今为止世界上农业生产中最可靠、最有效率的生产经营方式。同时,家庭农场既把现代农业要素融入到了传统意义上的农户家庭经营中,又避免了雇工农场大规模流转土地带来的解放劳动力过多、企业运行风险累及农民、农作精细化程度不够等问题,是传统农业走向现代农业的最佳路径选择,是农业生产的最好组织形式。无数事例反复证明,迄今为止的绝大多数农业“龙头”企业并非农民利益的“守护神”,而是以追逐利润最大化为目标的社会资本。另外,由于大农场中存在管理雇佣劳动力和监督其劳动努力程度的需要,这使得其在农业劳动中存在着一个重要的生产成本,那就是代理成本,代理成本的存在使得家庭经营的农场要优于雇工经营的农场。同时,与大规模农场相比,劳动和资本双重密集型的适度规模经营农户更加符合我国人多地少的基本国情,是在现有城镇化及土地流转水平下解决农业隐性失业、收入低下、产业升级困难等一系列问题的出路所在。因此,家庭农场保留了家庭承包经营的合理“内核”,继承了家庭承包经营产权激励的优点,是对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在新时期的“完善”和“创新”。故而,鉴于“目前世界发达国家和地区的农业现代化经营模式都是以家庭农场的方式为主”的社会现实,发展家庭农场实现农业规模化、集约化、商品化生产经营的呼声日益高涨。
家庭农场这一概念在我国中央层面的文件中出现的时间并不长,2008年10月,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提出“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发展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等规模经营主体”。2013年中央一号文件《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农业进一步增强农村发展活力的若干意见》(中发(2013]1号)中提出“坚持依法自愿有偿原则,引导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有序流转,鼓励和支持承包土地向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流转,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中央政府将家庭农场写入国家促农发展的最高文件,不仅表明了它已获得了某种程度上的政治生命力,而且也表明现阶段我国发展家庭农场的时机已经成熟、条件初步具备。家庭农场成为中央政府高度重视并在政策层面上力推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其实践进程被大大加快。截至2012年年底,全国经营面积在100亩以上的专业大户、家庭农场有270多万户,原农业部确定的33个农村土地流转规范化管理和服务试点地区已有家庭农场6670个。从纳入县级以上农业部门名录管理的家庭农场来看,2016年总量为44.50万个,比2015年增长了29.74%;家庭农场平均经营的土地面积从2015年的151.50亩增加到2016年的215.10亩,扩大了63.60亩。从粮食种植类家庭农场的经营土地面积来分析,50~200亩的小型家庭农场占总量的63.20%;200~1000亩的中型家庭农场占总量的34.30%;1000亩以上的大型家庭农场占总量的2.50%。其中,大型家庭农场的增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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