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德国观念论与惩罚的概念 97875130159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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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观念论与惩罚的概念 97875130159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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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德)梅尔 著,考明凯维奇,梅尔,布朗 英译,邱帅萍 译

出版社知识产权出版社

ISBN9787513015981

出版时间2015-04

装帧平装

开本其他

定价38元

货号23751104

上书时间2024-1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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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相描述:全新
商品描述
前言
“德意志古典法学丛编”出版说明
  19世纪下半期以降,实证主义和历史主义催生了法学的专业化和技术化,法学视野日趋狭窄。在20世纪的法律思想中,实证法学、社会法学、经济分析法学占据了法学的大半江山,现代法学十分“自觉地”排除有关制度与德行的思考,规范主义振振有词,鄙夷有关法理之学的哲理思考,法学终沦为律师的技艺。
  德意志古典法学有关政法之理的思考极其深刻,其对共同体秩序的反思,对制度之品质的思考,足以令专业化的法律人汗颜。德意志古典法学想要揭示一切社会现象的本质,揭示人类的本真的政治存在,它将制度设计与共同体的美好生活关联起来,为反思社会现象提供基本尺度和范式。不仅如此,现代法学中的大部分观念及概念,早已在德意志古典作品中埋下伏笔。
  德意志古典法学哲学化色彩成分极重,而非当今有板有眼之学术论文。凡此种种,均给阅读和理解带来了巨大困难。长期以来,对于隐藏在德意志古典大家作品中的政治法理,学人们仅停留于引证片段字句,未能有深入细致之钻研。本丛编不从意识形态的宏大叙事入手,亦不从流行的概念体系入手,而从德意志古典作品中政治法理的疏释入手,讲述政法学问和道理,引导有关政治法理之独立思考。
  政法之理如人生之理,离不开深刻的哲学反思,诚如个人向往美好的人生,一个社会、一个国家亦会向往美好的共同体生活。尤其是在亟亟于变革的当下中国,我们完全有必要反顾德意志古典政法思想的印迹。
  古典文明研究工作坊
  西方经典编译部丁组
  2012年9月

导语摘要
现代主义前期,学界普遍认为惩罚的根据是一般威慑。与之相反,康德则被认为是彻底的报应主义的代表。对康德以及随后的费希特和黑格尔而言,公正的惩罚尊重内在于罪犯身上的人性,并且不为外在目的服务:只有罪犯该当,才能发动惩罚。在这种追根溯源性的研究中,梅尔通过严密的文本分析揭示出,这些哲学家事实上并不赞成一种报应主义的甚至是综合主义的立场。相反,在他们的作品中,他所查证并逐渐呈现出来的观点是:赞成威慑和再社会化。梅尔也考察了尼采认为的道德栖身于报应被抛弃之处的观点。在该书后一章中,鉴于当代法学理论和法律实践关注对危害人类罪的惩罚,他对报应主义立场发起了挑战,并为再社会化进行辩护。

作者简介
原作者:

  梅尔(Merle J.-C.)是图尔(the University of Tours)大学高级哲学研究员、萨尔大学(the University of Saarland)荣誉教授、图宾根大学(the University of Tübingen)讲师,也是享有国际盛誉的黑格尔研究专家。

  中译者:

  邱帅萍,法学博士,律师、湖南科技大学法学院讲师,研究领域:刑罚哲学。

目录
缘起

“德意志古典法学丛编”出版说明

中译本说明

英 文 版 序

引 文 缩 写

绪论

第Ⅰ部分 作为惩罚根据的该当

 第1章 两种康德式的权利概念

  1.1报应主义转向

  1.2两种康德式的权利概念

  1.3康德的权利概念源于《法权学说》中的道德原则

  1.4《法权学说》的自由主义解读

  1.5自由主义的权利概念

  1.6法律和道德的任务

 第2章 康德论惩罚的法律根据

  2.1将康德的刑罚理论解读为一种综合理论

  2.2作为惩罚根据的报应主义

  2.3报应概念和权利概念的模糊性

  2.4驱逐出共同体

  2.5规训式矫正

  2.6小结

 第3章 康德论惩罚的道德根据

  3.1在此涉及的是何种道德的均衡性?

  3.2至善以及罪与罚之间的必然关系

  3.3惩罚的价值与正当的惩罚

第Ⅱ部分 作为矫正方式的惩罚

 第4章 费希特的“赎罪契约”

  4.1从法律角度看报应主义缺乏根据

  4.2作为强制法权之特别类型的刑法

  4.3一般威慑并非刑法的真实根据

  4.4作为法定惩罚根据的特殊威慑和矫正

  4.5一般威慑真的是一种必要的惩罚根据吗?

 第5章 黑格尔的“犯罪之否定”

  5.1关于黑格尔的惩罚理论归类的争议

  5.2惩罚的双重根据

  5.3对报应主义解释的异议

  5.4重构黑格尔关于惩罚的法律根据

  5.5其他刑罚理论的整合

第Ⅲ部分 报应主义的非人道性

 第6章 尼采与不含良心谴责的惩罚

  6.1公共惩罚的谱系

  6.2尼采对正义的评价

  6.3罪责感出现在普通公民而不是犯人之中

  6.4尼采提出了一种惩罚理论吗?

 第7章 惩罚危害人类罪的目的是什么?

  7.1危害人类罪的特征

  7.2危害人类罪的一个替换性概念

  7.3我们的道德直觉界限

  结论

  参 考 文 献

  索 引

  译 后 记

内容摘要
现代主义前期,学界普遍认为惩罚的根据是一般威慑。与之相反,康德则被认为是彻底的报应主义的代表。对康德以及随后的费希特和黑格尔而言,公正的惩罚尊重内在于罪犯身上的人性,并且不为外在目的服务:只有罪犯该当,才能发动惩罚。在这种追根溯源性的研究中,梅尔通过严密的文本分析揭示出,这些哲学家事实上并不赞成一种报应主义的甚至是综合主义的立场。相反,在他们的作品中,他所查证并逐渐呈现出来的观点是:赞成威慑和再社会化。梅尔也考察了尼采认为的道德栖身于报应被抛弃之处的观点。在该书后一章中,鉴于当代法学理论和法律实践关注对危害人类罪的惩罚,他对报应主义立场发起了挑战,并为再社会化进行辩护。

主编推荐
原作者:
  梅尔(Merle J.-C.)是图尔(the University of Tours)大学高级哲学研究员、萨尔大学(the University of Saarland)荣誉教授、图宾根大学(the University of Tübingen)讲师,也是享有国际盛誉的黑格尔研究专家。
  中译者:
  邱帅萍,法学博士,律师、湖南科技大学法学院讲师,研究领域:刑罚哲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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