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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范忠信 郑 定 詹学农
出版社山西人民出版社发行部
ISBN9787203129691
出版时间2023-09
装帧精装
开本32开
定价78元
货号29628147
上书时间2024-11-05
毋庸置疑,中国古代法律文化是全人类共同的财产,是中华民族对世界文明史的重大贡献,我们应该珍惜这种文化遗产。本书分为法理篇、刑事篇和民事篇三个部分,从宏观到微观层层展示了我国传统法观念的特质,首次系统地梳理了中国传统法观念的核心,即天理、国法、人情三位一体的观念的形成、发展及其种种内在逻辑,具有开创性。并且,结合古人言论和古代司法案例,对中华法系之利与弊都进行了全面的分析,论述生动,分析深入。
范忠信,1959年生,湖北英山人。先后就读于西南政法、中国政法、中国人民大学,获法学学士、硕士、博士学位。曾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科研处处长、法律文化研究院院长,杭州师范大学法治中国化研究中心主任,现为华侨大学、上饶师院特聘教授,二级教授,博士生导师。曾当选中国法律史学会执行会长,现为中国法律思想史专业委员会副会长。曾获“全国优秀教师”称号,入选“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新世纪优秀人才”“当代中国法学名家”。著有《中国法律传统的基本精神》《中西法文化的暗合与差异》等。
郑 定,1963年生,湖北英山人。先后就读于中国政法、中国人民大学,获法学学士、硕士、博士学位。1986年起任教于中国人民大学,1997年晋升教授。曾任法学院副院长、《法学家》杂志副主编。曾当选中国法律史学会执行会长,入选“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新世纪优秀人才”。著有《中国法制史研究通览》《台湾的经济发展与法律调整》等。2007年10月病逝。
詹学农,1959年生,湖北英山人。先后就读于武汉大学、中国政法大学,获史学学士、法学硕士学位。先后任职于郑州大学、国家民政部和中国新兴集团、中国嵩海实业总公司。参编《中国乡镇政权建设》《灾害管理》等书,发表论文数十篇。
法 第一章 天理、国法、人情三位一体:法的概念 / 003
理 从“渡”说起 / 003
法即赏罚 / 005
国法与王法 / 009
法与天理 / 011
“法不外乎人情” / 016
情理法兼顾 / 021
“情理”与“人情” / 024
第二章 家长的手杖:法的作用 / 025
定分止争 / 026
规矩、绳墨、权衡 / 030
驱人向善 / 033
救乱起衰 / 036
统一大脑,均平才智 / 039
管人与管事的差异 / 043
第三章 牧师与刽子手:“德”与“刑” / 047
“教化派”与“刑威派”:共同的“准则法” / 049
“技术法”的差别 / 051
差别的原因 / 053
第四章 “非礼,是无法也”:“礼”与“法” / 057
“礼”和“法”:各有两重含义 / 059
“礼”就是法律 / 060
“礼”未必是致刑之“法” / 063
第五章 良心与后果的权量:法律与道德 / 067
从赵娥小姐说起 / 067
礼法关系问题的产生 / 069
立法应符合道德 / 070
法律应合何种道德 / 072
司法:屈法律以全道德 / 076
司法:宁屈道德不枉法律 / 081
第六章 “有治人无治法”:贤人与法律 / 084
“君子者,法之原也” / 084
远水难解近渴 / 087
法的绝对价值比贤人低 / 090
刑 第七章 孝道与刑法(上):悖法行孝,君子无刑/097
事 纵容犯罪的大孝子 / 097
从徐元庆到施剑翘:抗法复仇 / 099
孝子不可刑,君子不可辱 / 101
畏法不复仇,君子所不齿 / 106
复仇的限制与禁止 / 107
子为父隐,也是孝行 / 110
第八章 孝道与刑法(下):不孝之罪,刑之无赦 / 116
“不孝”为元恶 / 116
与仇人私和 / 119
“干名犯义” / 122
“供养有阙” / 123
“别籍异财” / 125
“委亲之官” / 126
“诈称父祖死亡” / 129
“冒哀求仕” / 130
“匿不举哀” / 131
“居丧嫁娶作乐,释服从吉” / 132
在父祖被囚时嫁娶 / 135
犯父祖名讳 / 136
违反教令 / 137
第九章 服制与刑罚:准五服制罪 / 142
亲属关系中的“差序格局” / 142
依服制定罪量刑 / 147
亲属相杀伤 / 150
亲属相殴相骂 / 153
亲属相奸 / 155
亲属相盗 / 156
第十章 “仁政”与司法:“仁者之刑” / 158
“志善者免” / 158
存留养亲与承祀 / 161
矜老恤幼 / 165
秋冬行刑 / 166
民 第十一章 “无讼”:一个永恒的梦 / 171
事 双面陶像的启示 / 171
无争讼便是天堂世界 / 173
几千年的中国梦 / 178
第十二章 “贱讼”:因噎废食的评价 / 184
有讼的原因 / 184
古人眼中的“讼” / 187
讼与“面子”“族望” / 191
恶讼的有趣逻辑 / 193
讼与政绩 / 197
《戒讼说》 / 200
第十三章 “息讼”:以不变应万变 / 202
德教感化以绝讼源 / 202
