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源:权力、秩序和自由9787100207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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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源:权力、秩序和自由9787100207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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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法]莫里斯·奥里乌

出版社商务印书馆有限公司

ISBN9787100207607

出版时间2021-08

装帧精装

开本其他

定价46元

货号11597958

上书时间2024-1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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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描述
作者简介

莫里斯?奥里乌(MauriceHauriou,1856—1929)世界知名的法学家、社会学家,团体法学派的创始人,其多种著作蜚声靠前学界。他是法国行政法学中“制度理论”的奠基人。他于1879年在波尔多大学取得法学博士学位。从1883年开始,他一直在图卢兹大学任教。1892年,他出版了《行政法与公法精要》一书,从此奠定了自己在法国乃至世界行政法和公法领域的非常不错地位。鲁仁,山东东阿人,生于1942年11月4曰,1968年和1981年毕业于北京大学靠前政治系和亚非研究所,先后在青海、全国人大和山东社科院工作。曾参与编纂著译《世界政党辞典》《世界议会辞典》《世界政府辞书》《世界宪法全书》《世界各国公务员制度》等,著有《爱丽舍宫130年内幕》《十三国廉政机制》(合著)、《简明中国政治制度史》(合著)等;译有《论法国》《法国行政法》《法国国民议会规程》《法源——权力、秩序和自由》《欧盟宪法(草案)》(后半部分)等。



目录

上编 法的基础 自然法的原则

 第一章 自然法与德国

 第二章 社会秩序、正义与法

 一、社会秩序与正义的区别及相互关系

 二、开化定居民族社会秩序与未开化民族社会秩序的基本区别

 三、开化定居民族个人主义社会秩序的要素

 四、开化定居民族个人主义社会秩序的命运

 五、法同社会秩序和正义的关系;自然法

 第三章 权力、秩序、自由与客观主义法学派的错误

 下编 法的生命 人为法的形式

 第一章 论团体及其创建(试论社会生机)

 第二章 不可预见理论与社会团体支配的契约

 第三章 法律治理与法律实体——评阿尔·萨努里的《英国判例中契约对个人工作自由的》,评里昂比较法研究所的成果

 一、阿尔·萨努里的标准-指令与法律规则二元论

 二、同行政法和普通法的对立相关联的法律治理和法律实体二元论

 三、法律规则和标准-指令二元论对整个人为法体系的意义

 译名对照表

 译后记



内容摘要

第一章自然法与德国

数百年来,德国人总是装出一副拥护自然法的样子,一度传13播、吹捧、霸揽自然法。实际上,他们是自然法最凶恶的敌人。最近他们扔掉了假面具,却又公然否认。应当说,自19世纪起,他们就背叛了自然法,使之滑入歧途,渐次变得空洞无物了。

有必要写出这段历史,因为,我们协约国正在为正义和自由而战;我们应该明白,永存不朽的自然法大旗,正是由我们高举着,正是我们在努力使之回归正道。

(一)自然法的基本前提是,至少是用于解决当今世界冲突的

基本前提是:人类有一个普遍的、永恒的正义理想;幸赖于此,法才未与暴力相混同。法利用暴力来实施制裁,有时还要改造凭借暴力创设的某些机构;法之所以能够改造它们,正是因为法与暴力不同。

正义的理想以自由为基础,也可以说,以悲观论的个人主义为基础。个人是第一位的,社会是第二位的,因为社会不过是为个人谋幸福的一种工具。但是,这一工具是不可或缺的,因为个人是会14犯错误的。为了个人的自由,尤其是为了正义,个人的行为需要由社会机构予以约束。

要保障正义和个人自由,各种社会组织,特别是国家,必须与个人一起服从同样的法律规范。既不存在一种适用于集体、另一种适用于个人的两种正义,也不存在一种适用于集体、另一种适用于个人的两种道德。集体和个人只有同一种正义、同一种道德。正因如此,在国际关系中,法所期求的是,协定、条约能够得到各国的尊重,就像契约、合同得到个人的尊重那样;须使各国都遵守战时国际法,采取人道行为,承担相关责任。同理,在各种国内关系中,法须尽力使国家跟个人一样遵守法制,要求国家完全像个正派人似的行事。

可以说,正是从自然法原则中直接衍生出了国际法的古典规范以及对政治自由的宪法保障。

然而,当代德国却离经叛道,它所顽固坚持并冷酷推行的法律观念,恰恰是对上述古典准则的否定。

按照莱茵河彼岸那些饱学之士的看法,世上根本就没有什么人人共盼的永恒自然法,而只有因地制宜、千差万别、随着万物的变化而变化的各国国内法,特别是有一种德国国内法,现在具有盖世无双的价值。之所以如此,据说是因为德国这个集体优于其他所有国家集体。

此外,暴力本来只是法的一个方面,而他们认定,法与暴力完全相同。公法不过是集体暴力的一种表达。因为,国家为了实现建成强大国家这一最高目标,制定任何规则都是正当的。……




精彩内容

《法源——权力、秩序和自由》一书,由世界知名的法学家、社会学家,团体法学派的创始人莫里斯?奥里乌所著。其多种著作蜚声靠前学界,本书系统阐述了自然法与人为法中关于权力、秩序和自由的基本内容及其沿革,并专门介绍了自然法在德国的际遇。已多次再版。毫无疑问,对发展中国家而言,此书颇类他山之石,可资借鉴。本书译者为鲁仁,曾翻译过《法国行政法》并在本馆“公法名著译丛”中出版。本书由作者的六篇文章节录萃取而成,被编为两部分,每一部分有三章,每章围绕一个中心问题展开论述。全书涉及面较广,所谈问题较多,旁征博引了英、德、意、西、拉丁等多种文字的古今观点,作者对个人主义的内涵,法律的实质,自由、权力与秩序之间的互动关系,社会团体的历史地位,权力监控的意义和途径,等等,均从自己的角度作了比较独到而详尽的阐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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