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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蒲杰著
出版社西南财经大学出版社
ISBN9787550453340
出版时间2022-11
装帧平装
开本16开
定价78元
货号12175921
上书时间2024-12-22
蒲杰,生于1971年9月,汉族,中共党员,法学博士,四川警察学院法学系讲师,四川省法学会“一带一路”法治研究会理事。研究方向:社会治理、区域治理和法治建设。曾在法律实践部门工作多年,2018年年底调入四川警察学院后,多次主持省厅级重点课题研究。代表著作包括《中国自由贸易试验区法律保障制度研究》《法学理论与实践若干问题探讨》《反思与评述:法律文化研究是多重建构》等。
1 导论
1.1 问题的提出、研究对象及研究意义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综述
1.3 研究思路、主要研究内容和研究方法
1.4 研究的创新点与不足
2 贸易救济的理论基础与现实根由
2.1 贸易救济的理论基础
2.2 贸易救济制度的现实根由
2.3 对现有国际贸易救济理论的反思与展望
2.4 本章小结
3 贸易救济的法律制度模式
3.1 WTO贸易救济法律制度模式分析
3.2 CHAFTA贸易救济法律制度模式分析
3.3 本章小结
4 CHAFTA保障措施法律制度
4.1 CHAFTA全球保障措施制度
4.2 CHAFTA双边保障措施制度
4.3 CHAFTA农产品特殊保障措施
4.4 对CHAFTA保障措施制度的评价
4.5 本章小结
5 CHAFTA反倾销和反补贴法律制度
5.1 CHAFTA反倾销和反补贴法律建立的背景
5.2 CHAFTA反倾销法律制度
5.3 CHAFTA补贴与反补贴法律制度
5.4 对CHAFTA反倾销、反补贴制度的反思
5.5 本章小结
6 CHAFTA贸易救济争端解决机制
6.1 TRDSM的管辖权
6.2 TRDSM的主要内容
6.3 对TRDSM的评价
6.4 本章小结
7 完善CHAFTA贸易救济法律制度的构想
7.1 对CHAFTA现有贸易救济制度的评价
7.2 对部分自贸区贸易救济法律制度模式的借鉴
7.3 对CHAFTA贸易救济法律制度完善的构想
7.4 本章小结
参考文献
后记
导论
1
1.1问题的提出、研究对象及研究意义
1.1.1问题的提出
1.1.1.1为什么要研究自由贸易区贸易救济法律制度争端解决机制首先,加快自由贸易区战略是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三中全会确立的重要战略任务,而研究自由贸易区有利于完成自由贸易区战略任务。WTO多哈谈判回合受阻后,各国纷纷从促进WTO多边谈判转向寻求进行双边自由贸易区谈判。截至2016年11月7日,在WTO申报的已建成的自由贸易区数量高达284个。中国虽然建立自由贸易区的时间不长,但是在2001年12月20日加入WTO后,就充分利用WIO允许建立自由贸易区的特别规定,根据自身经贸发展需要,在短短十几年时间就签署了14份自由贸易协定,建成13个自由贸易区。此外,目前正在与中国谈判的自由贸易区有8个,正在研究的自由贸易协定有5个。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三中全会公报第二十四条明确提出“加快自由贸易区建设”,因此建立双边或多边自由贸易区已经成为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对自由贸易区的研究具有现实的战略意义。
其次,研究自由贸易区中的贸易救济法律制度,有助于解决中国被频繁发起贸易救济措施调查的问题。各国建立自由贸易区的目的,就在于以此促进成员之间各生产要素的自由贸易。而贸易救济法律制度的科学合理程度,直接关系到自由贸易区贸易的自由化程度。因此,对自由贸易区贸易救济法律制度的研究,有助于解决中国与他国建成自贸区后不再被频繁发起贸易救济措施调查的问题。中国是近年来在全球遭受贸易救济措施调查最多的国家,除中国自2013年开始成为世界第一货物贸易大国的因素外,现有国际贸易救济规则应是另一个重要因素。目前,中国对外遭受贸易救济措施调查所依据的国际贸易救济法律规则有两个:一是WTO贸易救济法律规则;二是中国与他国建立自由贸易区中的贸易救济制度。要想改变中国频繁遭受他国贸易救济措施调查的不利状况,除加快国内市场建设等经济手段外,改变不利于中国的国际贸易救济法律规则是另一条有效路径。由于WTO成员对多哈回合谈判分歧太大,在
相当长的时间内难以对包括贸易救济制度在内的WTO规则调整达成一致意见。
因此,寄希望通过WTO成员谈判意见达成一致来改变不利于中国的贸易救济法律,在相当长的时期内都难以实现,只剩下通过自贸区建设对中国与贸易伙伴之间的贸易救济法律规则一条路可走。因此,对我国而言,加快自由贸易区建设战略不仅是我国对外战略组成部分,也是调整自贸区的贸易救济制度改变我国频繁遭受贸易救济措施调查的重要契机。
最后,研究自由贸易区中贸易救济法律制度,对确立中国与贸易伙伴国良性贸易秩序具有现实意义。从实证角度来看,我国已经达成的自由贸易协定中的贸易救济制度并未解决我国频繁遭受贸易伙伴贸易救济措施调查的现状。因此,研究中国与外国签订自由贸易协定中的贸易救济法律制度,对确立中国与伙伴国良性贸易秩序具有现实意义。
1.1.1.2为什么要以研究中国与澳大利亚自由贸易区贸易救济法律制度
及其争端解决为切入点
第一,自由贸易区建成的时间层面:最新达成的中韩或中澳自由贸易协定更具有代表性。中国已经达成14份自由贸易协定,建立了13个自由贸易区。这14份自由贸易协定中的贸易救济法律制度有诸多相似之处,但是也存在差别。应当说,最新达成的中韩和中澳自由贸易协定,是建立在协定双方此前已签订其他贸易协定的经验得失基础之上的,会吸收此前协定双方有关自由贸易区建设的包括贸易救济制度建设在内的经验。因此,选择最新的中澳或中韩自由贸易协定的贸易救济法律制度进行研究,更具有代表性。
第二,自由贸易区建成的实践层面:对减少对中国贸易救济措施调查具有指导意义。虽然中澳自由贸易协定(以下简称“CHAFTA”)和中韩自由贸易
协定(以下简称“CKFTA”)同为中国对外建成的最新的自由贸易协定,但是在两个自由贸易协定正式达成后的6个多月时间内,却发生了4起澳大利亚对华贸易救济措施调查:2宗“双反”、2宗反补贴。其中,3宗调查为企业(2家企业)申请发起,1宗为澳大利亚主管当局依职权发起。在中澳自由贸易区建成后,澳大利亚单方面发起密集的对中国贸易救济措施调查,说明中澳自由贸易区中有关贸易救济法律制度存在不利于中国的地方。而相同时间内,在中韩自由贸易区内仅发生1宗韩国对中国金红石型钛白粉发起的反倾销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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