多方调解以消讼意 / 208
惩罚讼徒以儆效尤 / 213
“各打五十大板”之理 / 216
以不变应万变 / 218
第十四章 “辩讼”:“名分之前无是非” / 220
纷繁“名”与“分” / 221
权利、义务生于名分 / 224
“名分之前无是非” / 231
第十五章 “决讼”(上):伦理关系重于财产关系 / 235
古人亦有所有权观念 / 236
伦理关系重于财产关系 / 238
“通财合食” / 242
“违禁取利” / 245
酌情偿债 / 247
第十六章 “决讼”(下):情、理、法兼顾 / 252
法律多元,伦常一贯 / 252
依“礼”决讼 / 257
依“人情”决讼 / 258
依“理”决讼 / 260
王法、家法及其他 / 261
原版后记 / 263
附 《情理法与中国人》:蹒跚学步法史路 / 267 2010年版修订说明 / 278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现代性价值及其传承 / 282
一、何为传统法律文化的现代性 / 282
二、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现代性价值 / 287
三、传统法律智慧价值传承体系建设的要害所在 / 297
结语 / 300
毋庸置疑,中国古代法律文化是全人类共同的财产,是中华民族对世界文明史的重大贡献,我们应该珍惜这种文化遗产。本书分为法理篇、刑事篇和民事篇三个部分,从宏观到微观层层展示了我国传统法观念的特质,首次系统地梳理了中国传统法观念的核心,即天理、国法、人情三位一体的观念的形成、发展及其种种内在逻辑,具有开创性。并且,结合古人言论和古代司法案例,对中华法系之利与弊都进行了全面的分析,论述生动,分析深入。
范忠信,1959年生,湖北英山人。先后就读于西南政法、中国政法、中国人民大学,获法学学士、硕士、博士学位。曾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科研处处长、法律文化研究院院长,杭州师范大学法治中国化研究中心主任,现为华侨大学、上饶师院特聘教授,二级教授,博士生导师。曾当选中国法律史学会执行会长,现为中国法律思想史专业委员会副会长。曾获“全国优秀教师”称号,入选“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新世纪优秀人才”“当代中国法学名家”。著有《中国法律传统的基本精神》《中西法文化的暗合与差异》等。
郑 定,1963年生,湖北英山人。先后就读于中国政法、中国人民大学,获法学学士、硕士、博士学位。1986年起任教于中国人民大学,1997年晋升教授。曾任法学院副院长、《法学家》杂志副主编。曾当选中国法律史学会执行会长,入选“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新世纪优秀人才”。著有《中国法制史研究通览》《台湾的经济发展与法律调整》等。2007年10月病逝。
詹学农,1959年生,湖北英山人。先后就读于武汉大学、中国政法大学,获史学学士、法学硕士学位。先后任职于郑州大学、国家民政部和中国新兴集团、中国嵩海实业总公司。参编《中国乡镇政权建设》《灾害管理》等书,发表论文数十篇。
中国立国已有数千年,作为古代中国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古代中国法律制度亦伴随着古代中国政治、经济、文化的演进不断发展,形成了自己的独特的风格,铸就了辉煌的历史。……范忠信、郑定、詹学农君合著的《情理法与中国人》一书,正是一部对这一基本特征进行初步阐述、分析的好书,是一部颇有创新、颇有学术价值的著作。
——曾宪义
与僵化的制度相比,文化有着更加强大的生命力,传统法律文化与现代法律文化之间并不是那么容易斩断的……传统法律文化的精髓何在?《情理法与中国人》所着力阐释的正是这个问题。
——毕巍明
在古代社会,法是什么,法的用途是什么,法又当如何适用,这些问题都可以在范先生这本《情理法与中国人》中找到答案,而所有的答案无不体现着“人情、天理、国法”三位一体的法观念。
——李蕊
3个青年人做就了一个大题目——《情理法与中国人》,依据他们当时的学力基础,对中国古代的情、理与法的关系作了可贵的探索。
——霍存福
“情理法”问题的系统提出,始于范忠信先生等人1992年初版的《情理法与中国人》。本书不无创见地指出:中国人地法观念是一个复合的、多元的观念体系。中国人心目中理想的法律是“天理”“国法”和“人情”的三位一体。
——黄东海
这本书承载着两代法史学人的薪传故事。
——罗鑫、易江波
对情理法观念的关注较早的是范忠信教授,使情理法观念最早集中呈现在大众视野中的是《情理法与中国人》这本著作。
——杨秋生
阅读此书时,就像穿越了几千年,这里无数思想在碰撞,擦出绚烂的火花,使我备受启迪。读完之后,我深深感到:历史天空划下的思想印记和思想巨人留下的古老药方,于今日的问题来讲,也许不能药到病除,但却是我们据此而解惑答疑的思想根基;它就像理解当今法治建设的钥匙和避免职业风险的预警仪,不仅使我们透彻理解法治环境和目的,更能让我们规避某些旧思维模式导致的隐患,从而用在日常工作的不经意之处。
——张书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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