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权威的性质与功能 97871001807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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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威的性质与功能 97871001807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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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法]耶夫·西蒙(Yves Simon)著 吴彦 译

出版社商务印书馆

ISBN9787100180757

出版时间2020-06

装帧平装

开本其他

定价24元

货号29386512

上书时间2024-10-26

哲仁书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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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品详情   

品相描述:全新
商品描述
前言

马凯特大学亚里士多德学会(Aristotelian Society)每年都会邀请一位学者做一次讲座以纪念圣•托马斯•阿奎那。讲座的时间根据惯例通常安排在临近3月7日的那个星期天,也就是该学会的先贤亚里士多德的纪念日。这些讲座被命名为“阿奎那讲座”(Aquinas Lectures)。
  1940年,亚里士多德学会有幸录制了一期耶夫•西蒙的讲座,他时任圣母大学的副教授。耶夫•西蒙于1903年出生于法国的瑟堡。并在1920年至1929年期间分别就读于巴黎天主教学院和巴黎大学。1930年至1938年,执教于法国里尔天主教大学,1938年至1947年开始执教于圣母大学。
  西蒙先生是《哲学资料与教程》(巴黎,1934-1938)这部文丛的主编;并且是诸多哲学杂志和政治学杂志的撰稿者,特别是巴黎的《哲学杂志》和圣母大学的《政治学评论》的撰稿者;西蒙先生还是以下作品的作者:《知识形而上学导论》(巴黎,1934)、《道德知识批判》(巴黎,1934)、《埃塞俄比亚运动与法国政治思想》(巴黎,1936)、《劳动三讲》(巴黎,1938)、《决定论研究》(比利时,1939)。



导语摘要

本书是西蒙的“阿奎那讲座”的一篇讲稿,是托马斯主义自然法传统讨论问题的一部重要著作。作者在书中以一种极为清晰和精辟的方式探讨了问题。在他看来,问题以及与之密切相关的自由问题是政治哲学思考的核心。在过去几百年的思想史中,尤其是在自由主义乃至法西斯主义等诸多现代学说中,是被极度忽视的。所有这些学说都共享这样一个基本假设:政治的存在是基于人的某种恶或是某种缺陷。在作者看来,所有这些学说立基于其上的这个前提性假设是错误的。换言之。政治是不会消亡的,因为它是基于人的自然。他从基本的哲学原则中引发出来的论述在日常政治生活中极为有用也极为重要。



作者简介

耶夫•西蒙(Yves Simon),法国哲学家,20世纪托马斯主义自然法理论复兴的旗帜性人物之一。在剑桥大学出版社出版的一本论述20世纪政治哲学的著作中,编者把西蒙视为与罗尔斯、哈贝马斯等齐名的18位重要的20世纪政治哲学家之一。


译者简介:


吴彦,法学博士,执教于华东师范大学法律系,主要研究领域为法哲学、政治哲学与宪法理论。



目录

前言
权威的性质与功能
附录一 论权威[法]雅克•马里旦
附录二 耶夫•西蒙生平年表及著作目录
附录三 耶夫•西蒙相关研究文献
译后记



内容摘要

本书是西蒙的“阿奎那讲座”的一篇讲稿,是托马斯主义自然法传统讨论问题的一部重要著作。作者在书中以一种极为清晰和精辟的方式探讨了问题。在他看来,问题以及与之密切相关的自由问题是政治哲学思考的核心。在过去几百年的思想史中,尤其是在自由主义乃至法西斯主义等诸多现代学说中,是被极度忽视的。所有这些学说都共享这样一个基本假设:政治的存在是基于人的某种恶或是某种缺陷。在作者看来,所有这些学说立基于其上的这个前提性假设是错误的。换言之。政治是不会消亡的,因为它是基于人的自然。他从基本的哲学原则中引发出来的论述在日常政治生活中极为有用也极为重要。



