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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焦微玲,王慧颖
出版社南京大学出版社有限公司
ISBN9787305218552
出版时间2020-09
装帧平装
开本16开
定价49.8元
货号11031937
上书时间2024-12-21
一、定义及核心要素(一)定义关于互联网金融,至今尚未形成被普遍认可的严谨定义,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或说法。(1)谢平将互联网金融定义为:受互联网技术和互联网精神的影响,从传统的银行、证券、保险、交易所等金融中介和市场到瓦尔拉斯一般均衡对应的无金融中介或市场情形之间的所有金融交易和组织形式。他认为互联网金融是一个谱系概念,既不同于商业银行间接融资,也不同于资本市场直接融资,具有创新特征。该定义强调互联网金融去中介化和新型金融业态等特征,关注互联网精神在金融中的应用和体现。(2)银行从业者将互联网金融定义为:银行等金融机构利用互联网和信息技术为客户服务的一种新的经营模式,是信息时代移动网络数据处理技术与金融产业高度发展相结合的产物。该定义强调互联网和信息技术为金融服务和发展提供技术支持,是传统金融创新的工具,且创新由传统金融机构主导。(3)2015年7月18日中国人民银行牵头,会同国务院十部委起草、制定并联合发布的《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银发(2015)221号)将互联网金融定义为:传统金融机构与互联网企业基于互联网思维,利用互联网技术和信息通信技术实现资金融通、支付、投资和信息中介服务的新型金融业务模式。该定义强调互联网金融是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为适应用户新的金融需求而产生的。(4)从业机构将互联网金融定义为:以互联网为特征的现代信息技术在金融领域的应用。该定义强调互联网金融既包括作为非金融机构的互联网企业从事的金融业务,也包括传统金融机构通过互联网开展的金融业务。上述定义有的强调了互联网金融去中介化和新型金融业态等特征,有的认为互联网及信息技术只是为金融提供必要技术支持的工具,有的则关注互联网精神在金融中的应用,大致可分为狭义和广义两种定义。狭义的互联网金融,指的是通过互联网和信息技术等实现资金融通、支付和信息中介等功能,强调只要该金融业务通过互联网和信息技术实现,就是互联网金融。该定义侧重于如何利用互联网和信息技术实现互联网与金融的相互渗透,认为互联网和信息技术只是传统金融用于创新金融工具、构建新网络系统的工具,原有的运行结构和商业模式并没有相应地发生变化。因此,在其发展早期,互联网金融往往被认为是新型金融工具和金融资产交易渠道。广义的互联网金融,指的是互联网精神、信息技术与金融行业功能与业态的结合体,它依托大数据和云计算等信息技术在互联网平台上形成开放式、功能化的金融业态及其服务体系,包括但不限于基于互联网平台的金融组织体系、金融市场体系、金融产品和服务体系、金融消费群体以及互联网金融监管框架等,不仅包含了狭义互联网金融对互联网和信息技术的运用,还注重互联网“开放、平等、协作和分享”精神在金融领域的渗透,凡是具备互联网精神的金融业态都可以被称为互联网金融。该定义强调将互联网的本质渗透到传统金融业,以信息技术为重要支撑构建“基于互联网思想的金融”,认为互联网金融是20世纪最具创造力和活力的互联网与市场经济中最高级、最活跃和最复杂的金融要素的有机结合。(二)核心要素互联网与金融始终是互联网金融的核心要素,要充分理解互联网金融概念的内涵及外延,首先要充分了解这两个要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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