主编推荐

耶夫•西蒙(Yves Simon),法国哲学家,20世纪托马斯主义自然法理论复兴的旗帜性人物之一。在剑桥大学出版社出版的一本论述20世纪政治哲学的著作中,编者把西蒙视为与罗尔斯、哈贝马斯等齐名的18位重要的20世纪政治哲学家之一。

译者简介:

吴彦,法学博士,执教于华东师范大学法律系,主要研究领域为法哲学、政治哲学与宪法理论。



精彩内容

在此需加注意的是,奴役式统治和自由式统治这一对相互对立的观念通常被错误地视为与另一对相互对立的观念相等同。有些人可能会认为,奴役式统治和自由式统治之间的对立与政治政体(regimen politicum)和专制政体(regimen despoticum)之间的对立是完全一致的。我们触及了亚里士多德社会哲学中的某些含混不明的地方。经由仔细的考察,我们发现在亚里士多德那里,似乎存在两种有关奴隶的定义,这两个定义非常容易被错误地等同起来(并且亚里士多德本人也可能犯了这个错误),但实际上,它们并不涵盖同一个对象,无论是在内涵上还是在外延上都是如此。从终极因的角度来看,奴隶就是一个其活动遭遇异化的人,而一个自由人则是一个其活动没有被异化的人。从动力因的角度看,一个自由人就是一个被赋予某种权力可反抗他所受之命令的人(政治政体或法制政体),而一个奴隶就是一个没有被赋予这样一种反抗权力的人(专制政体)。上面这两个定义在内涵上显然不是等同的,因为它们的出发点是不同的;同时,它们在外延上也是不同的,因为没有获得权力以反抗所受之命令的人并不必然要服务于他的上级的私人利益。专制政体的一个经典例子就是父亲针对其子女所施行的统治。与奴隶一样,孩子没有权力反抗他所接受的指令。如果从终极因上来考虑奴隶的观念,孩子就不是奴隶,因为父亲针对他的孩子所施行的引导并不旨在实现父亲的私人利益,而是旨在实现孩子他自己的利益以及整个家庭共同体的共同福利。此外,这两组对立的观念也不可以等同于上文我们所讲的权威的本质性功能与辅助性功能之间的对立。权威的本质性功能既可以在法制政体形式中得到实施,也可以在专制政体形式中得到实施;权威的辅助性功能既可以在奴役式统治形式中得到实施,也可以在自由式统治形式中得到实施。在我们看来,注意这三组观念相互之间的不可化约性是极为重要的,因为那些可被用来证成专制政体或权威的辅助性干涉的“权宜之计”有时被错误地用来作为奴役式统治的证成依据。如果一个人没有能力自己统治自己,这并不必然意味着他应当被当成奴隶一样对待且服务于主人的私人利益。如果一个社会的成员因尚未达到足够的政治成熟程度而不配生活于一个法制政体中,这并不必然意味着他们应当为了领袖们的私人利益而饱受剥削。因此,我们不能用那些被用来证成权威的辅助性干涉或非法制政体的原则来证成奴役式统治。如果它是可以被证成的话,那也必须用那些适合于它的原则来证成它。
  实际上,我们可能会追问,如果不考虑一些极其偶然和临时性的因素,奴役式统治,就是人类成就的异化,也就是人对于人的剥削,是否真的可以被证成。⑩初看起来,我们可以说,为了某个人的私利而不是共同福利而利用另一个人无疑就是一种不合法的暴力。在此,如果这种统治所着眼的是共同善,那么它就不再是一种奴役式统治。然而,我们需加注意的是,一个人的活动可以两种极为不同的方式与共同善联系在一起。这种联系可以是直接的,在这种情况下,就不存在异化和奴役。然而,除了这种符合自由人的与共同善的直接联系之外,还存在一种与共同善的间接联系,我们可将其表述如下。实际上,我们可以说,社会的共同福利要求这个社会存在一种享有闲暇、享受奢侈的东西和有着特殊思虑的特权阶级,所有这些东西的获得都被认为是以剥削大部分人为代价的。这就是那些声称如果一个社会没有一种贵族式建制就不存在任何合理的社会秩序的人在根本意义上一再使用的论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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